以“消费全免”为幌子 “云联惠”发展代言人进行网络传销

以“消费全免”为幌子 “云联惠”发展代言人进行网络传销

以“消费全免”为幌子 “云联惠”发展代言人进行网络传销

“云联惠”网络诈骗以“消费全免”为幌子发展会员、代言人、协助者进行网络传销。目前,贺兰县检察院已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伟某。这是贺兰县打击的首起“云联惠”骨干成员。

以“消费全免”为幌子 “云联惠”发展代言人进行网络传销

据介绍,云联惠公司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代理公司制度,代理公司推广其“消费全免”的经营模式、发展下线代理和会员的代言人和协助者,并获得0.5-2%不等的提成。以升级为名要求会员缴纳“入门费”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每个下线人员通过缴纳升级、消费(销售)、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白积分收入时,云联商城后台系统会根据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上线各层人员获得的佣金。

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伟某通过上线人员立某推荐加入“云联惠”传销体系,8月立某、伟某等人成立宁夏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某任法人,伟某任财物总监。后伟某充值999元成为该体系铂钻会员,用121800元购买宁夏区域的三部GP代理(参与云联惠管理和分红的股东)。期间,犯罪嫌疑人伟某通过带人到云联惠推介现场听课,微信朋友圈分享等方式宣传云联惠“消费积分全返”传销模式,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下线凯某等会员共50人,其中在云联惠商城及加盟商家消费为31人,后台数据显示发展下线成员1034人,发展下线层级达18层,累计从云联惠平台提现13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伟某在“云联惠”传销组织中,发展层级达到三级以上,且其有邀请下线人员参与云联惠推广活动、在网络中宣传云联惠等组织领导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下线达到三十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 | 宁夏法治报

银川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2018年第126期

【总第5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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