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村規|規定彩禮超2萬就構成販賣婦女罪,是否有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莊市趙縣大安六村出臺的一紙村規民約規定彩禮不得超過2萬元,如果彩禮超2萬元,則按照販賣婦女或詐騙罪論處,這一內容引起了眾多網友的熱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村規民約是什麼?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中,結合本村實際,制定的一套適用於本村村民的規章制度。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而制定,在本村村民之間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不能同我國現有的法律相沖突,凡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夠用來約束村民。

有村規|規定彩禮超2萬就構成販賣婦女罪,是否有法律效力?

那麼,彩禮超2萬按販賣婦女或詐騙罪論處的規定,具備法律效力嗎?

如上文所述,村規民約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沖突。我國刑法上顯然沒有“彩禮超2萬按販賣婦女或詐騙罪論處”的相關規定。是否構成販賣婦女罪或者詐騙罪,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定罪判刑後才能認定。即使該村村民違反村規民約中關於彩禮超過2萬的規定,也不會依據販賣婦女或詐騙罪對違反者進行定罪量刑,規定該項內容的目的只是給該村村民們提個醒,改變一下村裡高彩禮的風氣,彩禮數額究竟給多少,最終還是由村民們自己決定。

若彩禮超過2萬構成販賣婦女罪,也有可能還犯了詐騙罪

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後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區別這種形式的詐騙罪與拐賣婦女罪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後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採取欺騙、矇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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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

為依法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拐賣婦女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

第二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有村規|規定彩禮超2萬就構成販賣婦女罪,是否有法律效力?

若犯了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有哪些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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