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生碰撞,對方全責,但他只買了交強險,有以下3種解決辦法

發生交通事故報交警處理後,對方經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為全責,但對方僅有交強險,保險賠償金額不足以賠償無責方損失的情況下,有以下處理方法:

第一、車主可與責任方通過交警進行調解協商。

在事故發生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經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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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車主可自行行使賠償請求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車主可以將責任方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內賠償後,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法與侵權責任法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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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保險公司行駛代位追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車主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維修等費用,之後由保險公司向責任方代位追償其造成的損失。

車輛發生碰撞,對方全責,但他只買了交強險,有以下3種解決辦法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車主們在遭遇交通事故後,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一定要進行妥善保管,並且保留好責任方駕駛員的相關信息,例如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的照片,以及對方的保險報案號。

通過第三種方式,車主將追償權轉移給保險公司,可以大大降低自己的維權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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