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为什么高俊芳儿子安然无恙?

依据媒体报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目前尚不包括高俊芳儿子张洺豪。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为什么高俊芳儿子安然无恙?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张洺豪,1981年生,同时兼任长春市鼎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春市鼎升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长春市众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从其履历来看,算是标准的“富二代”。媒体还报道他是洺豪车队的幕后金主和实际负责人,经常在北京顺义后沙峪车场、深圳等地看见该车队的身影。

有人有疑问:这次抓捕长春长生公司18人,为什么没有抓张洺豪,他至今安然无恙?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的市场经济年代,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搞封建社会那种株连九族显然是被鄙弃的、不合时宜的!就初步调查的结果来看,还没有证据表明张洺豪确切参与了疫苗事件。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为什么高俊芳儿子安然无恙?

由于其母亲高俊芳现任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其父张友奎现任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总监,也就是其父母已经分别担任该公司的核心职位,再加上张家旗下产业、实体众多,本着分工负责的原则,张洺豪本人在该公司的高管职位很可能只是挂名,没有参与该公司日常的实际运营,坊间有爆料张洺豪本人喜欢赛车,每年斥资超过千万人民币包养车队可见一斑。

其次,还有可能其本人虽参与了该公司的日常运营,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据或没有发现证据表明他在里面涉嫌犯罪,所以公安机关暂时没有抓捕他。如果后期跟进调查中有新的进展,表明他本人也参入了相关违法犯罪事实,不排除进一步抓捕。也就是说,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张洺豪确实参与了疫苗事件,张洺豪肯定也难逃法律制裁。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为什么高俊芳儿子安然无恙?

张洺豪本人在改事件中十分低调,在其家族公司被调查后,一直深居简出,生怕公众视线转移到自己身上,对疫苗事件相关的问题多数情况下闭口不答,以免引火烧身。

作为高俊芳的儿子、长生生物副董事长的张洺豪还是对“疫苗事件”有过一次回应:“(对公司的严重后果是)没了,那还有啥?该退市退市。”;“因为我没有参与到运营和生产中,这两个部分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以及生产记录造假,我不是特别清楚也不确定。

公开资料表明,张洺豪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74,062,4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96%。他以本公司的大股东,与其母高俊芳、其父张友奎存在关联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因此在很多人看来,其母高俊芳早就为儿子张洺豪找打好了防火篱笆和隔离墙,可以说从疫苗造假的那一天开始,高俊芳就可能谋划事发之后的打算,一定要好好儿子保护,必要时候自己可以揽下全部或主要责任。这样儿子或可置身漩涡之外,在事态平息后,儿子完全可以继续做个富家翁。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为什么高俊芳儿子安然无恙?

问题是依照现有的公司法规,长生生物涉嫌这么严重的多次违法犯罪,这里面既可能涉及公司法人(企业)这一社会组织的犯罪,还可能涉及控股股东、公司高管等自然人个体的违法犯罪。法人违法犯罪的前提下,公司法人与高管之间的关系,如同航船和水手之间的关系一样微妙。一旦涉入经济犯罪这种危机时刻,既有同舟共济、相爱相生的热血剧,也有相互倾辄、相虐相杀的宫斗剧。

什么情况下应该追究公司的责任,而什么情况下又只向公司高管问责?公司高管的领导责任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高管个人的职务犯罪在什么情况下会转化为法人单位犯罪?在相关犯罪中法人与高管之间在财产责任上如何区分?公司高管又该怎么担责?这些都是有待后一步法律厘清的问题。

张洺豪作为年薪数十万的该公司副总经理兼副董事长,以及实际控制人之一,他能否与相关涉嫌违法犯罪完全切割、区隔开来,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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