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脫枷鎖的囚徒
老人注射過期藥吐血,吐血真的是由過期藥導致的?
上消化道出血是常見的急重病,診療的延誤容易造成嚴重的後果。
媒體對發生在重慶的這個事件的報道存在大量錯誤,需要加以澄清,避免對人們產生誤導。
上消化道出血
7月28日下午,重慶67歲的農民楊朝成因為“咳血”(實質上是少量吐血)被送至合川區沙魚鎮衛生院,診斷為“上消化道出血”。
上消化道出血主要是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或腫瘤破潰引發。表現跟出血量和出血速度有關。
少量出血,患者可以沒有任何症狀,僅可能出現大便潛血化驗陽性。
稍微大量的出血,可以表現為大便變黑,呈柏油樣,同時可能伴有腹痛、腹瀉。
只有當急性大量出血時,才出現吐鮮紅色血的情況。這時,由於短時間內大量出血,還會出現頭暈、心慌等循環障礙表現,甚至出現休克。這種情況延誤診斷治療的話,可以產生嚴重後果,甚至危及生命。
上消化道出血出血量的這種判斷是一種“事後諸葛亮”,就是說根據後果來推斷出血量。更為重要的是,上消化道出血變化很快,可以由沒有任何症狀,突然出現大量吐鮮血,發生休克。
楊朝成老人的“咳血”正是上消化道出血引發,衛生院的診斷並沒有錯。
“限於醫療條件”,衛生院對於上消化道出血只能採取“保守治療”,包括輸液補充血容量,並給予止血藥等。
輸注的兩瓶過期“複方氯化鈉注射液”正是輸液治療的一部分。
為什麼會出現過期的複方氯化鈉注射液
雖然臨床用藥有非常嚴格的規範,比如由護士執行的用藥有一個俗稱“三查七(八)對”的規章。然而,是人就會犯錯誤。因而,媒體上經常可以見到有醫院給病人使用過期藥的報道。
但是,輸液用的注射液(俗稱大輸液)過期還是很少見的。因為,大家都知道,輸液在我國早已被濫用。這意味著,各個醫療單位各種大輸液的用量很大,用量大,更新就會快,道理上講不應該出現過期“大輸液”。
這家衛生院為什麼就出現了呢?
這跟這兩瓶藥的“來源”有關。
住院病人的治療是由醫生開具醫囑,大部分由護士執行。
醫囑分為長期醫囑,就是每天都需要固定執行的醫囑。對於僅需一次性執行,或者根據病情變化開具的醫囑,稱為臨時醫囑。
通常,長期醫囑和早晨查房是醫生所開具臨時醫囑的用藥,由護士根據醫生的處方當天從藥房領取,然後使用。這些藥幾乎不可能出現過期藥。
為了應對臨時醫囑,尤其是像夜班等時間的臨時醫囑,科室的治療室會常規備有一些常用藥和急救藥。
這些藥物通常由護士長或專門的護士管理,包括定時查看有效期,更換到期藥。
事件中兩瓶涉事大輸液是在凌晨前後執行的臨時醫囑,只能是科室的自備應急藥。
再加上,相對於輸液最常用的生理鹽水和葡萄糖注射液,複方氯化鈉注射液在衛生院相對不常用,因而,才會出現自備複方氯化鈉注射液過期的情況。
當然,出現過期藥意味著負責管理自備藥的護士失職,當班執行用藥的護士沒有嚴格執行查對制度,是明顯的過錯。
過期的複方氯化鈉注射液會產生健康危害嗎
過錯不一定意味著必然的不良後果。
常規的複方氯化鈉注射液,每100ml含氯化鈉850mg、氯化鉀30mg和氯化鈣33mg。
有時,還會含有鎂、碳酸氫鈉或乳酸鈉等,稱林格氏液。
可見,複方氯化鈉注射液除了注射用水(純淨、無菌、無致熱源)外,就是一些無機離子。
我們知道,無論是水分子還是無機離子,都是惰性的,因而保存時間不會影響其生物效應。
保存時間過久可能的影響是增加汙染機會。
曾經,我國的大輸液管理很寬鬆,直到上世紀80年代,縣級醫院都可以製造自己的大輸液。那時的大輸液汙染,尤其是致熱源汙染很普遍,加之沒有一次性輸液器,輸液反應,主要是過敏反應和發熱反應,非常普遍。
最近幾十年,大輸液產品和一次性輸液器全都施行嚴格的GMP管理,輸液包裝也從容易產生汙染的玻璃瓶裝改成全密閉的聚乙烯瓶或袋。這樣,不僅大大減少輸液反應的幾率(幾乎見不到),實質上也更耐儲藏。
但是,這些輸液產品的有效期卻沒有更改,仍設定為2年。
因此,只要是密封性沒有破壞、適當儲存的大輸液,超過有效期並不會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藥品的“有效期”並非真正的有效期
另一方面,藥品有效期的設定並沒有經過嚴格的實驗測試,而是一個“行規”。
事實上,絕大多數化學藥的真正有效期都遠遠長於標註的有效期。大輸液產品更是如此。
比如,美國國家和軍隊戰略儲備的藥物(價值數百億美元),就不遵守民用的有效期,而是施行有效期延長測試管理,可以節約大量的資源。
這樣做的基礎,就是明明知道標註的有效期並不是真正的有效期,藥物過期,絕大多數對有效性和安全性幾乎沒有影響。
因此,該事件中過期2個月的複方氯化鈉注射液不會產生身體危害,更不會因此而加重病情,導致“口吐鮮血”。
答主反覆講過,當今社會,藥品首先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研發、生產、銷售和使用都受法律的約束。
即使從生物醫學角度上輸過期的液體不會產生實質性健康危害,醫院就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嗎?
絕對不是。
但是,由於輸過期液體不會產生健康危害,也就是說沒有產生不良後果,因此,本事件僅是一起醫療差錯,醫院不應該承擔健康侵害責任。
當然,醫院會同當地醫政部門也會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該衛生院真正的“過錯”
該事件中,該衛生院存在一個遠比輸過期液體更嚴重的“過錯”,而這個過錯與患者病情的加重之間存在直接相關性。
那就是,衛生院,通常根本沒有能力處置急性上消化道出血,無論當時出血量多少。
因此,衛生院的醫生根本就不應該接診上消化道出血
(和其他所有急危重症)的病人,而應該獲得初步判斷後第一時間建議患者轉診有條件和能力正確處置的上級醫院,以免延誤診療。要知道,對於大多數急危重症,延誤的很可能不是時間,而是器官功能甚至生命。
多說一句,我國的衛生院,一直是一種尷尬的存在,也包括某些縣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