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全能」刑事檢察官六大「超」能力

【法曹按】7月下旬,最高檢在深圳舉辦的2018年大檢察官研討班傳遞了包括刑事檢察在內的檢察改革的重磅信號!根據公開消息,

當前的刑事檢察改革核心要義可歸納為兩點:一是內設機構改革,將打破現有偵監、公訴等機構分設模式,主要以刑事案件類型為標準,同時考慮不同類案數量等因素,重新組建專業化的類案刑檢辦案機構。可能就像法院那樣,設幾個刑事檢察部門,分別負責經偵類案件、職務類案件、普通刑事類等刑事案件辦理;二是職能配置改革,將打破原有批捕、起訴和刑事訴訟監督職能分別由偵監、公訴、審判監督等部門分段行使的模式,由新組建的若干個刑檢部門對其負責的類案統一行使批捕、起訴和刑事訴訟監督職能。近日,《上海市檢察機關捕訴合一辦案規程(試行)》出臺,為近距離觀察刑事檢察改革提供了實踐樣本。法曹君理解,刑檢改革的基點在於貫徹“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檢察新理念,基礎是必須全面提高刑事檢察官的辦案能力!那麼,新時代刑事檢察官,只會批捕、延押業務顯然不行,只會公訴業務顯然也不行!新時代刑事檢察官,需要的是“玩轉”刑事檢察“全活”的超能力,需要的是成為精通刑事類案辦理的專才、工匠和大師!法曹君近期靜心研讀了桑濤檢察官所著的五卷本《公訴技能傳習錄》,很受啟發!結合這套書,談談新時代“全能”刑事檢察官應具備的六方面“超”能力!文章比較長,分兩篇小文來說,本期先說其中的三個方面能力的培養。

超能力一:類案精辦能力

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根據新的刑事檢察改革的方向,刑事檢察官的發展方向首先應是做類案的專才、工匠乃至大師!由此法曹君認為,未來刑事檢察官需要具備的首要超能力應是類案的精辦能力。

大家知道,刑法分則規定了十大類罪名,但實踐中各罪名適用的頻率和各類案件數量相差很大。哪些類案是實踐中出現最多的?哪些類案是辦理中最複雜、疑難的?各類罪件在檢察辦案上有哪些特點?刑事檢察官如何應對?這些是新時代全能刑事檢察官必須熟知的。

桑濤檢察官在《公訴技能傳習錄》中,根據實踐中常辦案件大致將公訴案件分為五大類,有一定的借鑑意義。這五類案件:一是經偵類案件,指刑法分則規定的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因這類犯罪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負責偵查,取名“經偵類案件”;二是侵犯財產權利類案件,指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類罪;三是侵犯人身權利類案件,指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人身權利類犯罪;四是職務犯罪案件,即刑法分則第八、九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類犯罪,這兩類犯罪原先由檢察院反貪、反瀆部門負責偵查,現歸國家監察委調查;五是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案件,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類犯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犯罪。

上述五類犯罪分類法,雖然並未囊括刑法分則規定的全部犯罪,但卻包括了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刑事案件類型。

類案辦理,應如何思考,從哪裡下手,注意什麼問題?桑濤檢察官分類總結了不同案件的辦案難點、應對技巧。他將經偵類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中最複雜的案件,辦案要決在於“抓住侵害客觀,處理好民刑事關係”。侵犯財產權利類刑事案件,可能是最簡單、也可能是最複雜的案件,而抓住財產佔有關係,明確侵財手段是辦理此類案件的關鍵。侵犯人身權利類案件,最能考驗辦案人的刑法理論水平,而準確判斷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運用好物證和重建犯罪現場,看懂看準鑑定意見,是辦理好此類案件的要決。職務犯罪案件,則是檢察院最重要的案件,辦理這類案件首先是搞清三大罪名,關鍵是如何判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證據的合法性審查也是職務犯罪案件辦案中的重點。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類案件,頭緒最多、材料最亂、爭議最大、證據最薄弱,辦案這兩類案件的訣竅是辨清犯罪客體,堅持全面客觀評價原則。法曹君認為,桑濤檢察官總結的五類犯罪分類法和類案辦理技巧,正好適應了目前的刑事檢察改革要求,很有針對性。因為新時代的刑事檢察官,可能會長期從事一類刑事案件的辦理,需要在全面瞭解刑事法律的基礎上,精通一類案件的證據審查、犯罪構成要件把握和常見疑難問題解決等技能,套用一個老詞,新時代刑事檢察官應是“一專多能”型刑事檢察高手!

超能力二:證據審查能力

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法曹君認為,辦案中有三個驚險飛躍:一是從生活事實到證據材料的飛躍。主要表現為取證,由於辦案是在回溯性認識過去已經發生的事實,而取證又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許多證據無法取到,因此從生活事實中取得證據材料並不是一個十分容易的過程;二是從證據材料到案件事實的飛躍。表現為以證據材料還原案件事實的過程,它要經歷控辯雙方的證據審查與開示、開庭中的舉證與質證交鋒、法官認證以及從證據中認定案件事實這一複雜過程,發現真相可謂困難重重,因此又是一次驚險飛躍;三是從案件事實到法律適用的飛躍。我國法律適用是一種三段論邏輯,看似簡單實則複雜。因為法律規定比較簡略,但案件事實又相當複雜。如何將簡略的法條適用於複雜的事實,中間需要精確的法律推理和解釋,這是辦案中的第三次飛躍。所以,辦好一個案件,真的挺不容易!其中,審查判斷證據是三次飛躍中最為基礎和重要的一環!

刑事檢察官審查證據,主要包括閱卷、提訊和審查判斷證據三環節:

1. 案卷如何看?

我國刑事訴訟中,案卷是案件的基本表現形式,陳瑞華老師將我國刑事訴訟形象地歸納為“案卷筆錄中心主義”,不無道理。實踐中,閱卷既是檢察辦案的前提,也是檢察辦案的基本內容。但你真的會閱卷嗎?你的閱卷效率高嗎?你在閱卷中能抓住重點和關鍵嗎?這些問題看似簡單,實則學問很大。桑濤檢察官提出了四條實用閱卷要決,分享如下:

一是快速閱卷的竅門,是以起訴意見書或偵查終結報告為線索,帶著問題去看卷宗材料。這一辦法特別適合卷宗多達幾十本甚至上百本的案件,是快速搞清案件事實的竅門。當然,審查逮捕案件、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的閱卷是不同的,如再審案件的閱卷應以原審生效裁判文書和申訴理由為線索展開閱卷工作。

二是先看什麼、後看什麼?閱卷時,應先看過程後看細節,先看發生的了什麼事,再看事是什麼性質,是否是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乾的。具體地說,就是先看能夠揭示案件發生和危害結果的材料,即案卷中的案件來源材料,如立案、破案報告,強制措施和查扣凍手續材料,還有案發經過、抓獲經過等。然後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反映事情來龍去脈的材料,主要是口供和證言材料,這個需要相互對照著看。最後是看客觀證據,如物證、書證、鑑定意見、法醫鑑定、屍檢報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以驗證前述口供和證言的真實性。這個閱卷的路子,法曹君認為對審查逮捕案件、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的閱卷也是適用的。

三是什麼細看,什麼略看?卷宗如寫文章,也要詳略得當。如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對案件程序方面沒有異議,這部分就可適當略看。又如不認罪或翻供案件,特別是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件,上述部分就要細看了,而且還需要仔細審查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能否對得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變化情況,翻供理由是否合理等。法曹君認為,二審案件、再審案件也具有自身特點,比如二審、再審案件的焦點更為突出,主要應圍繞爭議焦點閱卷。

四是看卷與做閱卷筆錄如何擺佈?這是個小問題,但同樣困擾大家。實踐中,你是否是經常一邊看卷一邊記,最後發現看卷很慢,記得東西好多,但又沒有抓住案件關鍵!桑濤檢察官認為,看卷與做閱卷筆錄正確的做法是快速地先翻看一遍卷宗,大致瞭解案情後,再邊看卷邊摘錄。摘錄的要領是用最省的筆墨最準確的摘錄案卷內容,對案件重要的要儘量詳細,不重要的一筆帶過。法曹君認為,這一做法很實用,對其他檢察辦案閱卷也“通吃”。

2. 嫌疑人怎麼問?

檢察辦案中,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二審出庭、再審出庭前,都要訊問犯罪嫌疑人,應如何問,問什麼?桑濤檢察官對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總結了三方面建議:

一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訊問目的,是瞭解與卷宗中不同的內容,核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核實案件疑點和重點,掌握其認罪或不認罪的態度,做得到對案子心裡有底,以備後續開庭之用。

二是訊問的內容是聽辯解,問閱卷中不瞭解、不熟悉的問題,問犯罪的主觀方面、目的、動機,還有就是案件中的疑點,最後是確認案子中是否有非法證據。

三是訊問的基本方法是先讓犯罪嫌疑人自由陳述,然後再重點問其可能遺漏、故意隱瞞的問題。當然,五類常見案件,犯罪嫌疑人各有特點,具體訊問還需要結合各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點具體設計問題。這方面桑檢察官講了好多有用的東西,大家可以看《公訴技能傳習錄》第一冊。法曹君認為這些高招同樣適用於審查逮捕、二審及再審前的訊問。

3.證據如何審查?

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可分三個層次:一是不同種類證據的審查,如供述的審查、物證的審查、鑑定意見的審查等,不同類型的證據其審查內容和方法有很大不同;二是類案的證據審查,如普通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審查、毒品案件的證據審查等,其審查重點也不同;三是不同種類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如單人單罪案件、單人多罪案件、多人單罪案件、多人多罪案件的證據審查判斷等,其要決也不同。根據《公訴技能傳習錄》第一冊中的講述,法曹君擇其要者說明一下。

比如,口供的審查判斷。口供是案件中的主要證據、直接證據,對案件的證明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在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賄賂犯罪、毒品犯罪、強姦犯罪等隱蔽性強、客觀證據相對較少的案件中,口供對認定案件十分關鍵。對口供的審查,應當全面,要進行合法性審查、客觀性審查、系統性審查和補強印證審查,其中合法性審查具有優先地位。在合法性審查上,桑濤檢察官總結了“十看”要決,包括看訊問場所、看訊問錄音錄像、看筆錄內容、看有無全面收集證據、看共犯供述內容、看有無一人訊問、看未成年人訊問有無違規、看簽名、看有無疲勞訊問、看翻供情況,這些做法都十分有用!當然,對於再審案件的口供審查,法曹君認為在重視合法性審查的同時,應更注意真實性的審查,因為這類案件往往是幾年、甚至十幾年前的案子,其合法性問題主要是通過真實性來體現的。

類案的證據審查技巧方面:侵犯人身權利類案件的審查中,應十分重視司法精神病鑑定意見的審查;危害公共安全類案審查,應重視審查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桑檢察官提出了44條審查要決,十分詳細,有興趣大家可以詳細的看一下書。

桑濤檢察官還專門對單人單罪案件、單人多罪案件、多人單罪案件、多人多罪案件的證據審查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如單人單罪案件的證據審查看似簡單,但辦案中絕不能輕視,這類案件貌似事實上內容少、證據材料少,但其無罪的風險比較高,從這些年來糾正的冤錯案件看,多是單人單罪案件;關於單人多罪案件,證據審查的要決是對每一個罪名、每一個事實,一個一個來,對其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要退回補充偵查,證據達標一起就起訴一起,不達標的不能帶病起訴;多人單罪案件,實質上是共同犯罪案件,這類案件證據審查的重點是參與案件的人是否都構成犯罪,有無搞錯人頭的情況?還要注意發揮案件參與人多的優勢,結合共犯口供和客觀證據認定犯罪;多人多罪的案件更為複雜,證據審查的要決是按照人物、事實、罪名的關係進行列表,圍繞起訴意見書認定的基本事實找證據,考驗的是辦案的耐心和細心。法曹君認為,這些證據審查技巧對二審檢察官和再審檢察官也都是有用的。

超能力三:出席法庭能力

新时代“全能”刑事检察官六大“超”能力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核心是建立“以庭審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會出庭、出好庭,是檢察官超能力的最集中體現!張軍檢察長在2018年大檢察官研討班中提出了檢察工作原來以反貪為主、為重導致反貪與其他工作不平衡,並由此派生出“三個不平衡”,其中就包括刑事檢察中公訴工作與其他刑事檢察工作的不平衡。法曹君認為,這種不平衡集中體現在出庭能力的不平衡上。因此,

今後一個時期,如何提升刑事檢察官的出庭能力,是刑事檢察“重自強”的重頭戲!檢察官的刑事出庭,大致可劃分為庭前準備和出庭法庭兩個階段,出庭法庭又分為參與法庭調查和進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下面分開說:

1. 庭前如何準備?出庭,是需要充分準備的,沒有充分準備不可能出庭好法庭。其實,庭前準備從審查起訴就開始了,閱卷、訊問、審查證據、寫審查報告、補充偵查都是庭前準備。當然,這裡說的庭前準備主要是參與庭前會議、進行庭前預測和準備庭前預案。關於庭前會議,法曹君原來寫過幾篇小文,談後一些認識和感想,發上相關鏈接,這裡就不多說了。

關於庭前預測,摘錄一下桑濤檢察官的觀點。他認為庭前預測應從三個重點著手:一是從審查報告討論的問題中確定準備的重點;二是證據有瑕疵的地方,恰恰是需要認真準備的問題;三是提審時被告人的辯解觀點,接待律師時其提出的辯護觀點和意見,就是庭審中的辯護焦點,需要認真準備。

關於如何提高庭審預案即“三綱一書”的準備質量,桑濤檢察官總結了幾點要決,分享一下:一是訊問提綱中要有設問、追問的問題,還要有辯護人問問題後,檢方如何應付,這才是管用的訊問提綱。二是舉證、質證提綱絕對不能抄審查報告,應認真準備和預測辯方意見,要寫上檢方如何反駁辯方質證的意見,因為有時庭審焦點往往就在庭前審查的舉證質證中,所以不能圖省事。三是公訴(檢察員出庭)意見書要懂得“露”和“藏”的關係。該“露”的,要爭取先說出來,堵住辯護人的嘴。該“藏”的,你要隱藏得很深,除非辯方提起來,絕對不要主動“引火燒身”。四是答辯提綱要處理好與公訴(檢察員出庭)意見書的關係,儘量把問題考慮得詳細、周到、複雜一些,寧願備而不用,不能用而不備。

2. 如何提高參與法庭調查的能力?法庭調查階段刑事檢察官的主要工作有兩大項,一是訊問、詢問,主要針對出庭人證,具體是被告人、證人、鑑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等;二是舉證、質證(二審、再審中還包括對原審證據發表意見),主要針對物證、書證等書面證據。

法庭訊(詢)問是個技術活,需要認真掌握訊(詢)問技巧。分享一下桑濤檢察官總結的十點訊問要決:一是揀重點問。如對認罪部分沒有必要再重複訊問,可直接進行確認性或封閉性訊問;二是實則實之,偽則揭之。就是他說實話時,要讓大家都聽出來他明顯在說實話,擴大說實話的效果。他在說假話時,要揭穿他,讓大家聽出來他明顯在說假話;三是訊問中只問案件事實與過程,不與被告人爭論案件定性問題;四是態度要嚴肅,要威而不怒;五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先問認罪的被告人,後問不認罪的被告人,爭取好的庭審效果;六是必要時可以讓共同被告人或被告人與證人對質;七是對辯護人發問後,要進行補充訊問,把辯護人問“歪”的問題再“正”過來;八是針對不同的被告人選擇不同的訊問策略,如對文化水平不高的被告人,問話要直接通俗。對文化水平高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問話不要太直白,要給其留點“面子”;九是適時動用反對權,對辯方的不當發問,及時提出反對,提請法庭制止辯方不當發問;十是注意訊問用語禁忌,如不能誘導性訊問,訊問中儘量不要念以前的供述,更不能威脅被告人。

如何提高舉證、質證能力?近期,最高檢公佈了《人民檢察院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工作指引》,歸納了公訴人出庭舉證質證的基本立場、原則和方法,需要刑事檢察官們認真學習。法曹君認為,刑事檢察出庭不僅是一審出庭,還包括二審、再審出庭,且後兩者的出庭任務、重點和方法與一審出庭有很大不同,仍需要認真研究。桑濤檢察官總結了舉證質證的六個實用要點:一是一份(一組)證據舉證前,要向法庭說清證據的來源和證明的事項,舉證後要對證據的三性簡要論證說明,以明確該份證據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二是講求“讀”的技巧,宣讀證據不能照本宣科,而是要突出重點,且對重點部門要適當放慢語速,提高音量,“讀”證據要能抓住人,而不能把聽的人讀睡了;三是讀的內容要詳略得當,繁簡適度。筆錄中與案件無關的話,不是必須宣讀的話,可以省略不讀。卷中有多份供述(證言)的,可以只宣讀最全面、最清楚的一份,也可以將幾份中的重點部分結合起來宣讀;四是講究“說”的藝術,舉證後要及時歸納總結。如在一組證據出示完畢後,要用幾句話說明這組證據證實了什麼問題,使聽的人不用多動腦筋就能明白這組證據要證明的事實。說證據很關鍵,特別是在職務犯罪、經偵犯罪案件等書證多的案件中,說不好就很難讓人理解舉證的目的;五是熟練運用證明方法,將證明過程明晰地擺在人們面前,對於比較複雜的犯罪,要分步分項進行證明,把證明過程說嚴密,把推理過程說清楚;六是及時反駁質疑。出庭中檢察人員舉證後,辯方會對證據提出質疑和辯駁,對辯方的質證意見是立即回應還是到辯論階段統一回應?回應到什麼程度?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桑濤檢察官的觀點是應及時進行答辯,而不要一概留到辯論中回應。因為實踐中大量案件辯護的重點就是證據問題,即使律師就法律適用進行辯論也是基於證據問題展開的,而且經常有律師無視法庭調查階段的舉證質證情況而在法庭辯論階段“自說自話”,因此在法庭調查中及時回應辯方質證意見,對其不合理的質證意見進行有力駁斥,可以有效擠壓其辯護空間,防止辯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在證據問題上混淆視聽。法曹君同意這個觀點,但需要提醒的是,檢察官應注意區分法庭調查階段回應辯方質證意見的限度,對於針對單個或單組證據發表的辯護意見,檢方應及時進行回應,但對於辯方提出的對全案證據的綜合性質證意見,法曹君認為檢方應在法庭辯護階段回應,否則就會混淆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的功能,將法庭辯論提前到法庭調查,此乃檢察官出庭的大忌。

3.如何更好地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最能體現檢辯法庭對抗性的一個階段,法庭調查有點像“記敘文”和“說明文”,分段舉證、質證都是為了說明“被告人是否幹了什麼事”,是一種敘事邏輯。而法庭辯論則不同,更像是議論文,檢辯雙方在法庭辯論階段將進行全面的交鋒,不僅從整體上證明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還要論證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一罪還是數罪及如何量刑處罰。

檢察官進行法庭辯論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發表公訴(出庭檢察員)意見,實踐中需要提前準備一個意見書,庭上發表,庭後還要交給法庭;二是對辯方觀點進行答辯,這方面需要提前預測並準備個答辯提綱。但無論是公訴(出庭檢察員)意見書還是答辯提綱,在法庭中都可能會有很大的變數,不能機械不變,需要靈活應對。

製作和宣讀公訴(出庭檢察員)意見書有學問!關於公訴意見書的定位,桑濤檢察官提出了六點,法曹君認為非常好,直接寫在這裡:一是公訴意見書是對起訴書的闡發、補充和明確,說的是公訴書與公訴意見書的關係,公訴書比較簡略,且在法庭調查中案情可能會有變化,在公訴中書沒有展開的,法庭調查中案情有變化的,需要在公訴意見書中來說;二是公訴意見書是對法庭調查的總結和公訴觀點的強化,法庭調查是“零敲碎擊”,公訴意見書則是公訴觀點的統一展現,因此需要回應法庭調查,統籌指控觀點;三是公訴意見書是對案件證據的體系論證,就是要對經過法庭調查後在案證據體系提出意見,說明案件事實是存在的、清楚的,在案經過質證的證據是確實的、充分的。當然,如果經過法庭調查無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應建議延期審理;四是公訴意見書是對案件定性和適用法律的說明和論證;五是公訴意見書是法庭辯論的先導與鋪墊。公訴意見實質上就是第一輪辯論,以立論為主,但也需要對法庭調查中已經展現出的辯方觀點進行批駁,為之後的答辯做準備;六是公訴意見書是法制教育的手段。實踐中製作公訴意見書最重要的要領是因案而異,突出重點。如對於認罪的案件,就沒有必要在證據論證上廢太多口舌了!關於宣讀公訴意見書的技巧,這裡就不多說了,詳見《公訴技能傳習錄》第三冊。

如何提高當庭答辯能力?當庭答辯,可以說是檢察官出庭中最見功夫,最能出彩,也是最難的部分!難在法庭辯論是檢辯雙方知識儲備的較量,需要高超的語言表達技巧,經常會出現意想不到的問題,需要靈活的應變能力。關於如何提高辯論能力與技巧,桑濤檢察官用了多半本書的篇幅來講,內容十分豐富:如他總結了當前公訴人辯論中存在的慢、斷、亂、散、軟、抗、僵等方面的問題,講了準備法庭答辯的基本方法即立、備、聽、思、變、對。立,就是在法庭辯論中要立足於我,緊緊圍繞已方觀點進行辯論,不被辯護人提出的非核心問題所牽制;備,就是要做好庭前預測,充分準備,充分熟悉案情、證據、法律,做好答辯提綱;聽,就是對辯方觀點要認真傾聽,進行歸納,抓住要害;思,就是在聽辯方發言同時要迅速思考,找出對策;變,就是對法庭上的變化要及時應對,不拘泥於答辯提綱;對,就是要針對辯護人的風格,提高答辯的針對性,提升答辯的效果。在此基礎上,桑檢察官還講了如何從寫好答辯“劇本”照本宣科,到根據答辯劇本有讀有說,再到只列答辯提綱脫稿辯論,最後變成根據庭審情況靈活應變、收放自如的檢察大咖的幾個成長步驟。最為重要的是,書中還對前文中提到的五類案件列舉了辯護中的常見問題,歸納了應對技巧,舉出了諸多案例,是可以直接拿來用的資料,是不可多得的實戰經驗。

特別說明,本文中介紹性觀點來源於桑濤檢察官的《公訴技能傳習錄》叢書!本文未完待續,敬請關注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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