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骑电动车“受惊”倒地,轿车没碰也要赔,你觉得合适吗?

wdsas


法海一粟认为,张先生既无行为,又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的构成。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须包括: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就本案而言,张先生从停车场出来,属于正常行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过错,另外,受害人摔倒与张先生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先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有损害,才有赔偿;但是,有损害,未必一定有赔偿。现在,人们的权利意识较强,但凡有损害,都会考虑找个要求他人赔偿的理由。比如,走路被狗吓倒了,要求赔偿;骑车撞到石头了,要求赔偿;打麻将猝死了,要求赔偿;喝酒喝死了,要求赔偿;偷人东西滑倒了,要求赔偿。等等。

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角度,有损害后果时,行为人才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所谓“有损害,才有赔偿”的说法。但是,有损害时,未必就有赔偿,这也是一个常识。比如,走路滑倒了,谁赔?吃饭噎倒了,谁赔?

3、同情弱者,是一种朴素的情感,但是,它往往会让我们在分析问题时偏离了法律的方向。谈到赔偿,自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说到法律,人们可能认为,法律是明确的,法律说赔,就赔,法律说不赔,就不赔。其实,法律条文是死的,但是,法律本身却是活的。它会不断修正自身的观念,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法海一粟认为,面对一个法律事实时,赔与不赔,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就本案而言,也许人们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来推断张先生的责任。但是,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这个案子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会造成侵权责任泛化的结果。其结果,就是限制了人们的行为主动性。因此,法海一粟反对要求张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轿车车主没有赔偿义务,但最后赔了300元,说明车主情操高尚。没有过错,交警出警也认定没有责任,最后赔了300元,让大家觉得憋屈,我也有一样的感觉。

从录像看,老太的“受吓”属于自己假想,当时车辆速度很慢,和行人走路速度相当。老太受吓是基于她自己思想、认识,也基于她骑车的水平较低有关。轿车并不是突然出现、猛冲直闯。所以从法律角度轿车没有过错,交警也认定其没有责任。

没有交通事故发生。老太和小孩、车辆没有受损,也就是说没有伤害发生,此种情形让一个没有过错的轿车司机担责有失公平。会误导社会价值观念!


法律上确实有一种责任叫做“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但是要记住,前提条件是要发生“交通事故”,而本案没有交通事故发生。所以也不存在所谓的无过错责任。

尊老爱幼是值得提倡并实施,但法律的实施不允许被曲解和乱用。


陈浩文律师


一、事发经过

7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张先生驾车从四平路中天大厦停车场出来。10时31分08秒,车开到停车场出口处,闸机栏杆升起,此时前方人行道上有两名行人经过,张先生减速刹车。10时31分14秒,轿车起步,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此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轿车刹车停下。没想到,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瞬间翻倒在地,女骑手向前摔倒在地,电动车后座的男孩则背后着地,但两人都迅速自己站了起来。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摔倒前“倒坐在电动车上”的男孩,爬起来后呜呜哭喊,还不时摸着脑后。后经询问,电动车上二人是祖孙关系:60岁左右的奶奶骑电动车载着10来岁的孙子。

二、交警怎么说

杨浦交警支队民警解释,经过现场询问调查,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

但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诉。

民警告诉张先生,无过错次责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优惠额度。张先生认为走保险赔付,有些麻烦,女骑手李女士带来的医疗费账单是500多元,他就当场付给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结。

三、笔者认为赔的不值当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但是该案中老人驾驶白色电动车发生摔倒,笔者认为与张先生所驾驶车辆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而且通过视频可以看出车辆之间相距有段距离,而且张先生并未加速、按喇叭。所谓的因果关系仅仅是老人单方面陈述:“看到车辆吓到了”。

笔者认为:

张先生这个赔的不值当,也不应该赔,以后是不是老人摔到以后,只要说是看到某某车辆被吓到了,就得赔偿呢?显然这是没道理的,也是过分的倾向保护。


麋鹿说法


咱们先看一下交警对这件事的解释。

杨浦交警支队民警解释,经过现场询问调查,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并不一定是两车非要碰撞在一起,事故损害认定和有无接触无关,和双方有无因果关系有关。但女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后经警方事故组责任认定:电动助力车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无过错次责,可由交强险支付。双方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申诉。

并且民警告诉车主,无过错次责并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保险优惠额度。最后李女士带来的医疗费账单是500多元,他就当场付给了李女士300元,案件了结。



其实,从交警的解释当和新闻图片报道中,不难看出,其实车跟老太太还有一段距离,这个车是没有责任的,是老人超速外带载人行使,责任是在老太太。车主所谓的“责任”应该是说李女士吓到了,我个人感觉非常的不理解。因为自己的责任导致自己因为自己个人过失的行为吓到了自己,却让别人赔偿后果。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好在钱不多。但是我觉得这样的责任判定确实有很多异议,希望这样的事还是越来越少吧。


小区物业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即使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均可成立,但就该事件而言:

首先,轿车离老人还有几米远,并未碰到老人,也未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没有侵害行为。

其次,小孩只是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没有受伤,老人和小孩都没有受到任何损伤,也就是没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因此,暂且不论张先生有无过错,亦不论张先生的行为与老人及小孩摔倒有无因果关系,都是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的

再者,老人摔倒,完全是由于她自身对于汽车存在恐惧心理,所以才会“受惊”,对此我深有体会。由于我多年未骑自行车,所以当我开始在马路上骑自行车,尤其是在没有专门自行车道的马路时,对身边经过的汽车都会感到恐惧。有时候甚至远远地就直接停下来,等汽车全部经过我才敢动。那我自己因恐惧摔倒还能向经过的汽车主张赔偿吗,是我自己的车技和心理不过关,我赶紧灰溜溜地跑还来不及呢,哪还有脸向人家索赔。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个人因素而发生的事情,没理由让他人来为我们买单,不能将内因和外因混为一谈。张先生的行为与老人摔倒是不具备因果关系的。然而张先生最终还是赔了300元,赔偿也许是出于对老人的尊敬和同情。但是我认为,不该赔的就不要赔,今天你赔了她300元,她还以为她有理了;下次自己出点什么事,再找另一个张先生赔偿500元。这不是是否尊敬老人的问题,这是关系到观点对与错的原则性问题!


唐莉律师


近日,上海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种事。7月11日上午,杨浦区四平路,他驾车从中天大厦停车场出来。行车记录仪显示,10时31分14秒,他的轿车即将行驶到非机动车道时,左前侧一辆白色电动车行驶过来,张先生刹车停下。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在约三米开外翻倒在地。



看了你的陈述,轿车在前,骑电动车老太在后,而且还有三四米远。那么我想问,前面的轿车是如何“惊吓”老太的,这么大年纪连撒慌都不会,讹人就讹人吗?何必用“惊吓”来讹钱。

如今世道变了,真是人心险恶啊!记得前几天我刚刚评论过《医护人员抢救患者剪坏衣服要求赔偿》一样,纯属是讹人钱财。这跟“踫瓷”没有什么差别,简直是无理取闹,无中生有。这些人往往都好吃懒做,整天眼红人家有钱,想不劳而获,整天变着法子讹人钱财。



就说这位骑电动车的老太吧,自已不小心跌倒,非要讲受前面的轿车“惊吓”跌倒的,要求轿车司机赔钱,稍微有点脑子的人一听就是慌言。如果,老太说被后面的轿车喇叭声“惊吓”倒地,这还算一句人话,可以理解。老太分明是讹人钱财,这把年纪太“缺德”,再缺钱花也不能用这下三滥的手段。人家的钱也是辛苦挣来的,要是人人都像你这样,轿车都不敢上路了。做人要讲良心,不要睁眼说瞎话,死了到阴曹地府都要被割舌根的,讹人钱财,下辈子做牛做马都要还人家,如果损阴德的话会“断子绝孙”。



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会出现如此多的讹人事件,主要是让一部分不懂法,不学法的人所怂恿的。往往碰到这样的事都喜欢“息事宁人”、“破财免灾”。就像《医护人抢救患者剪坏衣服,钱跟物件丟了一样》,没有拿过钱为什么要赔钱,沒有拿过就是没有拿过,就是刀架脖子上都不会屈服,医院有监控,国家有法律,医闹怕什么?有理走遍天下,大不了走法律途径。你们釆取赔钱了事,等于“默认”了。如果,人人都采取“破财免灾”,一味的迁就、怂恿。那么坏人就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但愿人人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抵制这种社会不良习气,与坏人坏事斗争到底,决不妥协。


月季正红


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赔偿”更多给人感觉一种警察“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它体现了中国人为人处事中庸哲学,凡事只要不违反大原则,一切从和谐角度出发。

除了交通事故中常有的“无过错赔偿”外,在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处处存在这样的中庸思维。本人所在的小区业主曾起诉开发公司违约,依据是双方订立《购房合同》时约定,交房后三个月内开发商必须完成产权备案登记,超过三个月则以违约处理,每天赔偿小区每位业主总房价万分之一的金额,比如某套房总价100万,开发商每天就得赔100元,违约一个月就得赔3000元。

虽然这样一个权责明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但法院在判决前,还是按相关程序来个调解,开发商同意支付总金额70%的违约赔偿金。由于大部分业主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最后都同意接受调解,只拿回70%的违约赔偿。

从个体来讲,很多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缺少维护自身权益的“较真”意识,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在权衡利弊后,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方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希望牵扯太多的精力。本题中警察已经判明开车的张先生无过错,但最终在摔倒的老人无赖式的要求下,张先生虽然也认为无辜,最后还是用三百元钱解决问题。

只是这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并不利于公民守法意识的培养。比如说在交通事故中,所谓弱势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因为有了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对于自身的安全意识毫无感觉,反正是否违法在先,都有人给你赔偿。

其次是很多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自然养成了推责任的意识,任何一件事,首先要把责任推给对方,然后索要高额补偿,或者通过无理取闹逼迫对方用钱买平安。比如说各类医闹问题,明明医院和医生无责任,但由于个别人因为找人闹事获得好处,产生了恶劣的影响,甚至在某些地方成了产业链。


华哥杂谈


人道主义赔偿,弱者原则,唉,这就是一种新的不公平。无形中也是助长了一些人的嚣张气焰,让一些人觉得无过错赔偿是理所当然。不管有没有问题,直接伸手要钱,还要得理直气壮的。


这个事件中,车主离老太太还有好几米远,而且是刚从停车场出口出来,车速是相当慢的。没有超速,没有鸣笛,更不可能有急刹车等危险行为。在出口也做到了仔细观察,以及及时避让和停车。

老太太由于自身条件问题摔倒,本就和车主没有任何关系。如果真的要找麻烦恐怕应该找电动车厂家才更好,谁让他们制造了会摔倒的电动车呢😄。估计这样可能会赔的更多。

既然出来骑车,没有一定的驾驶技术最好还是别出来害人。别一不小心真的碰到冒失鬼司机,恐怕以老太太这样的骑车水平还真有可能连带了孙子一起。到时候就真的是害人害己了。

对于交警所谓的车主无过错次责或许是为了息事宁人罢了。不过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的不劳而获心理。对于这种情况,希望交警还是能秉公处理。不能助长了一些人的敛财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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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Yuan68921596


这个需要查看到底车主有没有责任?从提问的人所描述的情况来看,警察认为车主并没有责任。所以问题的重点在于,车主到底应不应该,赔偿300元?

其实,如果说300元是赔偿,显然并不合理。但是从调节的角度来看,能够达到双方都接受的一种结果,即和平解决问题应该是一种皆大欢喜。

不过,这个事反映了一个困扰我们多年的交通安全治理的大问题,就是机动车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到底应该不应该担负赔偿责任?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机动车是需要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的,即使机动车没有过错。交通安全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某种程度上,照顾到了行人的利益。但是也可能会造成行人在交通出行方面,会放松对于交通法规的严格遵守。

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存在着大量的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屡禁不止。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对于交通违规的治理偏重于保护行人,可能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曾经在一段时期,有些城市实施了严格更严格的交通法规。就是所谓的撞了白撞。但是,这样的法规引起社会巨大的争议。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的增加,这个交通安全的话题就越来越重要。一些地方交通管理部门也曾经就行人闯红灯,做过许多种办法的尝试。但是效果并不是特别理想。

那么是不是加重行人在交通违规当中的责任,就必然能够解决行人乱闯红灯等一些问题呢?

从目前中国汽车社会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拥有了汽车,汽车与行人之间的分界线越来越模糊。因此,汽车的驾乘者或者他们的家人与朋友同时也是行人。双方对于各自的交通行为,越来越能够互相理解。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适当提高一下行人在交通违规当中的责任,应该比较容易引起社会的理解和认同。也可以发出一种积极治理交通违规行为的信号。

这种对于行人违规责任加重的设计,不一定就以所谓的撞了白撞的这样一种方式来进行。可以探讨一种既维持现有法规所规定的机动车的这样一种担负责任,同时也加重在行人有过错时,行人所应该担负的责任。比如罚款,或者其他的某种方式。

当然要彻底治理交通违规行为,更需要全社会全面的努力。这一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小拉车


这种情况车主没有责任,而且,警察也判定车主无过错。那便不需要负责,更不需要赔偿。所谓的人道主义赔偿,不应该提倡。

老太太骑电动车在离张先生车辆几米远的地方摔倒,是她自己的责任。她向张先生索赔500元的行为,属于恶意讹诈、敲诈,是违法行为。本来应该追究老太太的法律责任,最后反而还是让张先生赔偿了300元。

只是听老太太的一面之词,说自己摔倒是看到车吓着的。在没有一点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让张先生做出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按这种逻辑,所有在马路上骑车摔倒者,都可以说是看到车吓到的,然后随便就近找个车来索赔。

对于此类事件,不应当只听摔倒一方空口白牙的信口开河,否则,要法律何用!

这300元的赔偿,后患无穷。是在助长恶意索赔的不正之风,坚决予以反对。其带来的恶果是社会性的,持续性的,会让恶人极力效仿,影响社会安宁,是在助长犯罪。

在如今恶意索赔成风,人人自危的情形下,善心不能滥发。否则,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危害他人、危害社会。

处理涉及事故的问题,还是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切实证据为依据,才能正在的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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