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对正义的错误表述

道德的核心问题是善恶,伦理的核心问题是公正。公指平等,公正就是平等加正义。是非有时指正义与邪恶,有时指真理与谬误。正义是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评价,评价的标准是价值标准。如果人们认为一个行为是好的,是有价值的,人们就容易接受,如果认为一个行为是邪恶的,没有价值或有负价值,就无法接受。在古文当中,“義”字上面是一个“羊”,下面是“我”。意思是说,这个羊是我的,别人抢走我不能接受。

定义:正义就是他人行为和社会关系能够被主体接受的属性。

柏拉图和边沁等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先天就是正义的标准,这基本正确,但不准确。主体总是首先根据自己的利益对事物进行判断,接受对自己有利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以正义的标准首先是主体的利益。

善恶本身的含义很简单,善是利人,恶是害人。但对正义的判断比较复杂,有些行为很难依据善恶的定义来判断它们是否正义。这样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既不有益于他人,也不伤害他人,这样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正义的行为包括善行,也包括主体满足私欲的不伤害他人的行为。对每个人来说,行善并不是必须的,但一定不能做恶。只要不伤害他人,所有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另一种行为是既有益于他人,又有害于他人,同一个行为或事物既是善又是恶。例如,法律应该制裁邪恶,但制裁是损害人的利益,受制裁的人一定会反抗。

那么当某个行为既是善又是恶的时候,应该怎样选择呢?这就需要找到正义的标准。正义的标准是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伦理规范。建立一种制度以维护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是善行,建立一种害人的制度的行为是恶行。但是,多数社会制度都会在维护一些人的利益的同时伤害另一些人的利益。

大家认为《人权宣言》所说的原则是正义。法国和美国《人权宣言》的思想依据都是洛克和卢梭的天赋人权说。法国《人权宣言》指出:“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王德禄.人权宣言[M].中国图书刊行社,1989:14.)

边沁引述的美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指出:“某些天赋权利,乃系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时不可能自其后代剥夺和褫夺者,其中包括以获取、拥有和保护财产,以及追求并取得幸福与安全为手段,享受生活与自由之权利。”边沁批判说:“因此,与如此被保护的人们相对照,每一项例如为了税收、清偿个人债务或其他理由而责成付款的命令,皆为无效,因为遵照执行的结果,是在此范围内‘剥夺和褫夺’他享受自由、亦即据他认为适当与否而自由付款或不付款的权利;且不说在诉诸监禁的情况下同此种方式相对立的那些权利。”([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379-380.)

边沁的话一针见血,正义的标准没有这么简单。法国《人权宣言》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有两个:平等和法律。第四条说:“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力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力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王德禄.人权宣言[M].中国图书刊行社,1989:14.)但这两个办法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很多时候不平等是正义的前提。例如,修路需要拆掉某人的房子,战争需要牺牲某些人的生命。一场正义的保卫国家的战争可以让多数国民行使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的权力,但少数人不能行使同样的权力,军人不管愿不愿意都必须上战场。

如果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那么问题不但不能解决,而且还使《人权宣言》失去了为其他法律提供依据的基础地位,每一个法律都可以为了公众的利益剥夺个人的权利了。在这个基本权利宪章当中应该明确地提出一个统一的正义标准,而不能把这个权利交给其他法律。

根据前面正义的定义可知,能被主体接受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正义的,这是正义的基本标准,但它是一个主观的标准。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标准。世界上有很多种正义的标准,而且经常是互相矛盾的。历史上曾经长期被奉为正义的标准都有一个共性,都是把反抗较少、支持较多的原则当作正义。这才是我们要找的符合历史事实的正义的客观标准。

定理:正义的客观标准是各种行为受到的反抗和支持的多少,反抗较少、支持较多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

正义就是人心向背。当法律被多数人遵守时,法律就代表正义;当法律被多数人反对时,法律就不能代表正义。如果旧的法律已经失去正义性,而新的,能被多数人接受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那么这时的社会就没有明确的正义,只有不成文的,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伦理规范。每个人心中的正义只能是主观的正义。这种主观正义是客观存在的,但很难被准确地认识。制定法律的人只能依据自己的主观正义和对客观正义的主观认识来制定法律。

为什么大家都说正义必然战胜邪恶?有三个原因:第一,这是经验归纳的结论;第二,这是人们的愿望;第三,这是人们的信念。

信念应该以科学为基础,如果不以科学为依据早晚会让人失落。那么正义必然战胜邪恶这个信念有没有科学依据呢?好像有,因为有很多历史事实为依据,但这些事实都只能提供一个归纳的结论,归纳法只能证伪,不能证实。如何才能证实呢?这就需要用演绎法代替归纳法。虽然演绎法所用的大前提也最终来自归纳,但这时演绎的结论已经作为硬核被很多其他外围理论包裹起来了,这时要对它进行证伪就很困难了。用演绎法可以这样证明:多数情况下正义本身就是胜利者,不管它是否吃人,因为正义是反抗较少、支持较多的行为,所以正义必然战胜邪恶。

随着历史的发展,正义的制度可以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民的利益。奴隶制度实行过数千年,在一定时期内也是正义的,只有当人们有可能建立一种更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的制度,并且多数人都不再支持旧制度的时候,它才是邪恶的。

建立政权要以很多人的生命为代价,但这样的政权有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因为强有力的政权能够建立和维护一个社会大系统。大系统与小系统相比,具有很多优点,包括兴修水利、抵御侵略、统一文字、统一货币等。所以在血泊中建立的政权能够使社会成员的利益总和最大化。正义的判定标准不应该是某个人的利益,而应该是社会成员的利益总和。强权可以代表正义,强权可以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手段。私有制和弱肉强食都可以有正义的属性,不是从原始的纯朴的道德高峰的跌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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