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是“踢皮球”——你了解信访吗?

“2016年8月29日,国家信访局启动引进律师参与来访接待工作。”

至今已一年,不知道大家对信访的印象如何,是严肃的?紧张的?愤怒的?还是充满希望的?亦或是……

小编本人没有去过信访接待中心,在查资料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和同事们分享的时候非常有感触,在这里也转载一下:

李律师在信访接待处遇见了一位老太太,她来信访不是因为“冤屈”,而是因为“态度”。在一起拆迁案子中,拆迁公司以交水电费的名义让老太太的丈夫签了拆迁协议。在法庭上,法官曾问她丈夫,“你有没有文化?你自己签的字看不到?”老太太便有了“心结”,带着十三四页的上访材料到了北京上访。

了解情况后,李律师对老太太说,“我替那个法官给你鞠躬。这几天天气预报有大风雪,你在这里万一出事怎么办?我给你道歉。”次日,老太太坐上了回家的火车,还给李律师打电话报平安,“李律师我回去了。”

是不是跟以往咱们知道的信访有些不一样?是不是对信访有了新的看法?

而近日信访局又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这意味着在信访这个既近又远的领域,人们又有了新的保障。

人们在生活中遇见的麻烦和困惑肯定不少,有些事可能只为了争口气,有些是真的有“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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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是“踢皮球”——你了解信访吗?

那么到底哪些事情是可以且应该通过“信访”找政府的呢?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据调查,大多数信访原因是法院不予立案,或者案件已经终审但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导致判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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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按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人们去找信访单位,到底这二者谁管?

的确有一些本应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导致信访拥堵、其他途径没起到作用;但同样,有信访可以管的事儿,信访人却由于推诿而被告知诉讼或仲裁解决,成了一颗“皮球”两头跑。现在信访局出台了新规,给类似的情况指明了解决之道。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赋予了信访人维权程序选择权,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即两种途径都可以,而非只能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当事人有权选择诉讼或行政解决。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告知信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其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

一旦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只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部门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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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访人找到的信访机关发现无法处理,不是应当负责管理的地方,该怎么办?

《规则》制订了一套分类处理的方法:

只要不是上面我们提到明确不该管的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会秉承着“宽进”原则接受,为您找到该对事情进行处理的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直接或者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

(接到转送发现仍不属于自己职权的,变更转送意见继续交给有权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途径并进行解决。

如果适用信访程序办理诉求,有权处理机关需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做出信访处理意见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并送达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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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是“踢皮球”——你了解信访吗?

说到这里,小编最后想特别提醒一下,曾有人提问说:“信访接待记录或者意见书算不算起诉时的证据?”

其实是不能称之为“证据”的。因为信访局的答复意见、处理意见书是对事件的合理分析及符合政策的说明。而证据是直接证实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勘验鉴定意见等,但可以将信访局的调查材料作为证据。

信访不是“踢皮球”——你了解信访吗?

信访引入律师接待之后,信访人多了一些引导,他们能有人帮忙分析自己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症结和头绪。

此次《规则》出台后,信访人能够更顺利地找到谁是有权管理人,不会再茫然发现自己一直在做无用功。

小编希望看完普法之后,准备去信访的朋友们能得偿所愿,成功达成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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