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錄」檢察官辦案故事:北漂600萬買房記

「探案錄」檢察官辦案故事:北漂600萬買房記

講述人| 龐濤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檢察部檢察官)

整理 | 田昊

來源 | 正義網(微信ID:jcrb_z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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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錄」檢察官辦案故事:北漂600萬買房記

北漂600萬買房記來自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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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住房,是很多年輕人的夢想。小劉是一家北京外企的員工,大學畢業後留在北京工作,十多年來一直租房的他希望能買一套房子,好讓一家三口有個屬於自己的家。

終於,2015年7月在中介公司的介紹下,他物色上了一套離單位較近的二手房,價格600多萬。雖然價格不算便宜,但也是周邊性價比較高的一套住房了,關鍵是離單位近,離孩子上幼兒園的地方也不遠。

小劉下定決心,就算是借錢也要買下這套房子,於是他把多年來的全部積蓄拿出來,又向家鄉的父母和親戚們求援,東拼西湊,爭取儘快把購房款湊齊。

小心翼翼籤合同仍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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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小劉與房主老高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小劉拿著全部積蓄,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老高交了100萬首付款。接下來,按照二手房交易慣例,賣方老高需要辦理央產房上市交易手續、房源核驗手續和購房餘款的資金監管手續,買方小劉也需要辦理購房資格核驗手續。

但不知為何,或許是看到房價不斷上漲,老高的賣房手續辦理進度異常緩慢,致使小劉第一次辦理的購房資格核驗已過了有效期。

著急的小劉催促老高趕快辦理有關手續,又辦了第二次購房資格核驗。

然而令小劉意想不到的是,老高突然提出解除買賣合同的要求,並以小劉未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購房款餘款為由,起訴至北京市某區法院。

理直氣壯卻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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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對於老高的起訴,小劉既意外又委屈。如果老高不先辦理賣房手續,他哪敢支付剩餘的500餘萬元購房款,逾期是事出有因,自己也不想超期啊。

他覺得自己沒做錯什麼,理直氣壯,這官司應該能贏。

然而,令小劉失望的是,法院的判決卻支持了老高的訴求,這意味著這次交易將以失敗告終,小劉只能另外物色其他房屋。

相信檢察院能還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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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莫展的小劉突然想起,自己之前在電視上看到過民事檢察官辦案的相關節目,知道對於自己這個案子,檢察院有一個救濟途徑——民事抗訴。於是,小劉找到了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檢察部。

面對小劉的無奈與不解,作為一個普通人,我很同情他的遭遇;但作為一個檢察官,案件的曲直是非還是得用事實說話。

調閱原審卷宗後,我發現原審判決的主要問題出在適用法律和案件細節事實的認定上:

➤首先,法院過於機械的適用了合同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的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只要買方逾期付款無論出於什麼原因就是違約。但是,法官或許沒有細心地考慮到二手房交易的慣例,在一系列前置手續由於賣方拖延未能辦理完成之時,怎麼可能要求買方按時付款,這既不符合慣例,也有悖常理。

特別是針對買賣房屋這種事,畢竟那筆購房款對小劉來講也是東拼西湊得來的,一旦輕易支付,打了水漂,對於他們這樣一個工薪階層家庭來說,到時必然是無法承受之重。甚至在小劉作為被告答辯時,他還明確表示說,只要老高積極辦理完相關賣房手續,他願意隨時支付剩餘購房款。

這些審查時發現的細節和價值判斷衡量都使我意識到,對於逾期付款,小劉並沒有過錯,認定其違約,缺乏事實依據,也有失公平。

➤其次,原審法院認定小劉支付剩餘購房款的時間節點出現問題。雙方在合同中明明約定小劉應在過戶前三天支付剩餘購房款,但法院依據格式條款中“買賣雙方最遲應在合同簽訂90日內共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這樣的一個約定,就判定具體的過戶日期,並進而推斷出支付剩餘購房款的日期,我認為,這明顯是錯誤地理解了格式條款的有關約定,混淆了過戶日與過戶申請日。

抗訴獲改判終圓住房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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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檢察機關以“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為由提出了抗訴。

2018年2月,再審法院針對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抗訴意見進行了再審,完全支持了以上抗訴理由,改判賣方老高繼續履行合同,買方小劉支付剩餘房款,從而促成了交易的順利進行。

後來,小劉高興地告訴我,老高已向他交了房,他們一家人也搬進去住了,現在正在辦理房產證呢。

在這裡,檢察官也向打算在北京買賣二手房的朋友提個醒,如果你簽訂格式化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明確上述格式條款是過戶申請日而非過戶日,切記字斟句酌,否則一旦出現糾紛,恐怕後果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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