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真」起來,公衆參與就要「實」起來

光明網評論員: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流於形式、弄虛作假等問題或將從根本上被遏制。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日前透露,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參與辦法》)已經公開發布,其中,公眾參與已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兌現民眾的環保參與權利的必要一環,也是完善環境保護監督體系的題中之義。然而,在現實中,環評公眾參與過程中的流於形式、弄虛作假現象,仍較普遍。

環評“真”起來,公眾參與就要“實”起來

類似案例,媒體多有報道。如2015年,福建寧德的鼎信實業有限公司,被當地居民反映其項目環評報告中公眾參與問卷調查涉嫌造假,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問卷調查名單中過半數的人並非當地居民,相當一部分人也不住當地,有的壓根不知道所謂調查,但該調查卻給出當地群眾滿意度為99%的結論。這種做法在現實中並非孤例,也是此次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出臺的一個大背景。

這次修訂主要有這樣幾個亮點:首先是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眾參與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過去一些環評造假被發現後,建設單位往往把責任推給環評機構,這無疑大大增加了作假的僥倖心理,也降低了懲處力度。其次則是將環評信息公開的方式細化為網絡、報紙、張貼公告等三種方式。現實中,環評造假的一個重要手段便是對公眾參與形式“偷樑換柱”,儘量縮小環評範圍。而要求環評信息公開必須上網、見報,則大大拓寬了公眾的監督渠道,可減少信息不對稱的空間。最後是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序是否符合《參與辦法》規定進行審查。這讓環評審查更為精細化,也突顯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

不難看出,上述修訂之於現實都非常具有針對性。總的一點,就是要壓縮環評公眾參與造假和形式化的可能性。而在具體執行上,還有必要突出重點。比如,越是大項目,環評方面受到的干擾因素往往越多,這要求對大項目環評公眾參與更要引起重視,加大針對性的監督力度。一方面,項目越大,環境風險可能性也越大,環評的重要性也就越突出;另一方面,大項目環評做實公眾參與,也能夠發揮榜樣作用。事實上,在這方面,近年來環保部門其實已有多次“亮劍”。

如2016年,作為貴州省重大工程,總投資173.07億元的貴州中石化60萬噸/年聚烯烴項目,就因為環評報告不過關而遭到環保部門的拒批。此做法曾引發廣泛關注。原因在於,這樣的重大工程因為環評不過關而公開被拒的情況堪稱罕見。其原因或許並不是說重大工程的環評項目就一定質量高,而是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往往有著種種“綠色通道”,在環評上被“通融”的空間較大。所以,把重大項目的環評做成示範,很有必要,不僅對項目本身負責,也能夠樹立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得看到,一些重大項目因為環評的真實性存疑,甚至連帶影響了人們對於環保治理的信心。對其嚴重性,不可不察。

另外,確保環評公眾參與,也得與日常性公眾參與環保監督的權利打通。現實中,並不排除一些項目在環評上過關了、卻在實際運行當中“掉鏈子”的情況。這一現實警示,不能讓環評為一個企業和項目“蓋棺定論”,對於實際情況與環評報告不一致的地方,應該吸納社會意見,及時糾偏。同時也有必要把平常的公眾監督舉報和投訴作為項目和企業環評的重要參考依據。這樣一來,企業和項目對於環評才不會產生“過關”的心態。

要讓環評“真”起來,公眾參與就必須要“實”起來 。2006年《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實施至今,環評公眾參與的框架和社會意識逐步建立起來。時隔12年後,暫行辦法獲得修訂,可視為是一次基於現實的針對性補漏與升級,也是與“最嚴環保治理”的對接。當然,規則完善只是第一步,政策的紅利還必須靠嚴格執行來兌現。

(轉載請註明來源“光明網”,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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