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业主放弃用热权,不属于报停用热

「案件快报」业主放弃用热权,不属于报停用热

「案件快报」业主放弃用热权,不属于报停用热

敦化市官地镇某业主在整体供热分户改造时,经供热公司催告其拒绝交纳接管费用,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用热权,但还是被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敦化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

吕某系敦化市官地镇某家属楼业主,该楼由某供热公司供热。2014年6月,供热公司对该家属楼整体供热分户改造,经供热公司催告吕某拒绝交纳接管费用,供热公司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四个采暖期没有给吕某的房屋供热。供热公司遂起诉,要求吕某给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间供热基本热费2925.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6月供热公司对官地镇某家属楼整体供热分户改造时,经供热公司催告吕某拒绝交纳接管费用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用热权,供热公司有权对其停止供热,解除合同。吕某放弃了用热权,不属于报停用热,供热公司要求吕某给付2014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间供热基本热费2925.44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供热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供热合同是用户与供热单位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就双方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若用户有报停意愿,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报停房屋缴纳基本供热费用。用户放弃用热权后,供热合同关系解除,用户欲恢复供热,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入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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