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爲什麼高俊芳兒子安然無恙?

依據媒體報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長春新區公安分局以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對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目前尚不包括高俊芳兒子張洺豪。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為什麼高俊芳兒子安然無恙?

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張洺豪,1981年生,同時兼任長春市鼎升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董事長、長春市鼎升經貿有限公司總經理、長春市眾源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從其履歷來看,算是標準的“富二代”。媒體還報道他是洺豪車隊的幕後金主和實際負責人,經常在北京順義後沙峪車場、深圳等地看見該車隊的身影。

有人有疑問:這次抓捕長春長生公司18人,為什麼沒有抓張洺豪,他至今安然無恙?當今社會是法制社會的市場經濟年代,講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現在搞封建社會那種株連九族顯然是被鄙棄的、不合時宜的!就初步調查的結果來看,還沒有證據表明張洺豪確切參與了疫苗事件。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為什麼高俊芳兒子安然無恙?

由於其母親高俊芳現任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其父張友奎現任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銷售總監,也就是其父母已經分別擔任該公司的核心職位,再加上張家旗下產業、實體眾多,本著分工負責的原則,張洺豪本人在該公司的高管職位很可能只是掛名,沒有參與該公司日常的實際運營,坊間有爆料張洺豪本人喜歡賽車,每年斥資超過千萬人民幣包養車隊可見一斑。

其次,還有可能其本人雖參與了該公司的日常運營,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證據或沒有發現證據表明他在裡面涉嫌犯罪,所以公安機關暫時沒有抓捕他。如果後期跟進調查中有新的進展,表明他本人也參入了相關違法犯罪事實,不排除進一步抓捕。也就是說,如果有確切證據表明張洺豪確實參與了疫苗事件,張洺豪肯定也難逃法律制裁。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為什麼高俊芳兒子安然無恙?

張洺豪本人在改事件中十分低調,在其家族公司被調查後,一直深居簡出,生怕公眾視線轉移到自己身上,對疫苗事件相關的問題多數情況下閉口不答,以免引火燒身。

作為高俊芳的兒子、長生生物副董事長的張洺豪還是對“疫苗事件”有過一次回應:“(對公司的嚴重後果是)沒了,那還有啥?該退市退市。”;“因為我沒有參與到運營和生產中,這兩個部分變更工藝參數和設備以及生產記錄造假,我不是特別清楚也不確定。

公開資料表明,張洺豪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74,062,400股股份,佔本公司總股本的17.96%。他以本公司的大股東,與其母高俊芳、其父張友奎存在關聯關係,為一致行動人,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因此在很多人看來,其母高俊芳早就為兒子張洺豪找打好了防火籬笆和隔離牆,可以說從疫苗造假的那一天開始,高俊芳就可能謀劃事發之後的打算,一定要好好兒子保護,必要時候自己可以攬下全部或主要責任。這樣兒子或可置身漩渦之外,在事態平息後,兒子完全可以繼續做個富家翁。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中為什麼高俊芳兒子安然無恙?

問題是依照現有的公司法規,長生生物涉嫌這麼嚴重的多次違法犯罪,這裡面既可能涉及公司法人(企業)這一社會組織的犯罪,還可能涉及控股股東、公司高管等自然人個體的違法犯罪。法人違法犯罪的前提下,公司法人與高管之間的關係,如同航船和水手之間的關係一樣微妙。一旦涉入經濟犯罪這種危機時刻,既有同舟共濟、相愛相生的熱血劇,也有相互傾輒、相虐相殺的宮鬥劇。

什麼情況下應該追究公司的責任,而什麼情況下又只向公司高管問責?公司高管的領導責任是否會導致刑事責任,高管個人的職務犯罪在什麼情況下會轉化為法人單位犯罪?在相關犯罪中法人與高管之間在財產責任上如何區分?公司高管又該怎麼擔責?這些都是有待後一步法律釐清的問題。

張洺豪作為年薪數十萬的該公司副總經理兼副董事長,以及實際控制人之一,他能否與相關涉嫌違法犯罪完全切割、區隔開來,大家拭目以待!

歡迎交流 敬請關注“山色歸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