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工作的「四個基本」要求、「三個90%以上目標」具體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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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和人民法院報的相關報道解答一下內容。

一、執行工作的“四個基本”目標

(1)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基本得到遏制;

(2)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

(3)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基本解決;

(4)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



二、“三個90%以上目標”

(1)要求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辦理合格率不低於90%;

(2)要求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不低於90%;

(3)要求執行信訪的辦結率不低於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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