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了以後,拒不還錢怎麼辦?

昌13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判決生效之日起算。申請強制執行時,需要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和判決書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1.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基本格式是: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身份證號、聯繫方式等)
被申請人:(同上)
事實與理由:我訴XX某糾紛一案,經XX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於某年某月某日審結並下發判決書((201X)X民初字XXXXX號),判令被告向我賠償XX元。現判決已經生效,被告仍不履行,特申請貴院予以執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

2.要預交一定的執行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費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但是在對方承擔之前,需要申請人預交。成功執行後會返還申請人。

3.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

這是最關鍵、但也最困難的環節。法院執行力量有限,不可能一一幫申請人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因此,想要得到有效執行,必須提供相關的信息或線索。比如被執行人在某地擁有房產汽車、或在某銀行擁有存款等,如果被執行人有穩定工資收入,也可以請求法院強行予以扣除。但是這些信息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沒有這些信息,法院是無法幫你執行的。

以上是法律的相關規定。但是實際生活中,執行不到位的情況相當普遍。問題主要就出在前述的第3點上。法院作為公權力機構尚且不掌握被執行人財產信息,申請人想要查清談何容易!況且當下可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渠道很多,比如將房子、車輛、存款都放在父母、孩子名下,則從法律上講其本身無財產,法院無法予以執行。

隨著國家信用體系的建設,對欠錢不還“老賴”的懲罰力度正在加大,比如禁止其出入高消費場所、禁止乘坐飛機、高鐵等。但是從效果上看,震懾力仍然不夠。

從制度設計上,我國刑法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上設置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該罪名入罪門檻較高,需要達到“情節嚴重”才能追究。您可以對照自己的案件,分析是否達到了立案條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一個問題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公訴案件,一般需要由人民法院認定條件符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所以個人如果想通過這一渠道迫使被執行人還款,需要與法院方面充分溝通。

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您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司法機關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律上雖然有這個設計,但是實事求是的說,這個渠道太難了,不建議考慮。

以上為個人意見,歡迎探討交流。


漸漸知法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查封、凍結、劃扣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卡。

2.查封,必要時拍賣被執行人名下房產。

上述兩項措施,必要時,可查封、扣押、拍賣被執行人妻子、未成年子女名下不明財產。

如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履行義務。

3.向法院申請,將被執行人拉入黑名單。

4.法院司法拘留。

5.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申請強制執行,不然每個法院的執行局用來幹嘛的。

講道理,碰到那種職業老賴,很厲害的老賴,假如錢不多的話,題主還是認了吧。轉移資產,死不要臉,乾脆躲起來了。這執行成本又太高,太折騰人。

碰到沒什麼能耐的,還拒不還錢,就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凍結資金,或者強制財產拍賣。

這年頭老賴不好混了,答主在的某二線城市,CBD大型廣告熒幕就直接掛出老賴姓名,循環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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