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新标准:每人每月 1.5 元 每户最多 3 元

市区(不含县市)产生的生活垃圾,都要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垃圾处理费。根据日前出台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对于居民个人的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按户征收,最高按 2 人计费。

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新标准:每人每月 1.5 元 每户最多 3 元

●收多少?

按户收费,每人每月1.5元,最高按2人计费

1. 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

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 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 1 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 1.5 元;每户超过 1 人的,最高按 2 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 3 元。

2.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1 元。

3.企业

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0.5 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4. 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

按营业面积计收,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 4000 元。

5.商服业从业单位

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5 元;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 元;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7.5 元;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2.5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 4000 元。

6.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

“垃圾处理费”新标准:每人每月 1.5 元 每户最多 3 元

●由谁收?

居民个人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征收

1.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各区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2. 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代收。

3. 其他代收方式由各区和代收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干啥用?

垃圾处理费用于收集、运输和处理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 " 收支两条线 " 的管理原则,必须及时上交区级财政,并专项用于支付区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税务部门代征使用《税收缴款书 ( 银行经收专用 ) 》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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