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律師在線:「入贅」或「兩顧」後,贍養義務和繼承權是否有變?

網友通過“莆田東南網”留言諮詢:“入贅”或“兩顧”的男人,在贍養老人的義務上和繼承遺產的權利上,是否有變?

福建寬冉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麗杭解答如下:

“入贅”“兩顧”並不是法律概念,僅是民間婚俗的一種叫法,故其既定的權利義務並沒有發生改變。現就網友所提問的“入贅”“兩顧”後的男人贍養義務及繼承權具體分析如下:

1.對自己的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系法定義務,不隨其婚姻的形式而發生改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因此,男子即使是入贅他家,對自己的父母仍負有贍養義務。

2.對自己父母享有繼承權,被繼承人有立遺囑的除外。根據《繼承法》第九條之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因“入贅”“兩顧”後,男人對自己父母有履行贍養義務,同時仍享有繼承權,但在繼承份額上具體會受其撫養義務及撫養情況的影響。

3.對配偶一方父母贍養義務問題。“入贅”“兩顧”男人對配偶一方父母沒有直接的贍養義務,但其仍需扶助配偶對配偶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4.對配偶一方父母繼承權問題。所謂的繼承,一般是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的近親屬間或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之間。一般情況,“入贅”“兩顧”男人對配偶父母的遺產沒有直接的繼承權,但若滿足以下特殊情形,即《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種條件下的“入贅”“兩顧”男人對配偶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

(以上意見,僅代表律師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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