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項目不需要環評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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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營商環境,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服務小微企業,進一步規範我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和《關於修改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等有關規定,市環保局在現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差別化管理制度的基礎上,重新制定了《部分環境影響輕微建設項目差別化管理名錄(修訂)》(以下簡稱《名錄》),並印發通知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01本《名錄》內的環境影響輕微的建設項目不需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免於環評管理。各級環評審批部門不需再對適用本《名錄》的項目出具免於環評管理的證明材料。

02本《名錄》不適用於涉及自然保護區和永久性保護生態區的項目。

03列入本《名錄》的項目在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及我市環保法律法規,自覺接受環保部門日常監管。

04未列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和本《名錄》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區環評審批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汙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徵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市環保局認定。

05本《名錄》由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06本《名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環保局關於印發部分環境影響輕微建設項目差別化管理名錄(修訂)的通知》(津環保審[2015]33號)同時廢止。

附件:天津市部分環境影響輕微建設項目差別化管理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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