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新規倒逼機構盡職 有機構從未對重倉股實地調研

實地調研可能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在退市新規實施之後,上市公司的突發退市風險驟增,對於重倉股,機構一次都不進行實地調研未免有些過於荒誕。

本刊記者 易強/文

7月27日,證監會公佈了《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下稱“《決定》”),“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

3月2日,證監會已就上述《決定》發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根據《通知》所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退市新規”),其新增第五條有如下表述:“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做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至“退市新規”於7月27日正式發佈時,其第五條已進一步細化,即“其他重大違法行為”被限定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顯然,這一處改動使得“退市新規”更加嚴厲,同時也更具操作性。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早在2017年8月28日證監會第5次主席辦公會議上,上述《通知》所附“退市新規”即經審議通過,但不知出於何種原因,直至2018年3月2日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瞭解,“退市新規” 之所以自7月27日頒佈之日起立即施行,其第五條之所以會進一步細化,與ST長生(0002680.SZ)“疫苗事件”的影響有重大關係。

而“退市新規”的頒佈與施行,不僅將對上市公司的行為形成巨大約束,更要求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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