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调查」河南商城:尘土飞扬的污染企业为何如此坚挺?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新时代新市场

「实地调查」河南商城:尘土飞扬的污染企业为何如此坚挺?

近期我们不断接到河南省商城县双椿铺镇顾畈村村民反映:“称我们这的采石场多年来粉尘和细微的颗粒随风四处飘扬,企业周围噪音如雷贯耳,环境受到严重威胁,我们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了极大地影响,周边县区的砂石生产厂都关停了,为何这家就是关不掉呢?”

「实地调查」河南商城:尘土飞扬的污染企业为何如此坚挺?

日前,我们前往商城县实地调查,核实该采石场是否存在村民所反映的污染问题。该企业位于商城县河凤桥镇和双椿铺镇交界的顾畈村,淮河支流灌河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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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地村民介绍,该采砂石生产厂“戒备森严”,陌生人根本就进不去厂区,而且四周全部用两三米高的彩钢瓦围挡起来,在外面的人根本看不到里面的生产情况。根据这种情况,我们搭载一辆购买砂石的大货车一同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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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该企业大门口,一块蓝色的广告牌写着“非本厂人员严禁入内”几个醒目的大字,但却没看到企业的名称和广告牌。进入大门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水泥生产及相关设备,并没有看到任何砂石生产情况。随着车辆行进到达厂区的二道大门,里面多条砂石生产线正在生产,随着粉碎砂石下来的粉尘随风飘扬、肆意弥漫,天空被灰色的粉尘遮盖,身处其中明显感觉呼吸有些吃力,视线变得模糊,机器和装载铲车的轰鸣声交织在一起,真有些震耳欲聋感觉。污染如此严重的企业却没看到任何遮盖和喷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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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这样一个污染严重,没有悬挂任何招牌的企业却生意红火,每天来购买砂石和石粉的车辆络绎不绝,甚至还得排队。这是一个什么样神秘的企业呢?在司机过磅称重的时候终于给出了答案:“商城县贤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过磅单”,该过磅单上显示货物名称:石粉,毛重、皮重、净重、单价、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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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张洋(化名)介绍:以前该公司销售是三联单,磅房、门卫、司机各一份,现在为了不给外面留下证据,现在只开两联单,磅房一份,另一份出门时必需交给门卫,司机手里没在任何凭证。该司机说:“如果他们合法经营,为何怕证据外流呢?其中的猫腻企业自己应该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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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情人士介绍:该企业老板姓黄,光山县人,后台比较硬,在此生产多年,挣了不少钱,以前周边很多砂石生产厂都关停了,只有这家企业一直在生产。不但如此,每次交通联合执法他们都会提前告知司机,要么不要来,要么车停在厂区里,什么时候交通执法人员撤离后,他们再第一时间告诉司机,甚至该公司曾经派人带领货车司机绕道避开交通联合执法点。另外,今年六月份,罗山县河沙治理不力被通报批评,在“如此严重”的形势下就停了几天,其它时间基本全天都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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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黄先生,电话(1393***6152)接通后问其是否是商城县贤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时,他直接说你们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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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2 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 号)中明确要求:凡矿产资源规划中对“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及特定生态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禁止开采 范围不够明确和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县,必须于 2018 年 6 月底前 完成补充完善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建材类露天矿山联合审批制度,国土资源、 安全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审批。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实现审批、生 产、安全、环保全环节无漏洞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关闭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形成有主矿山企业治理,无主矿山政府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覆盖的工作局面。然而,该公司大门紧邻公路,背靠淮河支流灌河,难道相关职能部门就没有发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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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公司是否有合法的生产手续,针对碎石生产产生的粉尘应该如何防护,监管部门是否监管到位?周边砂石生产都已停产,为何该企业依然坚挺?希望相关部门为公众揭开谜底,根据事情发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相关链接:我国为了更好的治理环境新出台新环保法,新环保法被称史上最严环保法对污染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力。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被称为污染的“杀手锏’。同时对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汪俊 陶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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