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宣言》對正義的錯誤表述

道德的核心問題是善惡,倫理的核心問題是公正。公指平等,公正就是平等加正義。是非有時指正義與邪惡,有時指真理與謬誤。正義是對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評價,評價的標準是價值標準。如果人們認為一個行為是好的,是有價值的,人們就容易接受,如果認為一個行為是邪惡的,沒有價值或有負價值,就無法接受。在古文當中,“義”字上面是一個“羊”,下面是“我”。意思是說,這個羊是我的,別人搶走我不能接受。

定義:正義就是他人行為和社會關係能夠被主體接受的屬性。

柏拉圖和邊沁等認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先天就是正義的標準,這基本正確,但不準確。主體總是首先根據自己的利益對事物進行判斷,接受對自己有利的行為和社會關係,所以正義的標準首先是主體的利益。

善惡本身的含義很簡單,善是利人,惡是害人。但對正義的判斷比較複雜,有些行為很難依據善惡的定義來判斷它們是否正義。這樣的行為分為兩種,一種是既不有益於他人,也不傷害他人,這樣的行為都是正義的行為。正義的行為包括善行,也包括主體滿足私慾的不傷害他人的行為。對每個人來說,行善並不是必須的,但一定不能做惡。只要不傷害他人,所有的行為都是正義的行為。另一種行為是既有益於他人,又有害於他人,同一個行為或事物既是善又是惡。例如,法律應該制裁邪惡,但制裁是損害人的利益,受制裁的人一定會反抗。

那麼當某個行為既是善又是惡的時候,應該怎樣選擇呢?這就需要找到正義的標準。正義的標準是行為規範,包括法律規範和道德倫理規範。建立一種制度以維護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是善行,建立一種害人的制度的行為是惡行。但是,多數社會制度都會在維護一些人的利益的同時傷害另一些人的利益。

大家認為《人權宣言》所說的原則是正義。法國和美國《人權宣言》的思想依據都是洛克和盧梭的天賦人權說。法國《人權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以及反抗壓迫。”(王德祿.人權宣言[M].中國圖書刊行社,1989:14.)

邊沁引述的美國《人權宣言》的第一條指出:“某些天賦權利,乃系人們締結社會契約時不可能自其後代剝奪和褫奪者,其中包括以獲取、擁有和保護財產,以及追求並取得幸福與安全為手段,享受生活與自由之權利。”邊沁批判說:“因此,與如此被保護的人們相對照,每一項例如為了稅收、清償個人債務或其他理由而責成付款的命令,皆為無效,因為遵照執行的結果,是在此範圍內‘剝奪和褫奪’他享受自由、亦即據他認為適當與否而自由付款或不付款的權利;且不說在訴諸監禁的情況下同此種方式相對立的那些權利。”([英]邊沁.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M].時殷弘譯.商務印書館,2000:379-380.)

邊沁的話一針見血,正義的標準沒有這麼簡單。法國《人權宣言》解決這個矛盾的辦法有兩個:平等和法律。第四條說:“每個人行使天賦的權力以必須讓他人自由行使同樣的權力為限,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規定。”(王德祿.人權宣言[M].中國圖書刊行社,1989:14.)但這兩個辦法都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很多時候不平等是正義的前提。例如,修路需要拆掉某人的房子,戰爭需要犧牲某些人的生命。一場正義的保衛國家的戰爭可以讓多數國民行使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的權力,但少數人不能行使同樣的權力,軍人不管願不願意都必須上戰場。

如果依靠法律解決問題,那麼問題不但不能解決,而且還使《人權宣言》失去了為其他法律提供依據的基礎地位,每一個法律都可以為了公眾的利益剝奪個人的權利了。在這個基本權利憲章當中應該明確地提出一個統一的正義標準,而不能把這個權利交給其他法律。

根據前面正義的定義可知,能被主體接受的行為和社會關係是正義的,這是正義的基本標準,但它是一個主觀的標準。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標準。世界上有很多種正義的標準,而且經常是互相矛盾的。歷史上曾經長期被奉為正義的標準都有一個共性,都是把反抗較少、支持較多的原則當作正義。這才是我們要找的符合歷史事實的正義的客觀標準。

定理:正義的客觀標準是各種行為受到的反抗和支持的多少,反抗較少、支持較多的行為就是正義的行為。

正義就是人心向背。當法律被多數人遵守時,法律就代表正義;當法律被多數人反對時,法律就不能代表正義。如果舊的法律已經失去正義性,而新的,能被多數人接受的法律還沒有制定出來,那麼這時的社會就沒有明確的正義,只有不成文的,存在於每個人心中的倫理規範。每個人心中的正義只能是主觀的正義。這種主觀正義是客觀存在的,但很難被準確地認識。制定法律的人只能依據自己的主觀正義和對客觀正義的主觀認識來制定法律。

為什麼大家都說正義必然戰勝邪惡?有三個原因:第一,這是經驗歸納的結論;第二,這是人們的願望;第三,這是人們的信念。

信念應該以科學為基礎,如果不以科學為依據早晚會讓人失落。那麼正義必然戰勝邪惡這個信念有沒有科學依據呢?好像有,因為有很多歷史事實為依據,但這些事實都只能提供一個歸納的結論,歸納法只能證偽,不能證實。如何才能證實呢?這就需要用演繹法代替歸納法。雖然演繹法所用的大前提也最終來自歸納,但這時演繹的結論已經作為硬核被很多其他外圍理論包裹起來了,這時要對它進行證偽就很困難了。用演繹法可以這樣證明:多數情況下正義本身就是勝利者,不管它是否吃人,因為正義是反抗較少、支持較多的行為,所以正義必然戰勝邪惡。

隨著歷史的發展,正義的制度可以越來越多地體現人民的利益。奴隸制度實行過數千年,在一定時期內也是正義的,只有當人們有可能建立一種更有效地維護公眾利益的制度,並且多數人都不再支持舊制度的時候,它才是邪惡的。

建立政權要以很多人的生命為代價,但這樣的政權有可能得到人民的擁護。因為強有力的政權能夠建立和維護一個社會大系統。大系統與小系統相比,具有很多優點,包括興修水利、抵禦侵略、統一文字、統一貨幣等。所以在血泊中建立的政權能夠使社會成員的利益總和最大化。正義的判定標準不應該是某個人的利益,而應該是社會成員的利益總和。強權可以代表正義,強權可以成為維護公眾利益的手段。私有制和弱肉強食都可以有正義的屬性,不是從原始的純樸的道德高峰的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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