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爲拐賣兒童罪是否應該量刑爲死刑?

26173401


不能。拐賣兒童確實很可恨,在個人情感和社會上那些曾經被拐賣孩子或者有幼童的家庭來說,真的恨不得把人販子千刀萬剮!相信就是說讓人販子下油鍋,都會有不少的人贊同。


但是,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們不能隨便動用私刑,所有的一切行為都應該交由法律來執行對錯和處罰。只有依法治國才能長治久安。

人販子固然可恨,但是人販子確實罪不至死。要是直接害死孩子的那就不叫人販子了,直接就是殺人犯,那死刑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了。


人販子的初衷並不是為了弄死這些被拐兒童,僅僅是因為利益驅使,來錢快,不勞而獲,無本取利的快速致富。而且人販子的最大特點就是不會在本地拐賣兒童,而是去外地,因此本地人根本不瞭解人販子做的黑心勾當。也給偵破帶來很大不便。

如果直接規定人販子死刑的話,那麼有一部分被發現的人販子就會劫持兒童,甚至危害兒童性命。因為,人販子只要被抓住就不會再有生的希望,必然會破罐子破摔,臨死也要找個墊背的,甚至攜帶危害性更大的兇器危害周圍人群,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而且人販子一旦被確認為死刑,對於被拐賣的兒童和家庭並沒有好處。或許人販子直接把被拐賣兒童的信息爛在心裡也不說出來,這樣會讓若干被拐賣兒童永遠無法回到父母懷抱。

對於那些殘害被拐兒童的人,筆者倒是很贊同這些人被判死刑!因為很多兒童被拐後被打斷手腳,戳破眼睛然後成為某些犯罪集團斂財的工具。還有些犯罪團伙直接教唆這些孩子做偷盜等違法行為,而且法律還無可奈何。以後抓到這些人直接判死,可能更加符合公眾預期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JasonYuan68921596


每當涉及到拐賣兒童的問題,雖然身為一名專業的律師,但是依然不能抑制住自己內心的氣憤,原諒我不能理性的回答這一問題!因為很多人並不知道被拐賣的兒童的下場是多麼的悲慘!

也許你會認為拐來的兒童無非就是賣給別人家當孩子了。我想說,如果是這樣的一個下場,那真是已經是不幸中的萬幸。問題是很多兒童並不是被賣給人家當孩子,而是變成了乞丐,成了一些人的賺錢工具。而且這些手段非常殘忍!

有的明明是很正常的一個孩子,故意把孩子的手腳都弄折,而且折了之後讓它自然生長,長得歪七扭八之後再打折,這樣反覆幾次,讓孩子從一個正常人變成了一個畸形人,目的就是博得別人的同情,以為這是自己家的畸形兒童,把這些孩子放到馬路上讓他們乞討。

還有的把孩子的舌頭割掉,讓孩子不能說話,不能去尋找自己的親生父母。有的把孩子故意燙傷,變成了燙傷的孩子。

如果是這樣的情形,你還不認為拐賣兒童罪應該設置死刑嗎?你不覺得這些收買兒童的人更應當被判處死刑嗎?!

其實對於這個問題,我已經不想說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如何處罰了,因為就算對他們千刀萬剮,也無法挽回一個天真無邪的孩子。

在這裡我想提醒每一位父母,與其加大拐賣兒童罪的懲罰力度,不如讓我們每一個家長從自身做起,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現在拐賣兒童的手段真的是防不勝防,各種各樣的招數讓人應接不暇,但是如果要想預防也不是不能的。只要我們對孩子多一點點關心,提高一點點的警惕,平時對孩子多一點點安全知識的教育,或許就可以挽救一個幼小的生命!讓我們大家都努力為孩子創造一個安全的空間吧。

對於有些家長成天低頭玩手機,把孩子丟在一邊不管不顧的現象,真的應該好好反省一下了,我真的不明白,手機真的比一個孩子的生命還重要嗎?當你再次看抬頭,看不見孩子的時候,我不知道此時此刻你手機上的內容還能再次吸引你的眼球嗎!


任律師工作室


拐賣是社會上淺薄的認識,基本認為拐賣是拐走然後賣掉,不是綁架也不是勒索,更不是搶劫,就是把孩子帶走了!常常被指責父母照看不周。

但是孩子被帶走了就真的只是帶走了嗎?真的只是被賣了嗎?真的不受苦受難賣到不妊不育的家庭嗎?不一定。所以一但被拐便不明生死,導致被拐家庭絕望,再說以往是一胎政策

,普通家庭就是滅了一家,無燈火繼承。而對國家又是一損害,少了一花朵或少了一個兵,還勞費諸多物力財力去幫尋被拐人!

所以問題來了,被拐賣人安全是不可預計的,必須用最嚴重後果來預計,而制定法律,八幾年以前聽過搶劫幾百塊的被判無期徒刑,九幾年聽說搶劫幾萬塊的被判槍斃,難道現在一個小孩不如九幾年的幾萬元嗎?

以下是搶劫罪最高刑法!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一條,兒童是延續國家與家的希望,被拐為何不能與入戶搶劫論?

第二條,一個兒童被拐走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被拐走有很大差距嗎?

第三條,金融機構被搶只是搶走財物不管多少,難道一個孩子就比不上一個金融機構?錢財能與人命相比嗎?這不符合一切為保護人民安全為核心!也表現了人不如錢財不如所謂金融機構。

第四條與第三條基本響應,只是次數與數額,基本表現人販子沒有死刑也沒有搶劫百萬千萬罪大,人也沒有值百萬千萬!

第五條,被販人口生命安全不確定,必定以最重論判。

第六條,人販子冒充什麼角色去誘騙兒童達成拐賣目的都是模糊的,若不是冒充軍警誘騙拐賣便不論最重搶劫罪?冒充軍警怎麼了?只是影響了軍警形象!一個人或一個兒童被拐賣

不比軍警形象要緊嗎?

第七條,持槍搶劫和空手抱走小孩有何區別?最終也是被劫只是物質不同,人命關天,發現的群眾制止發身傷亡為何判處故意傷害罪過故意殺人罪?

第八條,人命與所有物質相比大家可以發表討論。

所以說能不能判死刑大家去跟村代表談談,讓人大說說


A家19


拐賣兒童是否應該量刑為死刑?看到你提這個問題會引起很多人認為拐賣兒童應該量刑為死刑,才能解大家的心頭之恨。拐賣兒童,讓很多家庭支離破碎,為了尋找被拐賣的孩子,路宿街頭,四處奔波,都是沒有任何結果。

因為有些人的無知,金錢誘惑,利益驅動下去犯罪。有單獨拐賣兒童的,有團伙作案的,有的甚至一條龍的組團拐賣兒童。在很多拐賣兒童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有很多婦女為人父母,卻幹著傷天害理的事,還有的是60歲以上的爺爺奶奶也參與其中,為了金錢,這些人是喪盡天良。

以前通訊不發達,技術落後,被拐賣後兒童很難被解救,給很多被拐賣的家庭帶來的傷害。而現在建立了DNA數據庫,解救出來的被拐賣兒童可以通過DNA找到父母。被抓到的人販子判刑三五年,十幾年的也有,但目前還沒有因為拐賣兒童被判死刑的。

看到對拐賣兒童的犯人判刑大家感覺量刑太輕,應該抓一個槍斃一個,感覺判處死刑會起到很大的震懾作用。但法律法規是按照程序來量刑的,雖然人販子可惡,但沒有造成傷害,他們只是為了錢,並沒有把孩子怎麼著,無法判處死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如果抓到人販子立即槍斃,是不是他們為了錢會鋌而走險傷害到孩子?喪盡天良的人販子的確可惡,看大家的回答都是讓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效的震懾到拐賣兒童再犯罪。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也歡迎你和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瞭解更多的社會信息。


踏雪尋梅jia


拐賣孩子的應當被判處死刑。這是震懾犯罪,維護受害人及其親屬權益的最直接最有效方式。

現在法律界有些人被西方所謂的“人權”思想洗腦了。一講到死刑,就談虎色變,動不動拿出人權大棒。極力維護一些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的所謂人權。

難道那些被犯罪分子害的家庭支離破碎,骨肉分離,家破人亡的人就沒有人權了嗎? 對一些窮兇極惡十惡不赦的犯罪分子,就應該處以死刑。

這是他實施犯罪所應付出的代價。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既然只為一己私慾和貪慾,置別人的生命和家庭幸福於不顧,害的別人家破人亡、生不如死,這樣的人還算人嗎?這樣的人有什麼人權可言?

法律首先要維護的是遵紀守法的人的人權。人權不是犯罪分子的擋箭牌和護身符。常常揮舞自由和人權大棒的人,就是希望你這個社會亂,人們為所欲為,自已好從中漁利。法律是公開公佈的,是要求大家都遵守的,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犯罪分子,以自己的犯罪行為放棄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和部分人權。

片面維護那些罪刑嚴重的犯罪分子的人權,其效果是在鼓勵犯罪,就是不尊重受害者及其親屬的人權。因為不重處,那些犯罪分子就會覺得即使把別人害的家破人亡生不如死,也會沒事。有一位法律專家在講課時竟然說,如果重處,會讓犯罪分子喪心病狂,反正是一死,會讓他們更加兇殘。依我看,這個所謂的專家法律邏輯相當混亂。他的前提難道是人人都是犯罪分子嗎?之所以要把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嚴重危害和痛苦的犯罪分子處以死刑,是以大多數人尚未犯罪為前提的,而不是每個人假設都是犯罪分子。這樣的所謂專家,基本的邏輯判斷和分析能力都沒有,還跑出來給人講課,簡直是荒唐之極。法律是要防止犯罪,以其威懾力盡量讓人們不犯罪,不是用來與已經犯罪的犯罪分子講交易、談條件、講如何犯罪的!!!知道是死刑還去犯罪,目的就是為了讓自已被判死刑的人,也就沒有必要再談該犯罪有無死刑的問題了。試問這個社會拐賣兒童實施犯罪的人是絕大多數還是不犯罪的人是大多數?沒有能杜絕犯罪的完美的刑法,只有讓絕大多數人不去犯罪的刑法。

所以,將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和後果的人販子和詐騙犯處以死刑是維護受害人及其親屬人權的最直接最有效方式,勢在必行,應儘快實施。


遼闊海天


現在刑法的立法趨勢是逐漸減少死刑。現階段,我國刑法中僅有46個死刑罪名。

拐賣兒童罪在刑法中,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這一章節罪名。該章節中量刑最高為死刑的罪名有五個,分別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姦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規定,對拐賣兒童罪的刑罰是分為三個檔次。

1.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嚴重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拐賣婦女、兒童,具有本款所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而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但是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法律卻沒有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有進行解答。拐賣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下列幾種:

(一)拐賣婦女、兒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賣婦女、兒童八人以上不滿十五人手段特別惡劣的;(二)盜賣嬰兒、幼兒多人或多次的;

(三)劫持、綁架婦女或用藥物麻醉婦女後將其出賣,後果嚴重的;

(四)摧殘、虐待被拐賣的人致其重傷、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籠統的適用死刑確實不符合刑罰相一致的理念,但此類犯罪嚴重侵犯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致使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甚至家破人亡,嚴重危害社會和諧穩定,依法進行嚴懲也是眾多民眾要求。


葉律師


拐賣兒童應該判死刑!但是,但是如果真的判死刑,帶來的後果就是:人販子為了自己活命,會在可能暴露的情況下對拐來還未賣出去的兒童進行殺人滅口。而人販子也就從普通罪犯進化成了亡命之徒!

我認為,法律對人販子應該株連三代。三代以內不能從政,不能享受國家任何政策(比如醫保,低保,義務教育等),三代以內都納入失信人名單。

人販子出獄後安裝定位器,每週到當地派出所報道。不得出本市活動,本市公佈人販子照片等信息,嚴防他們靠近兒童!


堅持不懈83556401


這個問題是一種痛,拐賣人口這屬於違揹人道的行為,現在都一直存在,這足以說明在利益的面前任何本來應該消失的東西都有死灰復燃的可能性,這是一個利益鏈條的存在,從拐到賣再到買,這是一個完整的黑色鏈條,拐只是這個鏈條的一個環節而已,拐的目的就是為了賣錢,如果沒有購買者那就等於這個鏈條缺少了一個最重要的關鍵環節,那整個鏈條就會完全斷裂消失。

曾經看過一個故事,說以前有一個新上任的縣太爺,到了上任的地方發現在那個縣城附近存在著許多的土匪,經常對周邊的老百姓和商販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官府出兵去緝拿這些土匪,而這些土匪都會提前消失等到官府的官兵一走這些土匪又出來興風作浪,最後這個新來的縣太爺做出了一個決定,就是隻要發生一件土匪違法的事情就扣除衙役一個月的俸祿,連續發生三次就撤掉官差的職位貶為平民,神奇的事情發生了,那些土匪一夜之間全部消失了,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什麼?

在打擊拐賣人口這件事情上不只是打擊人販子就可以解決問題的,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在轉移和銷售環節上也應該重點打擊,只有把購買者這個源頭切斷了,那整個拐賣鏈條自然維持不下去,而購買者這個問題才是最難解決的,畢竟這個跟一定的社會問題產生直接或者間接的關聯,重男輕女,以及傳宗接代的觀念非常的深,還有男多女少大把男性娶不到老婆而沒有後代,這些原因都是導致養成了人販子的土壤。

在打擊人販子的行為上當然不可以心慈手軟,嚴厲打擊人販子是應該的,至於應不應該使用死刑這根本不用討論,因為死刑其實在拐賣人口的案件中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有嚴重到了一定程度才會對這些犯罪分子使用死刑,但是話說回來,其實販賣人口是屬於違反人道的行為,已經非常嚴重了,對於這種行為已經沒有輕重之分了,其危害大小是完全一樣的嚴重,所以使用任何處罰都不為過包括死刑,畢竟沒有人不怕死。

但是光打擊人販子其實也只是治標不治本的行為,解決不了根本的問題,把銷售市場的問題解決了才是最根本的解決方案,那些人販子拐賣販賣人口目的就是賣給需要的人,從而得到鉅額的利潤,金錢才是這些人的目的,像購買被拐賣來的兒童的家庭,買了小孩目的就是為了家裡面有後代傳承下去,如果把人口戶籍和身份證辦理的一些條件更改一下更嚴厲和杜絕走後門的行為發生,在給那些家庭裡來路不明的小孩在辦理戶籍和身份證的時候可以起到一定的辨別失蹤兒童的作用,事情會不會有一點效果,畢竟一個人如果沒有戶口和身份可是什麼也做不了的,再有就是實行買賣同罪的方式。

畢竟現在的年輕人都接受了不錯的教育,在生兒育女傳宗接代方面已經沒有老一輩人那麼執著了,相信以後年青一代當家做主以後老一輩人的老去,這種事情應該會少很多,更何況以後的人口戶籍入戶以及身份證辦理更加先進和人性化,一些被買來的小孩很難再被不知不覺中改變身份,以後最好實行最簡單的身份證以及戶口辦理採集指紋的方式或者基因檢測的方式全國聯網,這樣基本上可以杜絕購買者的僥倖心理。


無法超越的足跡


必須以死刑為主,有期徒刑和無期為輔。因為被拐兒童一個,受嚴重傷害的是一家,受衝擊受影響的是整個社會。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從下幾點:一是把非法收受小孩的家庭納入同案同性質判處,也就是把拐賣方和買方捆在一起處理。二是對傷害、殘害兒童的一律處死,對未傷害甚至保護好小孩的應從輕處理,對自首者又無其他罪行的可輕判或釋放。三是對賣、買人雙方家庭親友或者其他人知情不報者或者享受到犯罪髒款者按同案犯處理。對案件當事人包庇或者充當支持保護的一律按照同案同罪判決。對非法收受方的鄉村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四是對因被拐兒童監護人明顯看管不嚴,保護不力、嚴重失責者,也要追究其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五是對社會舉報人員查實後給予重獎。


老楊66890026


如果執行死刑,人販子可能會鋌而走險,殺害兒童。但是換個角度,不執行死刑,起不到巨大的威懾作用,會有更多的兒童被拐賣,甚至迫害致死,可怕程度遠超執行死刑人販子給孩子帶來的傷害。要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雙管齊下:

第一,嚴打賣方根源。對於人販子,如拐賣的兒童被迫害死亡或者傷殘,則直接判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投案自首,且孩子安然無恙,可執行無期徒刑。這樣還不至於逼人販子狗急跳牆迫害孩子。如果不自首,逮住後不管孩子情況如何,均判死刑,立即執行。

第二,斷絕買方根源。對於敢買拐賣的兒童的,一律死刑!如果買方買到後對孩子保護的好,且馬上報警悔改,可免刑,如果隱藏或者不及時交出孩子,繼續判死刑。這樣可以讓孩子在被拐賣後不至於受到傷害。

最後,法律必須加緊普及啊,不然不懂法的人還是可能會辦錯事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