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處理費」新標準:每人每月 1.5 元 每戶最多 3 元

市區(不含縣市)產生的生活垃圾,都要向單位和個人徵收垃圾處理費。根據日前出臺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垃圾處理費徵收工作的通知》,對於居民個人的徵收標準為每人每月 1.5 元,按戶徵收,最高按 2 人計費。

哈爾濱市市區(不含縣市)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垃圾處理費。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哈爾濱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證》《哈爾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證》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徵城鎮垃圾處理費。

“垃圾處理費”新標準:每人每月 1.5 元 每戶最多 3 元

●收多少?

按戶收費,每人每月1.5元,最高按2人計費

1. 城市居民個人(包括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

徵收標準為每人每月 1.5 元,實行按戶徵收,即每戶為 1 人的(提供戶籍證明),每戶每月繳納 1.5 元;每戶超過 1 人的,最高按 2 人計費,每戶每月繳納 3 元。

2.機關、事業單位(包括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按實際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 1 元。

3.企業

按上月在崗職工人數計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月 0.5 元,每戶每月最高收費額 4000 元。

4. 飲食業(住宿餐飲業)從業單位

按營業面積計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1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 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繳費額 4000 元。

5.商服業從業單位

按營業場地面積計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2.5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7.5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戶每月 1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戶每月加收 2.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戶每月最高繳費額 4000 元。

6.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均按商服業徵收標準徵收。

“垃圾處理費”新標準:每人每月 1.5 元 每戶最多 3 元

●由誰收?

居民個人垃圾處理費由各區徵收

1. 城市居民個人(含流動人口、離退休職工等)、機關事業單位(含中直省屬在哈單位、外地駐哈單位、駐哈部隊)和非納稅單位城鎮垃圾處理費由各區城管部門組織徵收。

2. 納稅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城鎮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代收。

3. 其他代收方式由各區和代收單位自行研究確定。

幹啥用?

垃圾處理費用於收集、運輸和處理

城鎮垃圾處理費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照 " 收支兩條線 " 的管理原則,必須及時上交區級財政,並專項用於支付區城鎮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相關費用。

各收費單位在徵收城鎮垃圾處理費時,須開具黑龍江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稅務部門代徵使用《稅收繳款書 ( 銀行經收專用 ) 》和《電子繳稅付款憑證》。

各收費單位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應收盡收,堅決杜絕擴大或縮小收費範圍、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並自覺接受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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