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被撞身亡無法查明肇事者,法院判決:過路9輛嫌疑車輛全要擔責?

深諳汝為夢


看到這個判決,提問題的人認為是合法不合理,估計也反映了絕大多數人的看法,也是很正常的,只能說每個案件起訴了就必須有一個結果,法院不能逃避,本案從事發到起訴到有最終的判決結果,已經兩年了,受害人家屬長期等待也必須有一個結果,按照現有證據也只能這麼判決,因為交警調查的結果也無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有些案件確實偵查工作很難。

詳細查看了相關的報道,本案發生在2016年1月26日19時許,汕尾市民李某松無證駕駛摩托車往海豐縣城方向行駛,在途經一段鄉村路時發生交通事故,李某松頭部遭到碾壓後當場死亡。由於事發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肇事者和肇事車輛成了一個謎。汕尾當地交警部門通過調查,最終取得事故現場附近的監控錄像,發現從事故發生至報警人報警前,除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外,共有9輛不同型號的汽車經過事故現場。據此,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事故中黃某義駕駛的輕型貨車、白色小轎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與李某松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同一時間段出現在現場,另外還有7輛汽車(未查明車主及車輛信息)都存在肇事嫌疑。看到這裡我們可以留下印象:事故發生在夜晚沒有任何監控,是農村進城的普通道路,交警通過其他附近監控也只鎖定了一個車主,其他路過車輛的車牌車主都無法確定,即嫌疑車輛只確定了一個,這麼重大的事故交警不可能不努力查,但是最終只能出一個事故證明,連事故認定書都無法出具,也反映確實是偵查及其困難。

再回到案件來說,儘管肇事者和肇事車輛還無法明確,但是損失還是要人承擔,事故死者李某松的繼承人李某栢等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向海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黃某義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現在查明的嫌疑車輛車主只有一個,起訴狀確定的暫時只這一個,其他的責任人都是待定的,但是最終能夠判決9輛車承擔責任,依據是交警部門認定包括黃某義駕駛的9輛車均在事故發生的時間段經過現場,都是有涉嫌肇事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現在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但是可以確定潛在的嫌疑車輛範圍有九個,他們都有可能造成事故,法院只能按照因果推定,在存疑車輛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所駕駛的車輛與事故發生無因果關係時,認定他們構成共同危險行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目的還是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救濟。

雖然案件最終有了結果,但是法律也規定了,後期可能性不大但是如果有真正的事故車輛被查明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追償。從法律效果分析,因為黃某無法排除自己的肇事嫌疑,作為唯一被查明身份的侵權人,和其他可能的肇事車輛駕駛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是符合法律規定,這個也是無奈的辦法,司法需要效率,經常被人唸叨的一句話就是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孤獨1749


九輛車裡面肯定八輛車是被冤枉的,被撞後車輛肯定留有痕跡,應該嚴格檢查九輛車。我都不相信通過現代的技術水平查不到肇事車輛。也許九輛車都不是,另有他車。不能放過一個壞人,更也不能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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