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借老师钱拒不归还,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温颖 人民法院报 今天

俗话说,师恩如山。一学生向老师借钱竟拒不归还。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苏某瑜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学生借老师钱拒不归还,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2012年3月,苏某瑜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其老师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月息,借款期限一年。因苏某瑜逾期没有还款,黎某将苏某瑜告至法院,追索本金及利息。2014年11月,法院判决苏某瑜应当支付借款本金168582元及利息给黎某,并负责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3670元。判决生效后,苏某瑜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2015年1月6日,黎某向岑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并于同月30日向苏某瑜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苏某瑜在收到上述文书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经查询,得知其名下有一套面积87.42平方米的房产,该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为19.4万元。

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敦促,苏某瑜仍无动于衷。2018年5月3日,法院对苏某瑜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在苏某瑜被拘留期间,经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动员,其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将其移送公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苏某瑜于2018年7月9日通过其亲属与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一次性支付18万元(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共4870元)给黎某,黎某放弃其余全部利息并对苏某瑜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瑜明知其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不按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且在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强制措施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苏某瑜积极履行了给付款项义务,确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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