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互毆致鄰居輕傷 家屬積極賠償獲輕刑

因瑣事互毆致鄰居輕傷 家屬積極賠償獲輕刑

鄰里不和睦,發生矛盾糾紛的事情屢見不鮮,被告人李敏甲就因瑣事與鄰居蘇某互毆致蘇某輕傷。近日,貴州省威寧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敏甲拘役五個月。

據悉,被告人李敏甲與被害人蘇有珍系同村組村民。2017年4月21日18時許,李敏甲與其公公田忠成、婆婆李九鳳在蘇有珍家門前的路上挖溝埋水管,與蘇有珍之夫王繼堯發生爭吵。聽到爭吵聲的蘇有珍來到現場與李敏甲對罵,並出手打李敏甲。隨即,李敏甲與蘇有珍相互揪住對方頭髮扭打倒地,致蘇有珍鼻部、頭部被地面散亂堆放的石頭劃傷,李敏甲的頭部被碰傷。王繼堯、李九鳳將二人拉開後,王繼堯即向龍場派出所電話報警。當日,李敏甲、蘇有珍均被送至威寧自治縣龍場鎮和興醫院治療,李敏甲住院12天,被診斷為頜面外傷、頭顱外傷、腦震盪。蘇有珍在該院治療至次日轉至六盤水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14天,被診斷為鼻骨骨折、鼻部挫裂傷、頭皮裂傷。經威寧自治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蘇有珍鼻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頭部損傷程度系輕微傷。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經該院主持調解,李敏甲家屬代李敏甲一次性賠償蘇某醫療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2000元,蘇有珍出具了諒解書,請求對李敏甲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敏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處罰。遂綜合李敏甲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中國法院網訊 (周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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