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还不知道,你身边的人就在搞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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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通常我们把禁传条例第七条列举的的三种表现形式称为拉人头式、(缴纳)入门费式和团队计酬式的传销,第(一)项拉人头式和第(三)项团队计酬式的传销都有“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表述,第(二)项(缴纳)入门费式的传销和其他两种稍有不同,对(缴纳)入门费式的传销表述为“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这里的第(二)项的(缴纳)入门费式的传销规定了两者情形,第一种被发展人员缴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后,缴纳费用者自己取得加入的资格,第二种被发展人员缴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后,缴纳费用者自己取得加入的资格的同时也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也就是说上面的第一种(缴纳)入门费式的传销缴纳费用者仅仅取得加入的资格,无需去发展他人加入也属于(缴纳)入门费式的传销违法行为。

那是不是所有缴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的行为都是传销?法条最后一句“牟取非法利益的”解决了这个疑问,符合传销特征的牟取非法利益应当排除单纯消费和正常加盟经营行为,而是指缴纳费用获得传销违法行为“生态链”当中某个“地位”或者“位置”,以期不通过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就是传销组织经常宣传的“躺赚”;所以传销一般来讲是发展下线的,但是有一种列外:以(缴纳)入门费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以此谋取非法利益行为的不用发展下线的也可能属于传销行为。

【补充】看完以上内容你明白了吗?可能你身边的亲戚朋友经常让你使用她的产品,说百病全治,记住千万别信,身体有些疾病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检查治疗,不要听他们忽悠你,这是传销的陷阱,一但加入他们对你的洗脑工程就开始了,不定期的宣讲,所谓的某某老师讲课,没完没了,如果你发展不了别人他们还会给你出谋划策,这钱是越来越不好挣,骗子往往利用这机会大肆宣传,如果向他们所言中国可能一个穷人都没有了,如果您认为以上消息能够提醒有用,为了避免一些人上当,请转发到你的微信群以及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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