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續:家人被控非法吸存2500餘萬,辯稱:系民間借貸

辱母案续:家人被控非法吸存2500余万,辩称:系民间借贷

2017年6月23日,辱母殺人案轟動一時。時隔一年多,於歡家人被告上法庭:於歡的父親於西明、母親蘇銀霞和姐姐於家樂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0餘萬。

來源|新華社

辱母案续:家人被控非法吸存2500余万,辩称:系民间借贷

2017年6月23日,轟動一時的辱母殺人案二審宣判: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因此將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

時隔一年多,於歡家人被告上法庭:於歡的父親於西明、母親蘇銀霞和姐姐於家樂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00餘萬。

法庭上,上述三人對檢方的指控不予認可,表示其只是進行正常的民間借貸。三人的律師當庭進行了無罪辯護。法院將擇日宣判。

微博顯示,2018年7月27日—30日,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對被告單位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山東賽雅服飾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張振永、程笑、樊正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

其中,於西明為於歡的父親,是冠縣國稅局職工及被告單位源大公司實際控制人;於家樂為於歡的姐姐,是源大公司職工及山東正典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蘇銀霞為於歡的母親,是源大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6月,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和正典公司原總經理樊正安商議在濟南成立投資公司向社會融資用於源大公司生產經營。

檢方查明,於西明、蘇銀霞、樊正安認為被告單位山東賽雅服飾公司規模較大,以賽雅公司需要資金為名融資比較容易獲得公眾認可,讓賽雅公司配合他們等人實施融資活動。

其間,源大公司為便於向社會公眾宣傳吸收資金,於西明、於家樂收購了山東三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後更名為正典公司。

檢方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被告人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等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高額固定回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2508.85萬元;被告單位賽雅公司、被告人賽雅公司總經理張振永、該公司財務程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2050.85萬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為156.7萬元。

起訴書顯示,2014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上述被告單位及新宇公司共計返還投資者12675008.31元。其中返還賽雅公司投資者11592383.74元,返還新宇公司投資者1082624.57元。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參與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已於案發前全部還本付息。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賽雅公司分別退交200萬元、100萬元、800萬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縣人民法院裁定輪候凍結賽雅公司銀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萬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庭審中,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視聽資料、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源大公司、賽雅公司夥同被告人樊正安,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於西明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於家樂作為源大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蘇銀霞作為源大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振永作為賽雅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程笑作為賽雅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於西明、於家樂、蘇銀霞三人對檢方的指控不予認可,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律師認為,在整個事件中,是賽雅公司在進行融資,三人與賽雅公司之間是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

山東省高唐縣法院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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