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需“堵”也需“疏”

8月1日,洛阳市吉利区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再次开展了集中执行行动,并取得了满意战果。

上午11:00,吉利法院执行局全体干警在法院一楼大厅集合完毕,并由执行局长对此次执行行动做了详细安排。11:00准时出发并于一小时后带回了一名“老赖”。经了解,被执行人李某某之所以不愿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因为在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审判员调解时由于申请人不小心动手打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脸,为此被执行人便有了怨气在身,判决书生效后一直不愿意履行义务。了解此情后,执行员认为有和解执行的可能,便加大思想工作力度,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将全部执行款15万余元全部交到法院,该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有时候需要“堵”即施加压力,有时候需要“疏”,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诉求摆到桌面上来,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前提之下可以“堵”与“疏”相结合,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局面。

(陶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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