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審累計折舊差異怎麼處理?

導讀: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審計對財務人員來來說都是比較難處理的,很多財務新手在工作中遇到更是手忙腳亂,小編在下文舉例說明了稅審累計折舊差異怎麼處理,希望你們能認真閱讀,能夠真正理解並在以後工作中靈活運用。

稅審累計折舊差異怎麼處理?

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問題,納稅人除了要關注加速折舊新政外,還要關注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以下簡稱29號公告)導致的納稅調整規則的變化。同時,由於現行稅法對固定資產分類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而財務會計制度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因此,稅會差異在所難免。在稅收徵管實務中,如何處理此類稅會差異?本文通過下列案例加以解析。

案例:

宏利公司2012年12月購置價值15萬元的電腦等電子設備並開始使用,2013年1月開始以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殘值6000元,會計折舊年限定為2年,2013年~2014年已提折舊144000元;而按照稅法規定,電子設備的折舊年限最低為3年,2013年~2014年允許稅前扣除折舊共96000元,每年產生的24000元稅會折舊差額,2年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共48000元。

宏利公司會計折舊年限為2年,稅收折舊年限3年,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麼該公司應當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大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折舊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該部分調增的差額該如何處理呢?

解析:

29號公告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稅審累計折舊差異怎麼處理?

上文舉例介紹了稅審累計折舊差異怎麼處理,你已經理解了嗎?如果你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歡迎點擊小窗口跟我們提出來。關注,會計財務知識盡在掌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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