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篮桥“狸猫换太子”

这两起冒名顶替的出狱案,分别发生在80多年和60多年前,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一方以金钱为条件,另一方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双方互相利用,各得其所

徐家俊/监狱史学者

“桃僵李代”是古代“三十六计”之一,比喻互相顶替或代入受过。通俗的说法就是“掉包”。在商业交易和社会活动中都有“掉包”事情的发生。

宋代有“狸猫换太子”的传闻;苏州评弹《描金凤》中,也曾有狱卒之子出于义气与被判死刑的苏州秀才换监的情节;吕剧《姐妹易嫁》里,还有山东姑娘代替贪富嫌贫的姐姐嫁给平头小伙的故事。尽管这是虚构的艺术作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确有其事。

民国时期上海漕河泾监狱犯人许阿琴,因强盗罪,被上海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30年3月13日入监执行。1932年1月15日,许阿琴的监舍里,又来了一名叫王学生的新犯人,他犯窃盗罪,判拘役50天。

许阿琴是一个惯犯,家中有钱,因此家人常来会见;王学生是初犯,家中较贫苦,平时并无接济。许阿琴对同监舍的王学生虚情假意,以钱财为条件,要王学生同他互换姓名与番号。

1932年3月2日,本应该是王学生期满释放的日子,但是王学生没有出狱,却让许阿琴冒名顶替出狱了。出狱之际,许阿琴不仅把狱中的生活用品和监狱临时保管的贵重物品送给王学生,而且还给了同一监舍的其他犯人一些好处,短期内也封住了他们的嘴巴。

直到20天后,东窗事发。

主管看守长闻悉后马上向典狱长汇报,典狱长通过档案卷宗,查到许阿琴的住址以及平时到监会见亲属的住址。一面派出看守10余人分头严密缉捕,一面对犯人王学生提出审讯。

据王学生供述,他因贪图钱财,以“自由”换金钱,甘愿多坐牢房,答应与许阿琴私换番号,让许阿琴顶替出狱。随后,监狱在当月28日,在上海东郊的川沙县境内将许阿琴捕获,收监关押。

冒名顶替案的两个当事人,许阿琴与王学生已经构成狱内重新犯罪,由上海地方法院并案核办以彰法纪。

另一方面,漕河泾监狱也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该科候补看守长英某因疏忽管理,对于犯人之间私换番号的情况,在管理名籍时没有发现;第二科主科看守长杨某疏忽公务,在办理犯人释放时,也未能察觉,对此,两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考虑到此案发觉数日内,已将许阿琴捕获,故从宽,各记大过一次。

后来,这样“掉包”的事情在上海滩再次上演。

1949年8月22日,上海某公安分局拘留所里来了一批犯人,内有犯人李某,时年20岁,捕前系三轮车工人,因盗窃罪被捕,家中经济条件较差。另一名犯人朱某,时年23岁,也是因窃盗罪被捕,捕前职业系铜匠,经济条件较好,家中开有陶瓷店。李、朱两人原先不认识,拘捕后关押在一起,两人年龄相仿,长相相似,案由相同,彼此住址较近,从而拉近了心理距离。

朱某头脑活、工于心计,他与李某在闲谈中获悉,李某也犯盗窃罪,且是初犯,罪行轻微;自己则作案多起,属惯犯。

朱某判断,李某的处理肯定比自己轻。于是朱某利用李某家境条件较差,爱贪小便宜的弱点,以小恩小惠拉拢他。

有次朱某以关心的口吻对李某说:“在家靠父母,外出靠朋友。现在我们就是落难朋友、铁窗兄弟,大家要互相帮助,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朱某趁热打铁提出,“我们不如互相帮忙,吃官司时我们互相掉换一下姓名,公安分局保管的物品,我值钱的东西全部归你所有,你的破东西归我,这样你会在监狱多待一段时间,但是为了报答你的付出,我出狱后再送一笔钱给你。我出钱、你出力,我们互通有无,互不吃亏。” 开始,李某还有所顾虑,担心事情败露后,不可收场。后来在朱某的花言巧语之下,李某终于同意了这个“特殊的交易”。

9月10日下午,李、朱等几十名犯人由大囚车从拘留所押送到提篮桥监狱。公安分局的押解人员拿了犯人的花名册及相关司法文书,清点人数后与监狱的管理人员办理了移交手续。监狱名籍股的干警接过名单后,就对新入监的犯人办理入监手续。干部呼喊入监者姓名,叫到一名,犯人应答一名,再核查身份,询问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家庭住址,最后按十指指纹,拍摄肖像照,检查身体等。

由于朱某与李某事先已经作了串通,双方互调身份、姓名,再加上名籍股个别干警工作不够细致,核对材料不严,所以,在监狱留下的朱的指纹,实际是李的;留下的李的指纹,实际上是朱的。两人同押一囚室,而且与其他犯人相处得也相安无事。就在他们入监的两个月以后,李某由于罪行较轻,司法机关决定教育后保释出狱。

解放初期,司法机关对部分犯人处保释时,需要家属或亲戚朋友为被释放人员“作保”,“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具备一定条件,比如,在上海要有固定职业、固定住址,或开设店铺,有一定的经济财产等。

诡计多端的朱某请来同乡兼朋友周某为自己办理保释手续,并给了他一笔好处费。事后,朱某于1949年11月10日走出了监狱的大门。几天后,公安分局的在押人员向监狱干部举报了这期“掉包”事件。经过取证调查,证实举报材料属实。监狱首先对在押的李某进行审查;而后又将周某拘获。但是该案主谋朱某,已经听到风声逃跑了。

1950年2月,人民法院以“冒名顶替,致人犯脱逃”为案由,同时对李某和周某进行审判,法院认定李、周致使主犯朱某脱逃,李、周已构成犯罪事实,造成社会危害,因此,对他们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

作为监狱名籍股具体经办出入监的干部王某,由于工作不细致,审核不严,导致犯人“掉包”,冒名顶替案发生,并造成一定影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冒名出狱的朱某,虽然一时漏网,但后来也被捕归案。

以上这两起冒名顶替的出狱案,分别发生在80多年和60多年前,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一方以金钱为条件,另一方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双方互相利用,各得其所。而监狱管理人员则在新收、管理、释放等环节上疏忽大意,导致犯人“掉包”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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