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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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率逐年攀升,離婚問題已經普遍存在!如果說什麼類型的案件當事人一個小時都不能(願)等,那就唯屬離婚!夫妻雙方由愛生“恨”或者本就無愛後生“恨”,恐怕最想要的就是一張離婚證或者准予離婚的判決書!

雖說婚姻自由,但婚姻不是兒戲;大多情況下不是你想離就能離!更何況,結婚時是雙方同意自願的,離婚也應當一樣!即,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也是十分快捷的!

但往往明明沒有什麼感情,一方還死拖著不同意離婚(原因可能多種多樣,夫妻財產分割不一致,孩子撫養權協商不統一等!),不能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路就會被堵死!

我國婚姻法提供了除協議離婚外的第二種離婚途徑,即訴訟離婚!是第二種途徑那麼就不同於第一種,如果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判離,並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訴訟離婚只重證據與法律規則,當事人不同意或者同意離婚的態度,法院不作為主要考慮因素!

  • 那麼離婚訴訟法院判離的標準是什麼?怎樣才能少走彎路,更高效的進行離婚訴訟?本文通過兩份真實判決書向大家解析!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第一份駁回訴請判決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 以上判決,夫妻二人結婚不到兩年,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

  • 女方的理由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真的是麼?該判決還有“二婚”、“彩禮”等因素,是否離婚恐怕不能單單考慮感情問題!

  • 該判決“法院認為部分”書寫十分簡練,即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還有和好可能!

  • 但能訴訟到法院離婚的,十有八九是和好不來了!


第二份判決法院判離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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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份判決被告即王某同意離婚,但請您忽視這一情況!因為已經闡明,法院判決不依當事人意志為轉移;

  • 本判決書提到的(2016)豫0403民初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即女方第一次起訴男方離婚,男方缺席,雖然其也表示同意離婚,但118判決書並沒有判離!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以上條款只要符合一條,就可能被法院支持離婚請求!(注意是可能,下文詳解!)

  • 重婚自不必說,是犯罪了!提離婚法院當然會支持!與他人同居,這個不能單靠嘴上表白,要有證據!

  • 家暴、虐待、遺棄,這些都需要證據,比如家暴,需要公安機關出警記錄、處理意見書、醫院診斷證明、身體受害照片或者小區監控等,這些證據不必全有,但至少應當能夠全面證明事實真實存在!

  • 賭博、吸毒這一條分兩個層面來看:第一,有賭博、吸毒的行為,吸毒不說了;賭博不太好界定,嚴重的要判刑,但不嚴重的就不算賭博麼?第二,屢教不改,一次兩次不改還是三次四次不改叫屢教不改?這個法律並沒有太明確規定!

  • 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個重點強調一下,根據司法實踐,八成以上的離婚只有靠這一條來離婚了!因為確實其他幾條很難取證和判斷!但請注意,該條也分為兩個層面理解:第一,感情不和是分居的原因,因工作分居不符合本條所述!第二,分居滿兩年,注意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分居不是分屋!是住在不同套房子內!該條的證明義務不算特別重,一般來說對方也不會否認,另外確實需要證據也可以找人證作證,一般分居時間這個事實稍作證明,法院就會採信!

  •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法律的兜底條款,法律條文不可能窮盡一切人間百態,簡單地說,不屬於一般人考慮範疇!

通過以上分析,大家應當明白了,法院判離的“法律標準”!其實更多的是看是否分居滿兩年!

這些標準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核心標準!最高院曾經發布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司法解釋意見,但該解釋是1989年發佈,時至今日婚姻法已經修訂過,該解釋當中很多條款已經不符合實際情況,且大多與現行婚姻法重複且書寫籠統,一句話:遵照本文的標準即可!本文囊括了法律層面標準和司法實踐慣例的標準!並非紙上談兵的在這裡教條!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法盾評析

上文已經說了一些法律層面判斷是否判離的標準,也已經提到,即使符合那些標準也只是“入門標準”!並不是能確保百分百判離,這是為什麼呢?就要說到司法實踐的問題!

  • 第二份判決書能夠判離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原告也就是女方起訴過離婚,這次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這就是重點:一般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都不會判離!要給雙方一個和好的機會!

  • 為什麼這麼做?因為能否判決男女雙方離婚的核心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這個判斷題太難!雖然有法律規定幫助判斷,但大多太過模糊!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一定是不可能和好麼?這個誰也不能說!因此,法院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是不予判離的!

  • 但並不是說,所有離婚都要第二次才判離!有的第一次就能判離,這就是證據充實,情節特殊的情況!有些三次起訴也不判離!這就是準備不足,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比如男女雙方都八九十歲,在牽涉到夫妻財產問題,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判離萬一“氣死”一個真不好說!

總結一段話:想離婚看自己是不是已經分居滿兩年!如果不是那就要看看自己家庭有沒有特殊情況,比如家暴之類(要有證據!),如果沒有那麼大體訴訟到法院,法院不會判決離婚!但不要誤會!即使不會判離,如果真的過不下去也要起訴,因為您的目標是第二次起訴!沒有第一次就沒有第二次,有了第一次,法院駁回要求雙方嘗試修復夫妻感情,那麼第二次起訴的時候就可以說:“已經按照法院要求嘗試修復夫妻感情,現在確實無法修復,因此再次起訴希望法院判決准予男女雙方離婚!”這樣法院才能判如所請!

判決離婚的5個法律標準:其中四個含糊其辭,只有第四個最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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