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決執行難」執行幹警有效疏導 執行案件成功和解

「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干警有效疏导 执行案件成功和解

7月25日,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在敦化法院執行幹警的有效疏導下成功和解。

2012年1月5日,被告崔某、高某從原告閻某處借款人民幣12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月利率3%,借款期限3個月,並以高某名下的房屋作抵押,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借款到期後崔某、高某償還3個月利息10800元,利息支付至2012年4月5日,本金一直未償還。2017年5月5日,原告閻某與被告崔某、高某及擔保人孫某重新簽訂協議,約定在借款期間的還款均視為首先償還利息部分,利息部分全部還清後才視為對本金部分的償還。法院經審理認為,崔某、高某向閻某借款12萬元,雙方之間借貸關係成立並生效,按照雙方約定的利率,被告方已償還的利息給付至2013年3月份。2018年3月14日,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崔某、高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閻某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判決閻某對高某名下已辦理抵押的房屋在債權12萬元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孫某對於抵押房屋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判決生效後,被告崔某、高某、孫某遲遲未償還借款。閻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幹警隨即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多次電話聯繫被執行人,向被執行人釋法明理,明確告知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責令其想辦法還款。

最終,迫於執行威懾力,被執行人前往法院與申請執行人約談並達成和解協議,當事雙方自行和解,至此該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圓滿終結。

「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干警有效疏导 执行案件成功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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