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元江:被執行人瞞報財產 執行幹警果斷將其拘留

近日,元江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楊某甲與被執行人楊某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因楊某乙未如實申報財產而被拘留。拘留後當日,楊某乙主動向楊某甲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楊某甲隨即撤銷對本案的執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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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4日,楊某乙以急需資金為由向楊某甲借款30000元並簽訂借款協議。因楊某乙未按協議還款,楊某甲向元江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由楊某乙償還楊某甲借款本金30000元,並支付自2016年6月4日至2018年3月4日利息12600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履行。因楊某乙逾期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楊某甲隨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42600元,元江法院於2018年7月10日立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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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過程中,元江法院向楊某乙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同時,執行幹警多次責令楊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如實申報個人財產情況,楊某乙在“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上填寫其沒有任何財產並表示沒有任何能力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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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法院執行幹警當即採取行動對楊某乙人身及住所地進行搜查。經搜查,在楊某乙身上及住所地發現現金200餘元、銀行卡數張、名牌皮包數個、金銀首飾若干、玉石飾品若干。因楊某乙未如實申報個人財產,元江法院果斷對其採取拘留措施。當日下午,楊某乙主動與楊某甲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楊某甲為法院執行幹警的行為點贊,隨即向本院撤銷執行申請,本案得以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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