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311期」公安机关不追究也难逃法网!苍梧法院判决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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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广西苍梧县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该案的成功审结,对于强化执行威慑、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权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法治文化也有着十分重要推动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与自诉人刘某原是熟人,是村里、镇上有名好兄弟、好伙伴,双方互有借贷,但都能及时归还。2004年,刘某将自己位于苍梧县沙头镇文德街的土地转让给案外人钟某与张某。2008年,因钟某、张某无力支付土地转让款,急需土地建房的郭某便与刘某、案外人钟某、张某协商并一致决定:由郭某代为支付土地转让款18万元,钟某、张某则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郭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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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达成后,钟某、张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变更登记义务,但是郭某除了通过租金抵减债务的方式支付了5千元后便一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刘某多次催收,郭某仍然置之不理。2016年4月,忍无可忍的刘某将郭某告上法庭,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郭某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17.5万元。

执行阶段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郭某依然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迫于无奈,刘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郭某家中做其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郭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为打击郭某的抗拒执行行为,促使郭某履行义务,苍梧法院先后对郭某作出了两次司法拘留的决定,期间,执行人员仍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郭某仍旧不愿意履行。

被告人郭某的养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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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告人郭某在贺州市跟人合伙种有沙糖桔10亩,目前种植的砂糖橘已经挂果。在苍梧县沙头镇跟人合办的养猪场每年也有8、9万元的收入。此外,被告人郭某还在沙头镇拥有116.3亩的桉树、油茶等经济林木,其中桉树生长时间、大小程度等已符合砍伐规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且有能力执行的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和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归案后能悬崖勒马、迷途知返,既在庭前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达了其愿意继续履行执行义务的决心,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表达了其悔罪态度。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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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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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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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委托代理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代表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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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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