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干警有效疏导 执行案件成功和解

「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干警有效疏导 执行案件成功和解

7月25日,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敦化法院执行干警的有效疏导下成功和解。

2012年1月5日,被告崔某、高某从原告阎某处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3个月,并以高某名下的房屋作抵押,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崔某、高某偿还3个月利息10800元,利息支付至2012年4月5日,本金一直未偿还。2017年5月5日,原告阎某与被告崔某、高某及担保人孙某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在借款期间的还款均视为首先偿还利息部分,利息部分全部还清后才视为对本金部分的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高某向阎某借款12万元,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被告方已偿还的利息给付至2013年3月份。2018年3月14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崔某、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阎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判决阎某对高某名下已办理抵押的房屋在债权1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孙某对于抵押房屋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被告崔某、高某、孙某迟迟未偿还借款。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随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想办法还款。

最终,迫于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前往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达成和解协议,当事双方自行和解,至此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圆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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