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借老師錢拒不歸還,被判刑一年三個月

溫穎 人民法院報 今天

俗話說,師恩如山。一學生向老師借錢竟拒不歸還。8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蘇某瑜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學生借老師錢拒不歸還,被判刑一年三個月

2012年3月,蘇某瑜因資金週轉緊張向其老師黎某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了月息,借款期限一年。因蘇某瑜逾期沒有還款,黎某將蘇某瑜告至法院,追索本金及利息。2014年11月,法院判決蘇某瑜應當支付借款本金168582元及利息給黎某,並負責訴訟受理費、財產保全申請費共3670元。判決生效後,蘇某瑜沒有履行判決義務。

2015年1月6日,黎某向岑溪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當日立案,並於同月30日向蘇某瑜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蘇某瑜在收到上述文書後,未向法院報告財產,也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經查詢,得知其名下有一套面積87.42平方米的房產,該房已辦理抵押登記,抵押金額為19.4萬元。

經法院工作人員多次敦促,蘇某瑜仍無動於衷。2018年5月3日,法院對蘇某瑜司法拘留十五日、罰款五千元。在蘇某瑜被拘留期間,經法院工作人員進行動員,其仍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法院決定將其移送公安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在案件訴訟過程中,蘇某瑜於2018年7月9日通過其親屬與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按協議內容一次性支付18萬元(包括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共4870元)給黎某,黎某放棄其餘全部利息並對蘇某瑜表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瑜明知其作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義務人,逾期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後,不按法院執行通知書要求履行義務,也沒有報告財產狀況,且在人民法院採取司法拘留和罰款的強制措施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被告人蘇某瑜積極履行了給付款項義務,確有悔罪表現,且是初犯,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緩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