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失職,導致孩子出意外,法律上會怎麼判決?

嶺南海心


第一、監護人失職和監護人過失,我認為這是兩個概念,就例如本案中的母親因為自己玩手機沒注意到孩子發生悲劇,這是失職;所謂過失,舉個例子來說就好比一個母親將毒藥泡水準備服藥自殺,但是以為有事就將杯子放在了桌子上,然而卻忘記了自己孩子可能誤食的可能,這叫做過失。兩種是不同的性質!主要看這種危險性是誰造成的!如果是自然存在的,那麼不能叫過失,只能是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叫失職!

第二、對於網絡上呼籲要對這名母親進行刑責追究的,我認為這種人過於死板,簡直就是法家的代表。試問孩子死了,我們作為旁觀者在悲痛能有孩子的母親悲痛?誰敢說有的,就是虛偽!這個時候孩子沒有了,一個家庭的破裂,難道對於孩子母親而言不是一件莫大的悲痛的事?這個時候再來追究孩子母親的刑責,怎麼忍心的?

第三、誠然,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有義務盡到自己的監護責任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但是如果這種意外並不是父母造成的危險性的情況下,那麼就不該過分苛責父母,請問哪位在座的敢保證自己的眼睛24小時不會離開自己的孩子?如果真有,那也是虛偽!這種監護責任,是法定的,但是不能因為法定就要求父母對孩子的意外死亡承擔刑責,這是講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

最後,悲劇誰都不希望發生,既然發生了,作為旁觀者不能感同身受,就不該妄加評論要求別人承擔責任什麼的,這隻會將道德和法律混為一談,並不利於家庭的和諧!


麋鹿說法


這幾天北京八歲雙胞胎女孩在青島出事的消息不 脛 而 走,結果令人痛心!不想再雪 上 加 霜說這個母親怎麼樣失 職了,只是就這個事情說幾點自己的看法。


第一,是圈 養還是放 養?幾年前的冬天,孫女快出生了,跟兒媳一起去公園散步。看到一個蹣 跚學步的孩子自己在地上走一會兒坐一會兒的,褲子也尿的溼溼的,鼻涕也流了很長,正要問誰的孩子,不遠處一個男子邊看手機邊走過來。當時感覺心好 痛。要是我的兒子這樣看孫女我肯定不允許的。可現在想想,人家一歲多就自己玩,我孫女兩歲七個月了還離不開家人,到底誰的方法更正確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就會有不同的答案。


第二,看孩子能不能玩手機?手機成為現代人的必備工具,但成 癮就有點過分了。看孩子就是應該以孩子為中心,孩子的世界跟成人是不同的,多陪伴孩子成長才是重要的。也許我老了跟不上節奏,但我真不支持邊玩手機邊看孩子的人,給孩子拍一些重要的成長過程很有意義,但前提是在確定孩子絕 對安 全情況下,有的人為了發朋友圈還讓孩子做一些高 難 度的動作,感覺真的不 妥。

第三,當父母的要有責任心。現在有一種現象,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看大的孩子,往往對父母看孩子不放心,有的家庭甚至因為這個產生矛 盾。孩子出了事,當然都不是家長願意的,也不是家長誠心的,但一旦出了事,後 悔 莫及。孩子小不知深 淺,對危 險沒有預 見性 ,可家長不能不為孩子考慮,防 患 於未 然是家長的責任。

總之,養育一個孩子成人是很辛 苦的,什麼年齡段有什麼事,只有做了父母的父母,才真正知道養育孩子的不易,做個合格的父母難啊!




林林媽媽


【一】民法角度

加害人父母,被害人孩子,方式為未盡到必要的監護義務。

然而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而孩子無訴訟行為能力,一般也是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孩子因為這種情況而死,通常代表著可以做原告或者可作為原告利害關係人的不復存在。

【二】刑法角度

根據二階層分析方法。

第一步,首先看客觀違法階層。

父母方面並無直接加害行為,所以我們向不真正不作為犯方面考慮。

成立要件如下:

1.有義務作為,本案中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具有特定關係產生的監管義務,同時因為將幼小的孩子帶到海邊這種危險的地方,這一先前行為也為其帶來了監護照顧的義務。

2.有能力作為,父母在這裡當然有能力照顧。

3.不作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或者有可能的因果關係,本案中明顯具有。

4.與相應作為犯具有等價效果。放在本案,與故意殺人罪自然不可能等價,但與過失致人死亡較為接近。

5.主觀上要有故意或過失。本案中若能查明有利用自然環境的故意,則有了等價性,可以定故意殺人罪,若是過失,可以考慮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步,看有沒有客觀違法阻卻事由。

很明顯這裡不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的問題。

第三步,主觀可譴責性。

本案中並無事實認識錯誤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性,作為一個理性謹慎的社會一般人,對於8歲的孩子,應該意識到其無相應行為能力,在隨時漲潮落潮的過程中很容易發生危險,所以主觀上推定其有過失,疏忽大意還是過於自信在所不問。

當然若其之前從未去過海邊,對海洋完全不瞭解,有可能構成意外事件,而免責。

第四步,主觀責任阻卻事由。

父母達到責任年齡,有責任能力,且行為與能力同時存在。

再分析父母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若是以為法律無此規定,則不知法者也不免責,當然完全沒知道可能性可免責。若是以為事情本身不是罪,則不成立故意,成立過失。而本案就是過失,所以也無需贅述。

綜上,父母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三】對上述分析的否定

根據分析下來,總覺得哪裡不對,因為按照常理推斷,這樣的事件通常並未定罪。所以可能上述推斷某一環節出了問題,但也有可能這是對的,只是基於父母並非故意,況且已經傷心欲絕,根據法情感而言,並未追究責任。感覺學法律學傻了的感覺。在一下題外話中,我就這一問題還有一些理解。

【四】題外話

我相信,正常的父母絕非故意。在海邊有些很多小孩自己玩的情形,父母多比較放心,所以如果是這樣的大前提下,加上如果父母只是短暫的刷了一下手機,不排除意外事件的可能。

【五】心得

失去孩子的父母,正常的,我想已經傷心欲絕,十分自責,尤其是兩個孩子,這種情況下死的心都有了,但站在這位母親家屬的角度,孩子離去已經令人心碎,母親固然有錯,但也是過失。如果她是我的妻子,我會立刻安撫她,這個時候最怕她輕生。一句話,沒有了孩子,我不能再沒有了她。彷彿回想起生孩子那陣,保大還是保小?需要猶豫麼?非選擇的話,當然是她,那個將跟我度過一輩子的女人。

【六】建議

事已至此,斯人已去,人心已傷。法律饒不饒恕母親,母親自己都不會饒恕自己,那種自責必然將伴隨一生,我們社會大眾不應再給她太多的輿論壓力,難道非要她死,大家就舒服了?那她的家人怎麼辦?況且法律對過失致人死亡的制裁絕對比不過其內心對自己的自責!請收起你的議論,只把它當成一種警示。前車之鑑,後事之師,照顧好自己的孩子,多操點心。手機只是工具,掌握好度,否則不是你玩手機,而是手機玩你。空出些時間吧,多體驗家人朋友的溫情,讓手機迴歸通訊的本能。



法學研究共享平臺


您說的是北京雙胞胎青島海灘遇難事件吧。

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失職,沒有合理履行監護義務,一般情況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特殊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其實,對於北京雙胞胎的遇難,最傷心最後悔的應該就是雙胞胎的母親了。因為具體案情沒有詳細透露,推測雙胞胎母親僅僅是一般監護失職,刑事責任肯定不用承擔。

民事責任也很難實現,你想一想,雙胞胎的母親因為沒有照顧好兩個女兒導致遇難,由母親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給誰呢?母親賠償父親嗎?

有時候,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不能規範所有事情,特別是家庭倫理,這個涉及道德層面。最不想發生慘劇的就是雙胞胎的母親了,現在沒有誰比母親更難受。

我們應該給母親一點空間,儘量不要去打擾痛苦萬分的母親的生活了,太大的輿論壓力會讓母親受不了的。

回到法律話題,什麼情況下監護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呢?答案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孩子傷亡。

比如炎熱天將孩子就在車內導致孩子傷亡,比如帶孩子去游泳,孩子溺水見死不救,比如失手打傷孩子等等情況,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希望暑假是孩子快樂的時光,提醒家長朋友照看好自己的孩子,特別是水火無情、交通事故安全等,一定要提防,不要再發生類似悲劇了!


徐sir講法


監護人失職,得看這個監護人的失職達到了什麼程度,一般的看護不力是不會構成違法犯罪的,但是在監護人監護職責嚴重缺失的情況下,監護人是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

對於幼兒,監護人員確實應該在外出時時刻留意孩子的動向,保證孩子不離開自己的視線範圍。但是對於七八歲的孩子,他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分辨和危險認知,這時候就不能說父母親在外出時還必須要一刻不停目不轉睛的盯著孩子。那這樣的話,各位記住了,以後帶孩子出門,手機響了也別去看別接聽,看到孩子們玩的開心也別掏出手機拍照發朋友圈。不然萬一孩子有個什麼可就是自己監護不到位的鍋。各位想想,這合理嗎?顯然不合理啊。

出事的母親已經一下子痛失兩位愛女,網友還要僅僅揪著她當時在看手機來責罵,確實過分了。是不是如果她當時沒看手機,而是在和旁邊人說話,我們現在還要連著旁邊說話的人一起責備——都怪你和她交談,不然孩子怎麼會出事。

而且,當時是在海灘上玩耍,一般情況下也不會出現孩子突然跑到水裡去或者被海浪捲到海中的情形。並不能和在車流量大的街頭或其他潛在危險較多的情形下的危險程度等同。而且,這位媽媽看手機的時候,還是在一直留意孩子的動向的。

所以說,本案中,這位母親並不存在什麼監護職責缺失。在道德上,我們不能去指責一個剛剛失去孩子的可憐的母親;在法律上,這位母親也沒有什麼過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回到題主的問題,如果說監護人職責缺失嚴重,也是可能構成過失犯罪的,比如炎熱夏天將孩子獨自留在汽車內導致孩子死亡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這屬於是法律要不要處罰的問題,而並非法定從寬情形。


劉輝律師


沒有比母親失去孩子更痛苦的事了!作為母親,她在痛失雙胞胎愛女後肯定比任何人更傷心!不能過多地譴責!

8月5日,北京的陳女士帶一對8歲雙胞胎女兒到青島黃島區的海邊玩耍,稍不留神發現孩子失蹤。事發後,她立即報警,多名網友也轉發朋友圈幫忙尋人。當地救援組織、熱心市民等均加入了找人隊伍。8月6日,當地警方證實,兩名女孩兒相繼被從海里發現,均已身亡。

從法律上來看,母親並不是故意的來棄孩子於不顧,因此達不到刑法的遺棄罪標準。說到原諒,這是情理問題,慘劇的發生這位母親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她會在一生的痛苦內疚中來承受失去雙胞胎愛女。

暑假一直是溺水等事故多發期,家長們一定要倍加小心!一定要有危險意識,多注意孩子,少看點手機!否則慘劇發生後悔莫及!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真的是多虧了袁隆平先生,讓大家吃飽了嚇操心。

真心關注這件事的都知道,孩子的母親並不是一直在玩手機,而是隔一會就會看一下孩子。失去孩子本來已經非常自責內疚,有些人就不要嚇操心了。

我不知道大家童年是怎麼度過的,但是筆者的童年下河摸魚,上山摘野果都做過。我們的父輩更是小小年紀要放牛養羊。一代一代不是好好的過來了嗎?

筆者真的很擔心,一個需要24小時監護的孩子真的能擔起以後建設祖國的重任嗎?

孩子沒了,筆者也覺得很可惜,也覺得媽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我們沒有權利對一個失去孩子的母親橫加指責。筆者不希望我們的下一輩是溫室裡的花朵。


嗨鏘學長


監護人負有監督保護的義務,同時對於未成年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關於因監護人監管不利導致未成年人自身出現損害甚至身亡的,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無論是民事還是刑事。不過或許以後會進一步明確,至少目前幾乎僅能在道德層面上譴責,不過道德這個東西,有些人是無德的。

而這一定程度上導致,原本就比較稀缺的安全教育觀念在我國舉步維艱,關在汽車裡,墜樓,溺水等等,很多令人痛心疾首。

但我認為這並不是為身為父母開脫的理由,今天你一次,明天他一次,全他 媽 在關注父母,誰來關注死去的孩子?他們做錯了什麼?有人徵求他們的意見?一下子成為口中“疏忽”的犧牲品,那可是生命,一個活生生的生命,你疏忽,怎麼不把自己疏忽掉。

而且,說得難聽一點,這和性 侵有區別嗎?不過一個是主動實施,一個是被動的罷了,怎麼就責任千差萬別。

至於有的人,說什麼小時候下河摸魚還能活到現在的,有調查過沒活到現在的?對了,沒活到現在的哪能爭辯啊。況且這也並不能減輕父母的監護義務,驢唇不對馬嘴。

最後,很多人不配為人父母,而且是沒有經驗還懶得學。


語寺棗



看開153647123


由於現時的交通比較方便,每年暑寒假都有大把孩子從不同的地方來到不同的城市與父母團聚,這個時候也是孩子發生意外的高發期。

有些父母因為要上班就把小孩子交給大孩子照顧,殊不知都是孩子啊,淘氣好動,沒有足夠的安全意識,往往就會發生意外。但有時候並不代表父母帶著孩子去玩就安全了,因為有些時有些家長不管是過馬路還是逛超市都是兩隻眼睛盯著手機,哪有心思看孩子。我覺得這樣的家長真的很悲哀,如果您沒這個能力就不要讓孩子到您身邊來,既然來了您就要盡職盡責,不要等到真正發生意外了,才知道說“都是我不好,我真的很後悔”…

同樣地留守兒童在家裡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也是一種隱患,希望家長和社會多點關注這個問題,能讓孩子健健康康、快快樂樂的成長!

我個人認為監護人失職,導致孩子發生意外,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都是不可原諒。當然生活所迫導致很多家庭聚少離多,這也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也很無耐。但願悲劇不要發生,願每個家庭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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