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中农民工能否向发包单位主张先行垫付工资?

建设工程纠纷中农民工能否向发包单位主张先行垫付工资?

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单位因分包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农民工只能向承包单位主张支付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客观原因确实存在,此种情形下,农民工能否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发包单位欠付的工程款范围之内直接向发包单位主张先行垫付工资?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据此原则,农民工与承包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只能向承包单位主张支付工资。

中国的农民工群体庞大,农民工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妥善处理农民工问题不仅关系千万个家庭,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4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住建部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该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纠纷中,农民工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向总包单位主张先行垫付工资,但是垫付范围以总包单位拖欠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为限。

建设工程纠纷中农民工能否向发包单位主张先行垫付工资?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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