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實施意見

「政策」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實施意見

(2018年1月22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佔補平衡工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甘肅重要講話和“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著力加強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著力加強耕地管控、建設、激勵多措並舉保護,採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強耕地佔補平衡規範管理,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為建設經濟發展、山川秀美、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幸福美好新甘肅構築堅實的資源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嚴保嚴管。強化耕地保護意識,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強化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堅決防止耕地佔補平衡中補充耕地數量、質量不到位的問題,堅決防止佔多補少、佔優補劣、佔水田補旱地的現象。已經確定的耕地紅線絕不能突破,已經劃定的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絕不能隨便佔用。

2.堅持節約優先。統籌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設用地,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提高效率,實行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3.堅持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耕地保護主體責任,健全利益調節機制,激勵約束並舉,完善監管考核制度,實現耕地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相統籌,耕地保護責權利相統一。

4.堅持改革創新。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突出問題導向,完善永久基本農田管控體系,改進耕地佔補平衡管理方式,實行佔補平衡差別化管理政策,拓寬補充耕地途徑和資金渠道,不斷完善耕地保護和佔補平衡制度,把握好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關係。

(三)總體目標。牢牢守住耕地紅線,確保實有耕地數量基本穩定、質量有提升,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於7477萬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5985萬畝,確保建成1520萬畝、力爭建成2100萬畝高標準農田,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為確保穀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提供資源保障。耕地保護制度和佔補平衡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促進形成保護更加有力、執行更加順暢、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護新格局。

二、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

(四)加強土地規劃管控和用途管制。依據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成果,落實減量化、保耕地、定邊界、控總量、優佈局的要求,全面完成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工作。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管控作用,從嚴核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優化建設用地佈局,從嚴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優質耕地。改進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配管理辦法,將指標分配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區域資源環境容量、土地開發強度和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等掛鉤。對土地開發強度較高、耕地後備資源不足的地區,相應減少新增建設用地特別是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指標。鼓勵各項建設佔用未利用地,具體建設項目全部佔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除應由國務院審批外,全部由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政府審批。

(五)嚴格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和保護。全面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將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內容,在規劃批准前先行核定並上圖入庫、落地到戶,並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相結合,將永久基本農田記載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和特色農產品種植區範圍內的耕地要優先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實行重點保護。強化永久基本農田對各類建設佈局的約束,各地各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建設、基礎設施、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推進多規合一過程中,應與永久基本農田佈局充分銜接,原則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農田邊界。

(六)嚴控非農建設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用途。除法律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無法避讓的外,其他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堅決防止永久基本農田“非農化”。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必須對佔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嚴格論證,通過國土資源部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依法依規報國務院批准。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剛性約束作用,嚴禁通過擅自調整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審批。

(七)以節約集約用地緩解建設佔用耕地壓力。實施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逐級落實“十三五”時期建設用地總量和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佔用建設用地面積下降的目標任務。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推進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改革試點,促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引導產能過剩行業和“殭屍企業”用地退出、轉產和兼併重組。做好工礦廢棄地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完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規範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考核和約束,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實現建設用地減量化或零增長,促進新增建設不佔或儘量少佔耕地,積極開展節約集約模範縣創建活動。堅決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禁止向鋼鐵、水泥、煤炭、電解鋁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以及高耗能、高汙染、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批地供地。

(八)做好建設佔用耕地踏勘論證。正確處理簡政放權、改革審批與保護耕地、嚴格監管的關係,提高土地審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務,建立綠色通道,對省政府確定的重大工程涉及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易地搬遷等工程用地指標做到應保盡保。嚴格執行以補定佔、先補後佔規定,引導建設項目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避開質量等級較高的耕地。強化建設用地預審,嚴格項目把關,用地預審階段,禁止在各級各類保護區審批與環境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不再對補充耕地和徵地補償費用、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安排情況進行審查,但建設單位必須承諾將補充耕地、徵地補償、土地復墾等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申請用地預審的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或佔用一般耕地規模較大(線性工程佔用耕地100公頃以上、塊狀工程70公頃以上或者佔用耕地達到用地總面積50%以上)的,需編制耕地保護與土地利用專項論證報告,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實地踏勘論證。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佈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的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

(九)合理調整建設用地比例結構。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引導城鎮建設用地結構調整,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態用地;優化農村建設用地結構,保障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促進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合理增加城鎮用地,加大農村空閒、閒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爭到2020年,城鎮工礦用地在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中的比例提高到30%以上。調整產業用地結構,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點基礎設施用地,優先安排社會民生、扶貧開發、戰略新興產業以及國家扶持的健康和養老服務業、文化產業、旅遊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用地。在符合建設要求、不影響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的基礎上,因地制宜推動城市交通、商業、娛樂、人防、綠化等多功能、一體化、綜合型公共空間立體開發建設,引導城鎮建設提高開發強度和社會經濟活動承載力。

(十)嚴防集體土地流轉“非農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抵押、擔保等,必須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堅持農地農用,嚴禁以農地流轉之名違規搞非農業建設,防止耕地“非糧化”、嚴禁“非農化”。農業結構調整不得改變耕地用途,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造湖、種植林果、建綠色通道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生態退耕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程序辦理。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承包經營人,應承擔起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的義務,堅決制止和杜絕掠奪式生產、撂荒、閒置、改變用途及其他破壞耕地的行為。重點加強對租賃農地“農轉非”情況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工商資本租賃農地核查,嚴防工商資本介入土地流轉後搞非農化建設,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三、改進耕地佔補平衡管理

(十一)嚴格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責任。進一步強化耕地佔補平衡的法定責任,補充耕地是用地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減免。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無法自行補充數量、質量相當耕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市域內調劑為輔,省級調控補充,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積極爭取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和資金。依據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佔用耕地質量狀況等,研究出臺我省耕地佔補平衡管理辦法,制定差別化的耕地開墾費標準。對經依法批准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十二)大力實施土地整治,落實補充耕地任務。拓展補充耕地途徑,統籌實施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新增耕地經核定後可用於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科學劃定宜耕土地後備資源範圍,禁止開墾嚴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開墾耕地,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開發為園地和設施農用地的未利用地,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和農業主管部門共同認定能調整為耕地的,可以視同補充耕地。鼓勵地方統籌使用相關資金實施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鼓勵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根據土地整治規劃投資或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多渠道落實補充耕地任務。

(十三)規範省域內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縣(市、區)政府無法在本行政轄區內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可在市域內相鄰的縣(市、區)調劑補充,仍無法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的,可在省域內資源條件相似的地區調劑補充。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管護費用等因素,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抓緊制定調劑指導價格和建立補充耕地交易平臺,規範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十四)補改結合提高補充耕地質量。實施提質改造,在確保補充耕地數量的同時,嚴格落實佔補平衡、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鐵路、高速公路和大中型水利水電等重點建設項目,可對補充耕地和提質改造進行承諾;其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在完成補充耕地數量的前提下,可對通過提質改造落實佔優補優、佔水田補水田進行承諾。各類城市建設用地涉及佔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先補後佔和直接補充優質耕地或水田要求,實現耕地佔補平衡,充分發揮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約束作用,倒逼城市挖潛利用存量土地、節約集約用地。鼓勵各地採取措施,先行實施提質改造,實現先改後佔。強化過程監管,建立專門的補改結合管理臺賬,列明建設項目和補充耕地項目、提質改造項目清單,實行跟蹤監管。

(十五)嚴格補充耕地檢查驗收。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規範項目規劃設計,強化項目日常監管和施工監理,確保工程質量和耕地質量全部達標。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嚴格新增耕地數量認定,依據相關技術規程評定新增耕地質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要先評定質量等級再驗收,沒有達到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應及時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中進行報備,並在當年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進行地類變更。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要做好對市(州)、縣(市、區)補充耕地的檢查複核,確保數量質量到位。

四、推進耕地質量提升和保護

(十六)大規模建設高標準農田。各市(州)要根據全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和全省土地整治規劃的安排,逐級分解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統一建設標準、統一上圖入庫、統一監管考核。結合精準扶貧,大力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以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以縣為單位,探索多種形式的資金整合模式,整合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農牧、水利等部門涉農資金共同建設高標準農田;按照“以補代投、以補促建”等投入方式,引導和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共同參與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探索實行委託代建、特許經營和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和工商資本投資建設高標準農田,確保“十三五”建成高標準農田932萬畝。抓好東部百萬畝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確保圓滿收官,推進甘肅省中西部精準扶貧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實施,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加強高標準農田後期管護,按照誰使用、誰管護和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高標準農田基礎設施管護責任。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要統一納入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實行在線監管,統一評估考核。

(十七)實施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全面推進建設佔用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切實督促建設單位落實責任,將相關費用列入建設項目投資預算;各類建設集中連片佔用耕地的,都要開展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剝離的耕作層可重點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汙染耕地治理、礦區土地復墾以及城市綠化。全面落實生產建設項目損毀土地復墾義務,積極開展歷史遺留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加強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將中低質量的耕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加強新增耕地後期培肥改良,綜合採取工程、生物、農藝等措施,開展退化耕地綜合治理、汙染耕地阻控修復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質,實施測土配方施肥,強化土壤肥力保護,有效提高耕地產能。

(十八)統籌推進耕地休養生息。對25度以上坡耕地、嚴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度—25度坡耕地、嚴重汙染耕地等有序開展退耕還林還草,不得將確需退耕還林還草的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將已退耕還林還草的土地納入土地整治項目,不得擅自將永久基本農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納入退耕範圍。積極穩妥推進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制定輪作休耕實施方案,加強輪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減少或破壞耕地,不得改變耕地地類,不得削弱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大輪作休耕耕地保護和改造力度,優先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因地制宜實行免耕少耕、深松淺翻、深施肥料、糧豆輪作套作的保護性耕作制度,提高土壤有機質含量,平衡土壤養分,實現用地與養地結合,多措並舉保護提升耕地產能。

(十九)加強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監測。開展土地整治綜合成效評估,健全耕地質量和耕地產能評價體系,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定期對全省耕地質量和耕地產能水平進行全面評價併發布評價結果。加強土地調查監測體系建設,完善耕地質量監測網絡,開展耕地質量年度監測成果更新,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高標準基本農田示範縣為重點,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要全部納入監測範圍。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質量、成效、管理和社會影響等方面的評價工作。充分利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加強對特色農產品原產地土壤保護和利用,結合土壤汙染狀況詳查結果,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調監測與評價,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分類清單。

(二十)推動土地整治向國土綜合整治轉型升級。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對生態系統進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增強生態系統循環能力,維護生態平衡。在黑河、石羊河、涇河、渭河、湟水河等一定區域內統籌開展土地整理、損毀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汙染土地生態修復、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工程,綜合施策、統籌解決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

五、健全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二十一)加強對耕地保護責任主體的補償激勵。積極推進各級涉農資金整合,綜合考慮耕地保護面積、耕地質量狀況、糧食播種面積、糧食產量和糧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護任務量等因素,統籌安排資金,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標準,加大耕地保護補償力度。鼓勵地方統籌安排財政資金,對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給予獎補。獎補資金髮放要與耕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掛鉤,主要用於農田基礎設施後期管護與修繕、地力培育、耕地保護管理等。省級在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優先支持出臺耕地或基本農田保護經濟激勵制度並實施較好的地區。

(二十二)實行跨地區補充耕地的利益調節。在生態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支持耕地後備資源豐富的國家重點扶貧地區有序推進土地整治增加耕地,補充耕地指標可對口向省域內經濟較發達地區調劑,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收益由縣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用於耕地保護、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統籌耕地保護和區域協調發展,支持佔用耕地地區在支付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費用基礎上,通過實施產業轉移、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等多種方式,對口扶持補充耕地地區,調動補充耕地地區保護耕地的積極性。鼓勵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優先解決貧困地區扶貧搬遷安置所需建設用地,允許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在省域範圍內流轉使用,研究制定甘肅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流轉使用管理辦法。

(二十三)切實維護被徵地群眾的權益。嚴格履行徵地報批前期告知、調查確認、組織聽證及用地批准後的“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加快建立省級徵地信息公開平臺。嚴格執行全省徵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及徵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充分保障廣大群眾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採取多種方式確保徵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拓寬安置補償方式和途徑,實行同地同價,國家和省上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徵地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徵收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集體土地,對有土地整治條件的,市(州)、縣(區、市)政府要通過安排土地整治項目增加新增耕地進行安置。

(二十四)加大耕地保護建設性補償力度。按照“以建設促保護”的總體要求,不斷提高農村土地整治水平,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調動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各地要進一步加大建設性投入,以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為平臺,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和其他涉農資金,發揮資金整合效益。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參與土地整治,增加資金來源。規範開展補充耕地指標交易,多措並舉,全面穩定和拓寬建設性補償資金渠道,完善建設性補償管理機制。加大貧困地區土地整治支持力度,在安排建設任務和補助資金時給予傾斜,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完全下放到貧困縣,助力精準扶貧精準脫貧。

(二十五)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動農業現代化,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合理界定設施農用地範圍,嚴禁隨意擴大,直接用於或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在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相互聯合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配套設施用地,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在設施農業建設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應主動服務、加強指導,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

六、強化保障措施和監管考核

(二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共同責任機制,成立省委領導任組長的耕地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強化措施,落實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樹立保護耕地的強烈意識,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格源頭控制,強化過程監管,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全面落實;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承擔起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職盡責,充分調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形成保護耕地合力。

(二十七)健全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政執法監管、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作用,構建全方位、多渠道、多關口、網絡化的耕地保護監管體系。建立耕地保護社會監督員制度、群眾舉報信訪制度,發揮新聞媒體作用,形成全社會監管保護耕地的良好局面。利用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臺,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動態監測,加強對土地整治過程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完善土地規劃、基本農田保護、土地整治、佔補平衡、耕地質量等級成果等數據庫,建立數據實時更新機制,實現國家與省、市、縣四級系統的互聯互通,強化耕地保護全流程動態監管。加強對各級政府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履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健全耕地保護制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十八)嚴格執法監察。健全土地執法聯動協作機制,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加強對違反規劃計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結構調整中損毀耕地和基本農田等違法行為的執法檢查。堅持重大典型違法違規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典型案件及時進行公開查處、公開曝光。建立國土資源部門與法院、檢察、公安、監察等多部門的聯動協同機制,形成查處合力。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亂、年度管轄範圍違法佔用耕地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地區,啟動問責機制,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實行問責追究,嚴肅處理。

(二十九)完善考核制度。完善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編制土地資源資產負債表,全面檢查和考核耕地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完成情況、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耕地佔補平衡落實情況等。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牧廳、省統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提出考核指標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下達,作為市(州)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各市(州)政府應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對下級政府上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的檢查及本級政府的自查,並將檢查及自查情況報告省政府,對各市(州)自查情況,省政府將組織抽查、核查並通報結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實績考核、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耕地保護黨政同責,對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的,依紀依規追究黨政領導責任。

(三十)完善制度標準。結合當地實際,認真把握各項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責,規範各項管理工作,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治管理的法制建設,研究制定我省高標準農田建設標準,適時修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加強相關技術研究,重點解決耕地鹽漬化、板結、汙染耕地等治理與修復等關鍵技術。

(三十一)開展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結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抓好耕地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教育普及,積極宣傳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先進典型和經驗,廣泛宣傳我省國土資源省情和形勢,增強社會各界的資源憂患意識,提高全社會依法用地,促進形成保護耕地的全民共識。要將耕地保護納入各市(州)、各部門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和幹部培訓內容,加強科普宣傳和人才培訓,普及推廣耕地保護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