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七个方面有待修改完善

7月24日,绿会组织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邀请生态环境部部原总工程师杨朝飞、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中国环境科学院原副院长夏青、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以及环境律师、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代表共同就《草案》内容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绿会副秘书长马勇主持本次会议并作总结性发言,他首先感谢各位专家、代表对《草案》修改提出的精彩意见和建议,肯定了《草案》的积极成果,针对目前《草案》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他总结认为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马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七个方面有待修改完善

一、行政管制性的内容比较突出,社会化、市场化的机制不够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如果把这个原则放到《草案》中,该《草案》体现的远远不够。目前的条文规定更多是一些管制,如审核、审批、许可、准入等,而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每个环节都急需社会化、市场化的参与和支持,形成机制可以持续良性运营和发展。而且在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的大背景下,这种行政管制性机制占绝对主导的制度设计,无疑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干部会形成巨大压力,同时不能顺应中央要求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大趋势。

从目前看,政府部门管住源头(环评),做好执法,对造成损害后果的违法者可以利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进行“磋商”或诉讼索赔,这个事前事中事后的链条机制,已能充分保证政府部门足以应对固体废物污染监管。建议积极引入市场化、社会化的良性机制,以减量化为核心,鼓励企业从源头进行生态设计,大幅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配套分类分标准的价格、收费机制,运用经济杠杆促进资源化、无害化,推动形成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新兴产业,从根本上减少对环境的压力。以垃圾处理为例,前段时间在参加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垃圾焚烧问题研讨的会议,我们与垃圾焚烧企业在交流的时候发现,全社会长期呼吁并推进的垃圾分类,之所以做不好,就是行政机关管制太多,且一些链条由于垄断而形成利益关联,使得各社区分类投放的垃圾在收集清运时被混在一起运走处理,而收集清运过程不归垃圾处理企业管理,属于政府职能,事实上造成了两张皮的割裂现实,提高了垃圾处理的难度,同时增加了处理的成本。

二、城乡协调不平衡

《草案》涉及农村农业污染的规定很少,城乡协调不平衡。实际上当前农村农业的污染形势已非常严峻,一方面工业企业生产选址转向农村地区,很多排污就近解决,一些农村已经成了垃圾填埋、焚烧的重要基地,甚至一些危废产生企业擅自将废料随意倾倒、填埋于农田或荒郊沟壑,污染隐患和风险巨大。另一方面,农业固废产生量已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之一,比如畜禽养殖固废引发的信访和纠纷持续不断。但是从《草案》的体例来看,一共六章,第三章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就三节,没有明确涉及农村农业污染。这些污染怎么办?建议在第三章应该设一个单节关注农村农业的污染。

三、未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作出有效规范回应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固体废弃物的新型源头不断出现。《草案》中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做了原则规定,包括废旧汽车、电子产品等,但目前包括外卖平台、网购快递、共享单车等新的固废污染源,其产生量巨大,社会影响广泛,《草案》缺少针对性、清晰可操作的规范内容,必然管不住这些新威胁、新问题。比如绿会的合作机构重庆绿联会,对三家外卖平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因为现在外卖平台每天产生海量的垃圾,要控制一次性的包装,筷子还有塑料的问题,《草案》现有的法律规定管不住这些平台,那么一天产生的塑料饭盒,筷子、勺子,那是很大的量,必然造成巨大的环境压力。建议《草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在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当中,可以单独设一节,名为“其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四、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设计不足

《草案》规定的更多是在后期抓一些末端治理,没有贯彻环保法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思想。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基本理念应立足于“防”,着眼于“治”,将源头的减量化作为核心、关键来抓。只有总量减少,才能为后期的无害化、资源化提供处理空间,否则就收集、储存、堆放等环节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必然会造成巨大的环境空间压力。《草案》从工业上提到了生态设计,但怎么实现生态设计,或者生态设计怎么让企业更自愿,或者在某个程度上能不能适当的给企业一些强制性的推动?再比如从民用上,垃圾分类,怎样实现垃圾分类,是鼓励还是引导,怎样鼓励?怎样引导?另如农业的综合利用,尤其是农业的垃圾处理中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怎样处理?如甲烷,过去还通过农业的沼气利用,现在却没有这个提法了,是不是就不让农村有污废的再利用,沼气就不用了?

从源头控制是《草案》的核心的思想,这样相关部门在后期会减掉很大的压力。建议可以在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给企业提供一些优惠。鼓励企业减量,解决现在产品过度包装问题,比如电子产品的问题,尤其手机的产生量,以免废弃的手机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等。

五、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边界不清、关系不明

对社会组织和环保部门,或者政府,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界定,即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和区别的问题。《草案》第92条和93条的规定,是有很大问题的。第92条规定是关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第93条规定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条款。在第93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中是涵盖了第92条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大与小的关系,这两条的规定是非常不明确,不清晰的,极容易在实践当中造成“撞车”问题。而实际上已经产生问题了,如绿会在山东章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就与山东省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出现了冲突。所以建议把这些条款规定的更具体、细致,避免各个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检察院的公益诉讼造成冲突,同时也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没有上位法的不足。此外,建议在第93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设置一个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政府和污染企业“磋商”程序中邀请社会组织,或者是社区的一些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的一些机构,一起进行组织进行“磋商”,一方面避免政府部门与污染企业“二元”结构闭门“磋商”的信息不透明,消除社会质疑和误解,另一方面,由第三方机构组织“磋商”程序,可以使达成一致的“磋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污染企业不执行,可以由第三方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草案》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建议做比较大的修改。

六、危废全链条管理制度安排不合理

危险废物由于致毒致害的特点,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固体废弃物监管的关键对象。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填埋,造成严重的污染事件,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急需进行强制性法律规范,约束、遏制环境违法产生。但从《草案》的规定看,涉及危废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安排不合理。其中,《草案》修改被称为“亮点”之一的“产生者负责原则”,由于缺失了全链条的责任追溯机制,极有可能在法律实施后没有可操作性,甚至导致危废的销售者、收集者、运输者、处理者等逃脱法律监管和责任担负。因此,建议《草案》明确“产生者负责原则”,同时规定在产生者“尽职”之后的免责条款,对涉及危废处理全过程的各链条环节的责任进行明确细化。另外,关于危废产生的历史问题,建议设计相应可操作性条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对于实在找不到污染肇事源头者可以由政府设立基金进行处理。

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不够

这个方面是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草案》中涉及这方面的规定是滞后的,建议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可以支持建立专门发布相关信息的平台,引入社会监督,一方面督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保障固体废物处理全过程透明、公开,可追溯,倒逼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消除污染影响,同时也减少企业处置不当的法律风险。

最后,马勇副秘书长感谢各位专家、社会组织、媒体等冒雨参加讨论会,一起探讨《草案》的修改,该《草案》的修改,关系到每个人,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绿色发展,最终我们将会综合各位专家,各个组织提供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向生态环境部提交,供其酌情借鉴、采纳。绿会还会继续举办相应的讨论会,推动这部法律能够编制成为管用、好用的法律。

整理/子舒 审/绿宣 编/Angel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