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手机游戏合作协议》,协议对合作内容、研发授权、策划、期限、付款方式等等都进行了约定。
其中,双方约定了版权资源授权使用费为两百万元整,乙公司应当在甲公司出具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一次性交付。
如果因甲公司游戏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2016年12月25日前无法正式上线,甲公司可退还已收到的乙方支付的授权资源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
如果因乙方游戏产品不达标导致提前终止合作协议,不予退还,乙方未能如期支付款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终止合同,已经支付的款项,甲方无需退还。
2016年8月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但乙公司未能在收到发票后的15日内付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协商,并出具了《付款计划书》和《补充协议》,表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
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30万元,剩余170万元,在乙方完成融资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或者以转为乙方股权方式实现。
2016年11月24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版权费30万元,因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引发纠纷,甲方找到大鲲律所寻求帮助。
在接受甲公司委托后,大鲲律所民事诉讼团队确定了主办律师、诉讼方案,并准备好材料,2018年1月25日,甲公司诉乙公司著作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甲公司认为:
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包括向乙公司提供了某综艺节目的地点、流程、玩法、节目logo以及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两个作品,并在电竞体育盛典中为乙公司提供了用于产品发布和技术展示的展位。
乙公司也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全额付清的时候跟甲公司重新协商了支付方案,并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
后续因乙公司资金困难一直未提及支付版权费的事情,甲公司只能诉求法院要去乙公司支付版权费170万元,逾期支付利息损失24717.5342元,公证费6000元等。
乙公司认为:
甲公司虽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游戏产品,但是由于限韩令,导致游戏未能推广上线,致使乙公司无法因此获得利润。
乙公司在获得甲公司的游戏后,既无法上线获取利润,又要支付版权费给甲方,是有违公平正义的。
即使乙公司应当支付版权资源授权使用费,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只需支付一半费用。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改编权的权利,并依照约定获得报酬。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涉及到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某综艺节目的部分内容和某作品的授权许可使用。
现甲、乙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版权资源费,已构成违约。
此外,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乙公司仅履行了一部分协议中的付款义务,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同样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
针对上述部分,判决乙公司当承担支付版权资源费和违约金的责任,但因合同中未约定公证费的相关事宜,甲公司要求支付公证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合同因涉及智慧财产,在违约行为的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能否产生法定解除权等方面,有着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规则。
其中,迟延履行是最常见的违约形态,本案中,甲方需要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授权乙方在游戏产品研发及经营过程中使用授权作品某电视综艺节目的内部资源,因该部分内容类型已经固定成品并且涉及知识产权。
甲方只要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某知名电视综艺节目的内部资料并将著作权授权使用即可表示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内容,乙方此时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即属迟延履行,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本案中,乙方因为不能盈利导致无法如期支付版权费履行合同。
律师建议:在签订一般的知识产权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盈利或亏损的版权支付方式,本案中的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显然对项目履行结果预计过于乐观,又未对项目亏损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导致后期在无法盈利和巨额版权费中无法抽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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