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雙胞胎女兒青島旅遊時在海邊溺亡,您覺得父母需要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STARFROMSATRS


雖然天底下所有的父母都是愛自己孩子的,都不想有任何的閃失,但總有馬虎大意的家長因為自己的疏忽讓孩子遭遇危險甚至是喪命。那麼,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父母我們應不應該處罰?應該,為什麼呢?因為處罰的目的就是為了警醒社會,讓更多的父母時刻繃緊安全的弦,同時也防止極個別別有用心的父母鑽了這個空子。

但是,在我們國家,很少有父母會因為自己的過失受到處罰,就是因為法律相信父母都是愛孩子的,而他們也為自己的過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從人性關懷的角度來考量,基本上都不會做出任何的處罰。

另外,這個問題也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它同時也是一個包含情理的社會問題。雙胞胎媽媽帶著孩子到非正規的野浴場,把孩子帶入了一個潛在的危險區,這本身就是一種失職。那麼,其它同樣帶著孩子來到這裡的父母呢?他們雖然沒有造成悲劇後果,需不需要接受處罰呢?因為他們也違反了監護人的規定。

雙胞胎的夭折,已經對母親做出了最為痛苦的判罰,她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也給社會帶來了徹骨的教訓。媽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從我個人的角度來說,還是希望儘快的淡忘此事,讓家屬儘快走出這種痛苦。


元芳有看法


從兩個北京的雙胞胎姊妹在青島失蹤開始,我就非常關注這個事件。因此,我對這個事件還是比較瞭解的。包括網上一些網友,評論我也看了很多。 我認為這位失職的母親應該承擔責任。

咱們國家有一條法律叫做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律詞條的解釋是這樣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在這個罪行當中,構成本罪客觀要件必須是三個方面同時具備。一是必須發生了治它人死亡的實際後果。二是行為人必須實施過致人死亡的行為。三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堅決的因果關係,既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律責任年齡,卻具備刑事能力,行為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規定孩子的親屬就不會犯這樣的罪。

孩子出事的這個浴場不是正規浴場。浴場的邊兒上也寫有提示語,禁止入內游泳。作為孩子的母親可能不瞭解這些情況,帶孩子進入了危險的境地,但是這個責任應該是母親來負的。至於很多人提出的這裡可能有暗溝,可能有離岸流,暗溝也可能存在,但是如果離這海岸很近的地方,這八歲女孩兒正常的活動範圍之內,應該是沒有這樣的暗溝的。至於離岸流,危險性極大,他們來的時候波濤洶湧,家長應該能夠感受到,應該能夠讓孩子安全地離開。

北京的這位家長,把孩子帶到了海邊,按她自己的話說,邊玩兒手機邊看孩子,離孩子就是幾米遠,玩著玩著,一抬頭孩子就不見了。可見當初孩子所在的範圍應該是和家長距離不遠。但是孩子感受不到的危險,家長卻因為自己玩遊戲疏忽大意而忽略了。這應該是悲劇產生的原因。家長應該承擔這個責任。

有的網友也問如果是孩子的爺爺奶奶阿姨保姆或者是老師帶出這個孩子去,發生了這樣的危險,出現了這樣的事故。那麼他們是不是該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是這個孩子的家長帶他出去的,僅僅因為他們是母女關係,就沒有一點責任嗎?自己對自己的親人之間的犯罪,就不應該追究責任嗎?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本也不想讓這個母親再受到懲罰,因為這個母親已經夠可憐的了,別人即使原諒她,她也不會原諒自己,她終生都會生活在這種痛苦之中。但是我想,人是有情的,法律也是有原則的。犯不犯法,會不會被追究責任,那是法律的事情。如果追究這位母親的責任,那麼就具有標杆意義,會警示更多的家長在孩子的監管方面兒有盡到責任。如果不追究這位家長,那麼就讓我們祝福她,讓我們大家隨著時間的流逝,淡忘這一切吧。

我是一位老師,我關心孩子教育,關心青少年成長。我不是因為法律工作者。法律的事情我不是很懂。只能讓那些懂法律的人來做判定。我只是希望更多的家長做好自己的監護責任。更多的孩子更幸福,更快樂,更健康的成長。希望大家關注我支持我。


平原春秋


這種事情,父母不是承擔一定責任了,而是要承擔主要責任。

一是看護責任沒有盡到。

帶孩子異地旅遊,做父母的責任是什麼?孩子不能遠離視線!孩子不能遠離視線!孩子不能遠離視線!尤其是在一些高危地區旅遊,比如高山、比如大海、比如公園。高山與大海是天然有風險,容易滑落,容易溺水;公園是人為有風險,容易被人販子拐帶。這是做為成人的基本常識,不明白嗎?一旦到了這三高區域旅遊,做父母一定要高度警惕,確保孩子在可控範圍之內。一旦出現風險,父母的援手是可以抵達的。而不是隻顧低頭玩手機,只顧拍照,只顧自己,忘記孩子看護的責任與義務。很顯然,北京這對孩子的父母沒有盡到看護的責任。孩子別說在可控範圍之內了,事實上早已不在其視線範圍內了,看都看不見了,何談保護?

二是監管責任沒有盡到。

父母作為孩子監護人,要盡到監護人的責任。平時就要多培養孩子的安全意識與困境下求生技能。

其一是平時要都加強孩子安全教育,提醒孩子公共場合要遠離危險地點。現在學校裡都有專門的安全教育平臺,裡面都有安全常識教育,父母有沒有監督孩子學習瞭解並掌握?

其二是多學習應對危險的技能。包括學會應對火災的技能、電梯故障的技能、游泳的技能、識別壞人的技能、電源點的技能、大型危險動物的技能等等。這些技能,做父母有沒有告訴自己的孩子?如果沒有,那你就是失職,監護人監管失職。估計,北京這對孩子的游泳技能比較差,或者根本就不會游泳。否則,至少會呼救,或者遠離大浪,或諮詢父母接觸海浪的尺度等等。

做合格的父母並不容易,走點心吧,年輕的父母親們!


城市與地產


連續看到兩個關於溺亡事件的提問,都隱隱指向父母責任。覺得在這個時機,出於對孩子和家庭的負責,這樣的炒作和提問都有些不妥。什麼叫負責,天下沒有哪個父母不愛孩子,沒有哪個父母希望孩子出事,但是又有哪個父母能拍著胸口保證從來沒有過一絲絲的疏忽?能拍著胸口保證從來沒有在看孩子的時候看過手機?沒有,根本就不會有。這次事件本來就是多種因素湊在一起的意外,並不是當事人媽媽願意看到的。現在這個媽媽將要面臨的除了外界的指責,同時還有來自家庭的壓力,最主要的是內心的愧疚和悔恨,溺亡的是自己的親生骨肉,那種痛沒有人能夠理解。我們現在能做的是給自己敲響警鐘,告訴自己看孩子更少地分心,進一步降低孩子遇險的幾率,不能安撫當事人媽媽和家庭的悲痛,至少不要再施加壓力。


想孵出天鵝的豬爹


孩子的父母做為孩子的監護人,毫無疑問,必須對孩子的人身安全負責。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由於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身體、心智發育不成熟,對於生活環境中潛在危險沒有判別能力,所以需要監護人悉心看護,才能遠離危險,健康成長。


在青島海灘溺水而亡的雙胞胎的母親,本來帶孩子是出來度假的。然而她忽略了海灘的潛在危險。出事的海灘是禁止戲水游泳的野灘,青島本地人都不去玩耍。而這位母親,在孩子出事時,卻在玩手機,發朋友圈。正是由於她的疏忽大意,致使孩子遠離她的視線,從而使孩子處於危險狀態。危險的發生,往往時瞬間一刻。正是她發朋友圈的一刻,孩子已經出事,而她卻不知道。因此,這位母親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必須對孩子的人身安全負主要責任。因為這個海灘,不是有人管理的海灘,不是收費的海灘,沒有人有義務對你的孩子的安全負責,除了父母。

這樣的悲劇,已經不是一次出現了。在這裡,
我真心的提醒各位孩子的父母,無論何時何地,一定要照看好你的孩子!


情感法苑


該不該承擔責任這由法律去判斷。我只說我自己。我是一個姥姥,因為身體不好所以不能幫女兒帶孩子。但外孫女只要在我身邊,我什麼都不管,恨不得長8隻眼盯著孩子。女兒也是如此。我們不是慣孩子,只是有些危險的活動不讓她自己參與,一定有家長陪同。別人家孩子到我家玩,我亦如此。沒辦法,看孩子責任太大,沒有心或者沒有責任心就別看孩子,不然後悔來不及呀。


淡茶半盞


我不會說多好聽的話,我就是自己心裡想法發表意見!對於母親,誰都體會不到一個母親同時失去雙胞胎女兒的痛苦,那心裡得有多麼傷心和自責,來自家裡人的謾罵和冷臉相待,千萬不要逼迫這位母親,如果她在想不開做了傻事就不好了!從責任方面的角度想,就是太失於一個母親和監護人的責任了!


軒麒bb雙


父母是孩子第一監護人。

兩個八歲的雙胞胎女童,正是即將迎來含苞待放的花季,就這麼夭折了,實在令人痛心,母親看手機朋友圈,折射出現代人的手機依賴症,的確害人不淺。

十年前,在山東某縣一個剛剛開業的銀行服務大廳,自助取款機還沒有固定接電,一個年輕母親帶兩歲半的兒子辦理業務,沒有看到孩子攀爬ATM機,被機器翻倒壓死,孩子爺爺奶奶來到後當場昏死。

有多少年輕的父母,自己還是一個孩子,還不具備父母上崗資格?


天地智庫


當然得承擔責任,孩子還小意識不到身邊的危險,如果家長能多注意注意孩子可能就不會發生了,還有就是安全教育的欠缺。當然孩子的父母現在是最痛苦的,我覺得現在重要的是通過這件事讓人們得到了什麼樣的反思和意識,而不是糾纏在誰與誰的責任中,既然事情已經發生,我們能做的就是吸取教訓以後避免這類事件的發生。最後祝願遇事家庭能夠早日走出陰霾,繼續好好的生活。


看我沒錯


所以對於社會和家庭而言,兩個孩子的離開讓所有人惋惜和心痛,而並不是責任擔當,相信父母也因此沉浸在無盡的傷痛,不應該在這個時候去用這樣的言論來做討論的話題。

法律法規自有公正合理的處理。引以為戒的應該是更多家庭不只知識和素質教育,還要注意安全教育,對家庭的每個人對社會負起責任。

其它的不評論,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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