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地調查」河南商城:塵土飛揚的汙染企業爲何如此堅挺?

來源:人民日報社市場報網絡版新時代新市場

「實地調查」河南商城:塵土飛揚的汙染企業為何如此堅挺?

近期我們不斷接到河南省商城縣雙椿鋪鎮顧畈村村民反映:“稱我們這的採石場多年來粉塵和細微的顆粒隨風四處飄揚,企業周圍噪音如雷貫耳,環境受到嚴重威脅,我們村民正常的生產、生活受到了極大地影響,周邊縣區的砂石生產廠都關停了,為何這家就是關不掉呢?”

「實地調查」河南商城:塵土飛揚的汙染企業為何如此堅挺?

日前,我們前往商城縣實地調查,核實該採石場是否存在村民所反映的汙染問題。該企業位於商城縣河鳳橋鎮和雙椿鋪鎮交界的顧畈村,淮河支流灌河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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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當地村民介紹,該採砂石生產廠“戒備森嚴”,陌生人根本就進不去廠區,而且四周全部用兩三米高的彩鋼瓦圍擋起來,在外面的人根本看不到裡面的生產情況。根據這種情況,我們搭載一輛購買砂石的大貨車一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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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該企業大門口,一塊藍色的廣告牌寫著“非本廠人員嚴禁入內”幾個醒目的大字,但卻沒看到企業的名稱和廣告牌。進入大門後,首先映入眼簾的是水泥生產及相關設備,並沒有看到任何砂石生產情況。隨著車輛行進到達廠區的二道大門,裡面多條砂石生產線正在生產,隨著粉碎砂石下來的粉塵隨風飄揚、肆意瀰漫,天空被灰色的粉塵遮蓋,身處其中明顯感覺呼吸有些吃力,視線變得模糊,機器和裝載剷車的轟鳴聲交織在一起,真有些震耳欲聾感覺。汙染如此嚴重的企業卻沒看到任何遮蓋和噴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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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一個汙染嚴重,沒有懸掛任何招牌的企業卻生意紅火,每天來購買砂石和石粉的車輛絡繹不絕,甚至還得排隊。這是一個什麼樣神秘的企業呢?在司機過磅稱重的時候終於給出了答案:“商城縣賢軍建材銷售有限公司過磅單”,該過磅單上顯示貨物名稱:石粉,毛重、皮重、淨重、單價、金額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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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張洋(化名)介紹:以前該公司銷售是三聯單,磅房、門衛、司機各一份,現在為了不給外面留下證據,現在只開兩聯單,磅房一份,另一份出門時必需交給門衛,司機手裡沒在任何憑證。該司機說:“如果他們合法經營,為何怕證據外流呢?其中的貓膩企業自己應該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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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知情人士介紹:該企業老闆姓黃,光山縣人,後臺比較硬,在此生產多年,掙了不少錢,以前周邊很多砂石生產廠都關停了,只有這家企業一直在生產。不但如此,每次交通聯合執法他們都會提前告知司機,要麼不要來,要麼車停在廠區裡,什麼時候交通執法人員撤離後,他們再第一時間告訴司機,甚至該公司曾經派人帶領貨車司機繞道避開交通聯合執法點。另外,今年六月份,羅山縣河沙治理不力被通報批評,在“如此嚴重”的形勢下就停了幾天,其它時間基本全天都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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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電話聯繫該公司負責人黃先生,電話(1393***6152)接通後問其是否是商城縣賢軍建材銷售有限公司負責人時,他直接說你們打錯了,隨即掛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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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環境保護廳、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露天礦山開發與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8〕16 號)中明確要求:凡礦產資源規劃中對“三區兩線(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和周邊和重要交通幹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範圍)”及特定生態保護區等重點區域禁止開採 範圍不夠明確和需要進一步優化的縣,必須於 2018 年 6 月底前 完成補充完善工作。各級政府要建立建材類露天礦山聯合審批制度,國土資源、 安全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各負其責,共同審批。按照“誰審批、 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實現審批、生 產、安全、環保全環節無漏洞監管。各級政府要加大對關閉退出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環境治理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形成有主礦山企業治理,無主礦山政府治理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全覆蓋的工作局面。然而,該公司大門緊鄰公路,背靠淮河支流灌河,難道相關職能部門就沒有發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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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公司是否有合法的生產手續,針對碎石生產產生的粉塵應該如何防護,監管部門是否監管到位?周邊砂石生產都已停產,為何該企業依然堅挺?希望相關部門為公眾揭開謎底,根據事情發展我們將持續關注。

相關鏈接:我國為了更好的治理環境新出臺新環保法,新環保法被稱史上最嚴環保法對汙染企業起到了很大的震懾力。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並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於治汙。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後,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汙染行為,被稱為汙染的“殺手鐧’。同時對個別地方企業的汙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後是當地官員基於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幹部虛報、謊報、瞞報汙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汪俊 陶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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