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的「邪教」刑事案件是如何辦理的

說到邪教案件,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4年前的那起新聞事件,也就是 5·28山東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

2014年5月28日晚上9點多,山東省招遠市一麥當勞餐廳裡,兩男四女6個人圍著一名倒在地上的女子,一名光頭男子大罵倒地女子“惡魔”“永世不得超生”,用拖把猛擊該女子,毆打過程約2分鐘。有圍觀的群眾想要上前制止,打人者放言“你們誰管誰死”。民警接警到達現場後,當時行兇者仍然在毆打被害人,手段十分殘忍。被害人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起案件中的罪魁禍首就是臭名昭著的“全能神教”。

該案中的六人為了發展邪教組織成員向被害人索要電話號碼遭拒絕,即指認其為“惡魔”,殘暴地將其毆打致死。最終,三人被法院判處故意殺人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併罰,其中兩人經最高院核准,被判處死刑。但即使到了法庭上,幾名邪教組織成員依然對殺人行為毫無愧疚,對所謂的“全能神”深信不疑。

本文擬從辦案實務的角度,談談從對這類邪教案件的一些想法:

一、與常規刑事案件完全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們

辦案多年至今,可以說,我從未見過一個到案後會悔罪的邪教犯罪嫌疑人。所有的邪教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洗腦”的程度完全超乎了我們社會大眾人士的想象。

從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批捕到起訴,甚至在法庭上,嫌疑人始終保持著對邪教教義的深信不疑,拒絕回答辦案人員的問題,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在提審過程中甚至還向辦案人員宣揚邪教的“好處”,這幾乎是這類案件的共性了。

邪教對人的精神意識的侵害真的太可怕了。

2017年出臺的兩高關於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了邪教犯罪的退出機制:即對於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犯罪分子給予從寬處罰。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這個罪名一共規定了三檔量刑: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三到七年;情節特別嚴重的,七年以上到無期。只要犯罪嫌疑人願意退出邪教,就可以降一檔再進行處罰。但是實務中,如此寬大的政策精神,卻很少有嫌疑人願意配合。正如招遠案中的那個主犯在法庭上揚言,判處死刑也要打死那個“惡魔”。

二、如何確定是不是邪教

司法解釋明確了邪教組織的內涵,按照該解釋第1條的規定:

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邪教組織”。

實務中常見的“邪教組織”主要就是“FL功”和“全能神教”了。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頒佈《關於取締FL功研究會的決定》,宣佈“認定FL功研究會及其操縱的FL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決定予以取締。”同日,公安部發布通告,宣佈“六個禁止”。同年7月29日,公安部發布通緝令,通緝李洪志。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從最新司法解釋確定的內涵來看,也進一步明確了全能神教、FL功的邪教組織性質。

三、常見案件多為宣揚、傳播邪教宣傳品的行為

“民警在巡邏時,發現一中年女子手中拿著宣傳紙質品,腰間也夾帶著各類宣傳冊及宣傳光碟等物品,並強行向群眾散發,民警見到後立即向前盤問,該女子神色慌張,民警隨即發現該女子手中的宣傳製品為邪教宣傳品,民警立即將該女子控制,並現場繳獲宣傳單、宣傳冊、宣傳光碟及印有邪教字眼的人民幣若干。”

司法解釋中對於這一類行為的數量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以貨幣為載體宣揚邪教,數量在五百張(枚)以上的;

(二)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

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

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

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

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

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三)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達到上述標準的五分之一就達到了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常見的案件中,一般是犯罪嫌疑人在散發宣揚邪教內容的傳單、書籍等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對於這幾個標準,承辦人員應當做到心中大致有數。

下面附幾個已判決案例:

1、案號:(2017)遼03刑終78號

被告人劉某餘於2016年6月28日13時20分許,在海城市響堂管理區荒嶺回遷樓,被公安機關從二人攜帶的揹包內查獲印有F功標語的人民幣共317張(劉某餘203張)。

認定被告人劉某餘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案號:(2013)靜刑初字第51號

被告人趙某某明知“F功”系邪教組織,仍置國家法律於不顧,在住所內,使用個人電腦等工具下載並製作“F功”宣傳光盤。公安民警接群眾舉報後將被告人抓獲,當場查獲投放的宣傳光盤1張、隨身攜帶的同類光盤2張及印有“F功”內容字樣的人民幣53張,“F功”塑料護身符8張。在住處內查獲自制同類光盤155張、LHZ照片1張以及用於製作宣傳光盤的電腦、打印機、空白光盤等物。

被告人趙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四、辦理案件中需要注意的犯罪形態的認定

針對實務中比較常見的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的行為。司法解釋作出了規定:

1.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2.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3.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4.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屬於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法定的行為,就構成本罪且達到犯罪既遂,但這並不意味著本罪就沒有未完成形態,在行為的進行過程中是完全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中止、預備等未完成形態的。在具體認定其犯罪形態時,首先要區分邪教宣傳品是否系行為人所製作。

五、辦案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邪教案件由於前述的特點,犯罪嫌疑人多為零口供,因此對於客觀證據的及時固定和整理就極為重要。對於涉案的宣傳品要嚴格按照程序規定做好扣押、記錄、辨認等手續,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同步錄音錄像,以便於在犯罪嫌疑人口供缺失的情況下進行定罪量刑。

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的,如:利用自動撥打電話軟件大批量撥打手機、發微博、網站、微信群微信公眾號、電子書、電子圖片等等,要藉助電子證據鑑定及時整理、固定好證據,以便於犯罪數額和犯罪形態的準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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