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進屋偷東西,主人追之,小偷摔死要求屋主賠償,能不能不賠錢,死硬不賠算不算違法?

大鐘鍾道至簡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這是個既簡單又複雜的問題~

簡單的說,小偷進屋摔死活該,主人追小偷行為十分正當,無論小偷是否死硬,主人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複雜的說,小偷一死,人命關天,問題就不簡單了。若小偷的死亡認定為意外事故,那麼主人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若小偷的死亡是因主人追逐行為所致,那麼主人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至於是否擔責,認定的標準在於主人追小偷時,其行為尺度是否僅限於制止偷竊行為。若行為尺度過限,傷害了小偷,那麼主人須擔責。

綜上,小偷死硬(請問有可能“死軟”嗎?不明覺厲),失主是否需要擔責賠錢,不同的實際情況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但是,若被法院認定擔責,卻拒絕賠錢,那是違法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蘋果耗子


小偷,一個人們都相當不屑的“職業”

從古至今,人們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自己身上的財物跑進別人的口袋。更不願意看到的是自己明明看到自己的財物被別人拿在手中,而不敢言語。



前些年,坐公交車最怕的就是自己的“東西”一不小心的被“順走”。公交車上的小偷多了,繼而抓小偷的警察叔叔也就多了。做一趟公交車,皮包被割,褲子被割。公交車上看到別人被偷,自己還不敢言語,因為大家都知道,在車上最少有會有兩名團伙。

隨著經濟的發展,公交車上被順走財物的事情已經少之又少了,社會治安也越來越好。就是這一點就應該給我們的警察叔叔一個大大的贊!


然而小偷進屋偷東西,屋主追之,導致小偷摔死。這一個問題就好像警察抓捕嫌疑人時,導致嫌疑人死亡,還有就是前些年被吵的沸沸揚揚的,交警在追捕嫌疑車輛時,嫌疑人緊張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嫌疑人死亡。這一事件出來後,我們在路上就再也沒有看到過警察叔叔開車追趕嫌疑人的。

小偷進屋偷東西是一件事,而屋主追趕小偷致使小偷死亡,就是另一件事了。兩者沒有多少聯繫,就是小偷死亡的原因之一。



現在的法律體系在逐漸完善當中,日常生活中人們的一些陋習,就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隨意說在生活中,我們要時刻改變自己的陋習。


曉輝侃生活


這個問題的關鍵在如何認定“主人追小偷摔死”性質,這個“追”是否有過錯。我歷來認為這是沒有過錯的,因為“追”的目的是什麼?一般情況下沒有發生的事,不好認定它的性質。也可能追者邊追邊喊“我打死你!”實際上真地追到了並不一定真打死小偷;可能追的目的只為了控制並扭送小偷。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我們只能認定追小偷的目的只是為了控制並扭送小偷,而控制並扭送小偷,是每個公民應當有的法律義務。既然“追小偷”沒有法律責任,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相關問題的認識是有個漸進的過程的。歷史上有過很多很不好的事例。比如交警追交通違法人員,造成被追人死亡的,最後賠償的;警察抓賭博違法人員,參賭者跳樓、跳水造成傷亡的,也是賠償的……這些用不著舉例,媒體曝光的只是少數,實際發生沒有曝光的也不少。當初曝光這些案例時,很多網民,其中也有“噴子”甚至“水軍”,在網絡“大V”、“公知”的助推下,也是支持賠償的。不客氣地說,這其中也有現在“不支持賠償”的網民。這些事例的處置給了公眾非常不好的導向。

話說兩頭,對警察如此,對普通公民也是如此,也要講究比例原則。普通公民的正當防衛也好,民警執法辦案也好,也要講究個“比例原則”。比如抓小偷,出發點不是為了“控制並扭送”,就是為了毆打洩憤,抓到小偷照死裡毆打,致其嚴重受傷或死亡,這就超出了度。這種情況下,抓小偷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要承擔行政、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顯著從輕處罰;再比如警察執法中,一個交通違法人僅是闖個紅燈,證據已經確鑿,還去追趕,導致交通違法者傷亡,或其他無關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毀的,這就超出了度,但是處罰應當顯著從輕。必定這些後果是對方的違法犯罪行為引起,對方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也就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這才是正確的司法導向。

對於上述兩例中的公民、民警從法律層面應當給予最大的容忍。抓小偷、甚至給小偷適度的體罰也是維護社會正義,當然也不能公開鼓勵;交警執法必定是職務行為,不是為了自己的個人利益,是為了捍衛法律的尊嚴。

中國的事情也很複雜,有的事情一做就偏,往往強調抓小偷的正義性,就會走向另一個極端,這可能也是我國立法中對正義行為不敢擴大“限制解釋”的主要原因。提倡正義,就容易出現“偽正義”。網曝:一個女孩為一個路人指路,路人感激買了一瓶飲料給這女孩,卻被人指認為是“拐賣兒童”,遭遇一群人毒打;有個好心人送迷路的孩子回家,也被當著“拐賣兒童”者痛打一頓……這些事件也許於當地的治安生態有關,那地方可能經常發生兒童被別賣的案件,如果不是這樣,“全民高度警惕,高度防範”就是“偽正義”,就不是誤判,完全追究相關毆打他人者的法律責任。我所在的城市已經多年沒有發生過拐賣兒童的案件,公眾是不可能發生這樣的“誤會”的。能給別人指路的孩子,明顯難得被拐騙的。

也許離題遠了,回頭奔主題。題主提出的問題如何處理?

首先,公安機關沒有對追小偷人採取強制措施,應當認為追小偷人沒有違法行政法或刑法規定,民事上是否違法,不在公安管轄範圍。一般情況下(也有例外),追小偷不承擔行政、刑事責任也不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其次,如果只是“追小偷”,沒有其他行為,我認為追小偷的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不應當賠償,連補償都可拒絕。如果有其他行為,是否違法只能由人民法院說了算,其他誰說了都不算。也就是賠不賠?賠多少?應當通過人民法院裁判。

第三,依法該事件應當通過人民法院處理,如果小偷親屬不去法院訴訟,上門取鬧,可以報警。這裡要說明的是,小偷親屬的“取鬧”行為必須違法或犯罪,公安機關及其民警才能有強制權處理,比如有打、砸、搶行為。如果只是一般地糾纏,公安機關也只能勸說、警告、調解。這涉及小偷親屬對法律的認識問題,本質上說還是民事糾紛。但是,(劃重點)有的案件是由量變到質變的,比如多次上門“辱罵他人”、多次上門“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長時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幾分鐘、幾個小時就構成案件的)等等,就構成了違法或犯罪,構成了違法犯罪,公安機關才能立案,並對小偷親屬採取治安或刑事強制措施。對方不構成違法或犯罪,警察也很難有作為,所以也別輕易地說報警不管用,起碼每次報警,民警去了,留有了證據。

最後要說的是,如果死者家庭條件確實困難,追者經濟條件好,出於同情,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補償(是“補償”不是“賠償”),也是符合民法的精神的。自願“補償”並不意味著追小偷的人有法律責任,即便與本事件無關的人主動伸出援手,給予小偷親屬幫助也是合法的。


斷牙虎110


照這種說法,如果小偷進家偷東西,主人發現了喊一嗓子,正趕上小偷有心臟病,一下被嚇死了,那也是房主的責任唄,那法律應該這樣:“按國家法律第多少多少條規定,如果小偷去別人家偷東西,白天別鎖門隨便偷,晚上如果去偷應該把燈給打著,以免小偷偷東西不方便,再第多少多少條,如果發現小偷偷東西,不能驚到他,以免把他嚇死,或逃跑中發生意外,應該報警,至於警察什麼時候到就是未知數了,東西可以偷走,但小偷絕對不能碰”就因為法律的鬆懈,才有小偷的肆意妄為,有一個真實的事情,就發生在我家鄰居身上,他兒子結婚第一天晚上,小偷入室把新郎新娘的衣服偷走了,由於操持婚禮太累小偷入室誰也沒發現,第二天早上才知道,其實小偷是奔錢去的,因為當天收的彩禮錢沒存,但被新娘藏起來了,沒被發現,第二天還是他們家,十來只發鵝又被一夜之間偷走了,第三天新郎新娘回門在孃家住的,就公婆在家,小偷又來了,相中了他們家的大狗,主人聽到動靜打燈就要出去,人家小偷在外邊開口了,說“狗已經被我裝上車了別出來了,出來我弄死你”,我在想現在的小偷能這麼猖狂,就是因為法律對好人的約束,小偷認為反正我偷你東西你不敢打我,也不敢追我,打死我你得賠錢,追死我你還得賠錢,呵呵,還有一個真實的事,是我婆家發生的事,都是二十幾年前了,家裡有六千多斤玉米,那時候苞米得多值錢啊,一年的收成,一夜之間都被盜走了,家裡人都沒發現,但鄰居看到了,車牌號也知道,也願意出來指證那個小偷,就是別說出她名字就行,可是結果呢,警察卻說我婆婆,“你沒看見怎麼知道人家是小偷呢”,鄰居的指正人家根本就不當回事,小偷就那麼正大光明的走了,我們公民還能說啥,只能呵呵


愛你的小懶蟲1


1,法海一粟感到悲哀,因為類似的問題一再出現。看到小偷偷東西時,不能喝止,不能追抓,因為怕小偷被嚇傻摔死而被判賠錢;看到老人摔倒時,不能扶,更不能救,因為怕被反咬一口而被詐賠錢。這些現象表明,社會倫理、社會道德、社會價值等觀念需要重建。

2,法海一粟認為,本案中屋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屋主的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沒有任何過錯,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3,法海一粟認為,法律上,應當積極適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民事自助等法律制度,大膽作屋主不承擔責任的判決,以弘揚社會正義,遏制不良風氣,重建社會價值觀,提高社會倫理和道德水平,讓人們敢於並善於與違法行為作鬥爭,以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小偷進屋偷東西,主人追之小偷摔死了硬要主人賠錢,要不要賠呢?

個人看法肯定不賠,難道社會沒有公理在嗎?

小偷都進屋了,還不讓主人追,追出了事還要賠錢,這裡哪一家的規定呢?

當然這裡有具分一下,看小偷是否是不是成年人,或者是個小孩,那是要注意一點方式,因為小孩儘管偷東西,還不至於要人性命,現在利害的小偷進屋偷東西一但被發現,還要殺人滅口,有的還搶竊搶奸,這麼說主人任小偷宰割,那小偷到變成被保護對象了,社會治安忌能不亂。

正當的防範是必須的,一但小偷被制服,應立即打110來處理,個人不得用私刑,由司法機關按有關法律來處理。如小偷沒有帶凶器,沒有過急的反抗,個人是無權處置的。

如小偷從排水管道想進屋被發現,小偷一慌摔死了,那是活該。只要不是你推他的就行。

回主題,追小偷是應該的,只要不是開車把小偷撞倒至命,有什麼關係,難道東西被偷連追都不能追,摔死了還要失主賠錢,那小偷不成大爺了,這不就跟老人摔倒了無人敢扶的道理差不多了,原則上說你沒碰到小偷死了話該。社會自有公論!古今就有邪不壓正這一說!道理總是向著正義的,法律絕不會偏向邪惡的。


9紫氣東來


死者為大,你就賠點吧。不管是不是法律規定,你意思一點也沒什麼不對。畢竟人雖不是你殺,但卻因你而死。賠點錢,以後心裡也好受,死者家屬心裡也平衡些,不至於天天到你家要你償命。

至於說對方是小偷還是強盜。其實已經無所謂了,只要他是人,他不對你生命構成威脅,卻因你而死。你就多少要付點責任,至於多少,法律說。但絕對不會完全無罪。

這是一個特殊情況。十年你都未必能遇到一回,所以不要抬槓。遇到小偷,該打打,該追追,只要你不怕他弄死就可以,至於小偷被你追死,你沒那本事,也沒那運氣。除非你真的想殺他。


紅色的報復


提問題這位,您是想讓賠呢還是不賠呢?

看您這問題的問法,還是想賠吧?如果是您自己個兒的事,您把小偷嚇死了,你要給小偷賠償,還想從公眾這兒得到一點賠償的“合理性”,那您就錯了!你是的膽兒小的人,怕事!這是咱中國老百姓普遍都有的心態。但是咱不能為了息事寧人,就沒有原則的退讓。否則的話,今天您給這小偷賠償了,明天小偷就組團來您家,訛都訛死你。甚至有的缺德戶,老子死了不想掏錢埋,都抬到你門上來噁心你,你信不信?

人生天地間,第一必須善良。但是善良必須和政治互為前提,必須要有標準有原則。對善的人和事,我們報之以善,人人如此,則社會和諧,天下太平。但是事物是相對的,有善必有惡,對小惡,可耐心教導善意相待。但是對屢教不改者,或者窮兇極惡者,必須祭起法律的刑杖,毫不心軟,毫不留情。

我們都熟悉的雷鋒同志那句名言:對朋友要像春天般的溫暖,對敵人要像秋風散落葉般無情!小偷不是我們的朋友,這是這個社會的敵人,或者說在他行竊那一瞬間,他就是敵對分子,他的行為是別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不發侵害,必須毫不留情予以驅離和打擊。

至於在驅離小偷的過程中小偷心臟病突發死去,被盜的人是不必負法律責任的,雖然小偷的死跟被追趕有直接因果關係,但是前提是小偷偷了東西才被追趕,而且,追趕的人並不知道小偷有心臟疾病,所以,對小偷心臟病突發並不負有責任,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還是那句話,堅決不能賠償,要不然,第一,你家以後就是更多小偷的目標;第二,社會標準和風氣被你不小心搞壞了。


河灘有會


這個問題有點兒複雜,小偷偷東西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作為房主人有權進行制止。從法律上說,房主人制止小偷的違法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但是小偷逃跑後,房主人去追,小偷摔死了。那麼房主人應不應當賠錢呢?這應當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房主人在後面追小偷,小偷在前面跑,兩個人沒有肢體接觸。小偷自己摔死了,那麼這屬於意外事件,房主人不負任何責任。小偷之死,完全是小偷的自己行為造成的,怨不得別人。



二、如果房主人在追小偷的過程中,與小偷發生糾紛,小偷在與房主人撕扯的過程中摔死了,那麼房主人就應當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了。

小偷偷東西固然應當受到懲罰,但是小偷偷東西因為與房主人發生糾紛而死亡,這顯然造成了不應有的後果。對於小偷的死亡,房主人就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至少包賠小偷的喪葬費是有可能的,如果碰到小偷家屬訛人,那麼房主人可能會賠得更多。

當然我們說的賠償只是民事責任,如果說房主人堅決不賠,那也要屬於民事調整範圍,並不算違法。


法重情深


正題來了,但既然小偷家屬提出了賠償要求,那如果小偷家屬已經起訴了要你承擔民事賠償的話,那這時候法院就會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法院會告訴你站在人道立場上,你多多少少是要給一點賠償的,畢竟小偷死了,當然這個賠償金額你是可以向法院和小偷家屬提出異議的,如果你堅持不接受法院調解,你可以向事發地上一級法院提出行政複議,如果上一級法院維持原調解方案,你就得履行賠償義務了,因為法律是最後的準繩(你起碼是要賠償喪葬費的)(但你可以把價格壓到最低😂😂)

最後,奉勸那些依靠小偷小摸過日子的人渣,你特麼有手有腳的你乾點什麼不好非得去偷東西,你大爺的你要是碰到我,我就打死你,賠到傾家蕩產我都要打死你,別問為什麼,我特麼就被偷過,把我汽車玻璃砸碎了偷走車裡的手機和香菸還有一瓶紅酒,gou娘養的小偷別讓我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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