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嘱进行公证,遗嘱人应该到自己住所地或者
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申请。遗嘱人进行遗嘱公证应该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如果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请求,同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临时处所或其他合理的地点办理。
进行遗嘱公证,遗嘱人应该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相关财产(不动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其他材料(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如果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可以由公证人员代替填写,但遗嘱人必须在申请表上
签名。相关法律规范: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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