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被撞身亡無法查明肇事者,法院判決:過路9輛嫌疑車輛全要擔責?

深諳汝為夢


法海一粟認為,這個判決結果,雖然保護了受害人的權益,但是,其中卻存在值得探討的地方。

1、本案是否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該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法律上關於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其適用的前提是:行為人實施了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而本案事實表明,恰恰是這個前提事實無法得到證明。 在這前提事實無法證明的情況下,該判決卻要求黃某義證明自己的“行為”與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並據此判決黃某義承擔法律責任。法海一粟認為,在“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無法證明的情況下,適用本條處理本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其舉證責任應當由原告承擔。但是,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並不表明,在具體的案件中,被告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據。鑑於本案特殊情況,黃某義屬於嫌疑人之一,就是說,他可能就是肇事者。因此,為了查明本案基本事實,法律要求黃某義提供證據證明某些案件事實,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3、法院的難處。就本案實際情況來看,法院在處理本案時,是非常為難的。客觀而言,原告在本案中,是無法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的。而原告受到傷害的事實卻是客觀存在了。而黃某義又是肇事嫌疑人之一,因此,法院內心已經確認,這個案子,一審要判決被告承擔責任。在此前提下,現在要做的事實就是如何適用法律規定。法海一粟認為,本案可以判決黃某義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不應當判決黃某義承擔連帶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法海一粟認為,可以適用本條,判決黃某義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理由是:一是,嫌疑車輛有9輛,每個車輛都可能實施了肇事行為,但是,這種行為被認定為“分別”實際較為妥當。二是,在基本事實難以查明的前提下,判決黃某義承擔連帶責任,缺乏基本的說服力。因為,法院判決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也要保護被告的合法利益。這裡,應當採用利益平衡的法律原則,判決黃某義承擔部分責任。如此判決,法海一粟相信,更可以得到社會大眾的接受與認可。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看到這個判決,提問題的人認為是合法不合理,估計也反映了絕大多數人的看法,也是很正常的,只能說每個案件起訴了就必須有一個結果,法院不能逃避,本案從事發到起訴到有最終的判決結果,已經兩年了,受害人家屬長期等待也必須有一個結果,按照現有證據也只能這麼判決,因為交警調查的結果也無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有些案件確實偵查工作很難。

詳細查看了相關的報道,本案發生在2016年1月26日19時許,汕尾市民李某松無證駕駛摩托車往海豐縣城方向行駛,在途經一段鄉村路時發生交通事故,李某松頭部遭到碾壓後當場死亡。由於事發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肇事者和肇事車輛成了一個謎。汕尾當地交警部門通過調查,最終取得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發現從事故發生至報警人報警前,除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外,共有9輛不同型號的汽車經過事故現場。據此,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中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白色小轎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與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同一時間段出現在現場,另外還有7輛汽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都存在肇事嫌疑。看到這裡我們可以留下印象:事故發生在夜晚沒有任何監控,是農村進城的普通道路,交警通過其他附近監控也只鎖定了一個車主,其他路過車輛的車牌車主都無法確定,即嫌疑車輛只確定了一個,這麼重大的事故交警不可能不努力查,但是最終只能出一個事故證明,連事故認定書都無法出具,也反映確實是偵查及其困難。

再回到案件來說,儘管肇事者和肇事車輛還無法明確,但是損失還是要人承擔,事故死者李某松的繼承人李某栢等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向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義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現在查明的嫌疑車輛車主只有一個,起訴狀確定的暫時只這一個,其他的責任人都是待定的,但是最終能夠判決9輛車承擔責任,依據是交警部門認定包括黃某義駕駛的9輛車均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段經過現場,都是有涉嫌肇事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現在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但是可以確定潛在的嫌疑車輛範圍有九個,他們都有可能造成事故,法院只能按照因果推定,在存疑車輛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所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時,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目的還是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救濟。

雖然案件最終有了結果,但是法律也規定了,後期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有真正的事故車輛被查明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追償。從法律效果分析,因為黃某無法排除自己的肇事嫌疑,作為唯一被查明身份的侵權人,和其他可能的肇事車輛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是符合法律規定,這個也是無奈的辦法,司法需要效率,經常被人唸叨的一句話就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孤獨1749


我只想問問這麼判真的好嗎?其中八輛肯定沒撞,沒撞這麼判那就是被冤枉的。有一句話不說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嗎?可這一下就有八個冤枉的。找不到真兇只能說你公檢法失職,可你們卻把自己的失職轉嫁的其它八個人身上,這樣合適嗎?把事情說的再嚴重點,如果是有一個人被殺了,那這九個人是不是都得判死刑。按這種模式,出了事各打五十大板,那誰都能判案,到那時要法律何用,要法官何用???

有人又說了,這麼判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給死者一個交代。是,九人其中的一個卻實是罪有應得,那其他人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對於他們的公平公正又去了哪裡呢!難道只是因為他們出現在那裡就必須要自認倒黴嗎?那這和莫須有又有什麼區別呢?。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可為了所謂的公平公正卻用不公平公正的方式來得到,那這個有針對性的公平公正又從何而言呢?


一生何求84731496


九輛車裡面肯定八輛車是被冤枉的,被撞後車輛肯定留有痕跡,應該嚴格檢查九輛車。我都不相信通過現代的技術水平查不到肇事車輛。也許九輛車都不是,另有他車。不能放過一個壞人,更也不能冤枉好人。



半塘君


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

證據不足只能駁回原告, 而不是靠猜測判罰。

這樣看似維護了被告的權益,卻不知道損害了無辜者的權益。

若案子都可以這樣盤,三年級學生都可以勝任職責了😁😁😁


靜靜的海52


這是一條遲早會被修改的法規!在疑罪從無的大前提下,這條法規是:寧可冤枉8倆車,也不放過一輛。而其中最重要的是賠償款!不是非要抓到這一輛車,而是總得有人出錢賠給受害人家屬而已!這實際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一葉一菩提137027995


九輛車承擔連帶責任,先不說合法否,只想問下沒有證據認定的司機(或者換個直接的說法,冤枉的車主)要履行賠償責任嗎?不履行是否會被強制執行?執行不能的車主是否會被拉進失信名單?會不會影響孩子今後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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