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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实施社会救助提升计划,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因教育支出、火灾、疾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7月16日,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建立支出型困难救助制度,扩大了救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救助体系,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筑得更加坚实。
《通知》对救助对象认定条件、救助方式与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1
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两类)
1
将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2
成都市户籍的居民,因病导致其家庭的医疗支出费用较大,上一个自然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支付、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社会关爱帮扶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
2
救助方式与标准
对这类对象医疗费用实施分费用段按比例救助:
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个人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2017年度医疗费用纳入2018年救助范围。
3
申请流程和时间
申请人向户籍地(居住证持有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乡镇(街道)审核,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2018年申请时间为8月1日至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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