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法院:四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 法院罰款促其自動履行

72歲的申請人趙某在其33歲時與已喪夫的馮某結婚,當時趙某是單身,馮某膝下有四個子女,最大的15歲,最小的7歲。趙某將四個子女撫養成人後,現在自己中風,行動不便,疾病纏身,子女們卻不願意贍養了。近日,湘潭縣法院對該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履行的四名子女採取各罰款30000元的處罰措施,收到罰款決定書的子女們在法律的威懾下,主動到法院送來4000元執行款,並表示以後會對繼父履行贍養義務。

經法院判決,四被執行人每人支付趙某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至的贍養費600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每人每月支付趙某贍養費200元。判決生效後,四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支付義務。今年5月份,趙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執行2018年5月21日之前的贍養費4000元。法院幹警給四被執行人打電話時,對方皆聲稱自己沒錢贍養繼父,然而,經過法院查控系統進行查詢後,發現有兩個子女的賬戶分別有7萬餘元和14萬餘元存款,這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而拒不履行,遂法院依法對四名被執行人採取各罰款30000元的處罰措施。

四被執行人收到罰款決定書後,立即來到法院,說其繼父對他們的教育方式不當,經常虐待他們。法官對他們釋法析理,講明贍養義務的法定性和倫理性。經過做思想工作,四名被執行人把該案的4000元執行款交至法院,並承諾以後將會按時支付趙某的贍養費。鑑於四被執行人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自動履行,湘潭縣法院依法撤銷對四被執行人的罰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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